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

《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是為了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和《吉林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吉林省水利廳印發《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吉林省水利廳
  • 文號:吉水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吉林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的通知
吉水規〔2024〕1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水利行業監督管理,更好履行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省水利廳重新修訂了《吉林省水利監督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水利廳
2024年4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和《吉林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監督,是指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對本級及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水利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強制性標準等的監督。“本級”包括內設機構和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水利監督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制。水利監督應當加強計畫統籌管理,執行中強化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四條 省水利廳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監督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二章 範圍和事項
第五條 水利監督範圍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落實情況,省水利廳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六條 水利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一)水利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管理;
(二)流域綜合規劃、流域專業(專項)規劃、區域水利規劃編制與實施,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三)重點防洪工程設施水毀修復、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和汛限水位執行、山洪災害監測預警、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
(四)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和管理;
(五)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
(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
(七)灌區工程、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小水電管理;
(八)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
(九)水資源調度及調水工程調度運行管理;
(十)中央水利資金、省級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一)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評價;
(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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