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吉林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是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生態保護紅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是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生態保護、恢復、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生態保護責任。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工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林草行業資源及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能,行使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職責。
第二章 人為活動管控  
第四條 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中的重要管控邊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測、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含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修築生產生活設施。  (三)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以提升森林質量、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進行的樹種更新,以及以提升森林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等為目的,按照依法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及其年度實施方案進行撫育採伐、低質低效林改造、樹種更新性質的採伐(不含國有一級國家級公益林)。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旅遊、科普宣教國家技術標準規範及自然保護地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符合相關規範要求的標識標誌牌、旅遊騎行道、步道、索道、棧道、觀景台、景觀雕塑、生態停車場、公共廁所、休憩休息設施等服務設施;污水處理、垃圾收運處、公共衛生設施,供電、供氣、供(排)水、通信設施,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必要的公共設施。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水運、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包括:公路、水路、鐵路、防洪堤、橋樑、隧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供水和排水設施(含取水口),農業灌溉設施;電視塔台、雷達、通信基站、廣電發射塔等通訊設施;河湖水庫的堤壩和岸線加固等。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註銷,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占用的地表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八)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包括森林保護修復、流域綜合治理、黑土地保護修復、退化草原濕地修復、鹽鹼地生態治理、礦山生態修復等。  (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第五條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不可避讓論證,跨縣級行政區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前,由縣、市級人民政府逐級向省政府提出認定申請,省政府指定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通過後,提請省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辦理用地手續或規劃許可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部門進行審查,對建設活動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管理要求進行認定。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範圍和規模前提下修築住房的,可免予審查論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先徵求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第六條 擬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在規劃選址綜合論證中闡明以下內容:  (一)難以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理由。說明項目屬於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或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外的國家重大項目占用情形,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應明確屬於管控規則中的具體情形。結合生態保護紅線的空間分布、項目選址選線要求等,說明已經合理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情況;對確實難以避讓的部分,分析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並說明是否採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壓占生態保護紅線。  (二)空間分布及重疊面積情況。說明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空間分布、重疊面積等。如涉及自然保護地,應明確自然保護地的類型、名稱和功能分區,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並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非否定性意見。  (三)對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從施工期和運營期比較各項目方案對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生態景觀的影響範圍、強度和持續時間,推薦選擇對生態環境影響小的方案或局部線路。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經國務院批准後,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省政府組織市縣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計畫,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並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市縣政府監督建設單位做好生態修復。
第三章 調整和占用  
第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通過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逐級報批。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批准檔案,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採礦權的,按有關規定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採擬占用地表範圍,並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調整後,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檔案或批准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軍事國防項目。  (二)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採、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上述項目按以下規定辦理用地審批: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不可避讓論證,論證意見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納入規劃綜合選址論證,按程式報自然資源部用地預審,跨縣級行政區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前,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提出不可避讓的初步論證意見,逐級向省政府提出論證申請,省政府指定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通過後,提請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先徵求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要求同第六條。  
第十條 結合生態保護修復、人為活動退出等,依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等,可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態系統面臨退化風險的區域調入生態保護紅線,最佳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擬調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應屬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包括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或位於生態保護紅線鄰近區域的重要生態空間,調入後有利於提高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空間連通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生態保護紅線經國務院批准後,應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台”的要求,逐級匯交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並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批准後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處理情況在用地報批報件材料中專門說明。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職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十三條 將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情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省級相關部門按國家要求開展督察和監管,將結果作為地方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績效考核、獎懲任免、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