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白山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白山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於2019年5月24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山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8/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白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理念,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客觀規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堅持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基本途徑,運用統籌規劃、城鄉並重、全民參與、法治保障等手段,正確處理保護修復與發展的關係,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綠色轉型全面振興高質量發展各個方面與全過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統一領導、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保障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有序推進。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機構,負責生態文明建設日常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協助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生態規劃編制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規劃目標、生態經濟、生態文化、生態環境、制度保障等內容,並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經依法批准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空間資源配置,保障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有序發展。
各縣(市、區)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區域與區域之間的合理銜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按照主體功能定位,構建科學合理的城鄉發展、產業發展、生態安全格局,提高資源環境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電子技術等手段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在固定場所公開展示,宣傳介紹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管制要求,供社會各界了解並監督。
第三章 生態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稟賦、主體功能定位和市場需求等發展適宜產業。
禁止引進、新建、擴建等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環境準入條件以及列入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開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適時推行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制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生態旅遊資源,推進生態旅遊項目建設,創建生態旅遊示範區,促進生態旅遊與經濟發展、扶貧開發、美麗鄉村建設相融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嚴禁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區劃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既有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地質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吉林白山原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礦泉水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嚴格保護。相關單位、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對其經營管護的山水林田湖草實行嚴格管護。
第十七條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控體系建設,鞏固大氣環境質量達標成果,強化責任落實和行政監管。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畫。
第十九條 全面實行河湖長制,落實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四級河湖管理保護主體和責任。
各級河湖長應當依法對其責任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管理保護工作予以組織領導、監督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開展農業節肥節藥。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最佳化農藥結構,推廣高效生物農藥、高效低風險農藥,提高科學用藥水平;推進有機肥資源化利用,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負增長。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適時探索推行國家儲備林建設,加強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健康。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維護長白山物種基因庫和生物多樣性,防治有害生物,保障生態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污水、垃圾分類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推動建設畜禽、寵物屍體和醫療廢物等無害化集中處置設施;加強城市內河整治,消滅黑臭水體,促進相關設施標準化和規範化;加強城市美化亮化建設,形成“一江兩岸”交相輝映的濱江亮化格局。
第五章 生態文化培育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化建設,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學者以論壇、講座、報告等形式深入研討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發展戰略,創建生態文明示範區、示範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活動,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第二十六條 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網路平台和文化藝術單位,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公益宣傳,開展各類公益講座、展覽展示等活動,積極推動相關文化藝術作品的創作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文明讀本和宣傳材料,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教育內容和各級行政學院培訓教學計畫。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化,倡導文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鼓勵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加快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費模式,減少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和志願者組織開展以《白山市市民文明公約》《白山市市民行為規範》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生態文明祭祀、奠基、慶典、節慶等活動,樹立文明綠色環保新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地名管理。城鄉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市人文歷史和生態文化出發,形成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城鄉地名體系。城鄉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第六章 保障與促進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平台,依法將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向社會公開。
依法納入信息公開範圍的企業應當準確、及時公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生態文明建設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生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因生態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或者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災救濟和生態修復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應當遵循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監管納入格線化管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力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綜合運用大數據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提升生態環境執法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案件移送、案情通報、信息共享等制度。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投訴舉報受理制度,明確投訴舉報部門和電話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危害和破壞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依法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相關責任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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