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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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 發布地區:東莞市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改善東莞市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以下簡稱水鄉經濟區)的環境,引導水鄉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水鄉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推進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鄉經濟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水鄉經濟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
水鄉經濟區包括東莞市石龍鎮、萬江街道、中堂鎮、望牛墩鎮、麻涌鎮、石碣鎮、高埗鎮、道滘鎮、洪梅鎮、沙田鎮虎門港。
第三條【目標與途徑】
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是建設生態環境優美、綠色經濟發達、居住環境宜人、生態文明制度完善的美麗水鄉,成為國家水鄉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
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應當注重保護與發展相互促進,激勵和約束相互配合,堅持重點突破和整體推進。
第四條【基本原則】
水鄉經濟區的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能】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監督水鄉經濟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對水鄉經濟區內生態文明建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住建、衛生、發改、水務、海事、海洋與漁業、國土、規劃、經信、林業、農業、城管、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工作。
第六條【水鄉管委會職能】
東莞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水鄉管委會)是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促進工作。
水鄉管委會應當組織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建立水鄉生態文明建設協調合作機制,加強信息和資源技術共享,開展鎮際重大項目環境影響會商和環境污染協同治理。
第七條【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編制水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健全水鄉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下達年度空間格局最佳化目標、節能減排目標、生態產業發展目標、環境質量和生態修複目標、生態人居改善目標和其他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並建立體現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鎮街差別化考核指標體系。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第八條【部門聯動】
環保、農業、水務、海洋與漁業、林業、經信、工商、稅收、消防、國土、安監、城管、住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鄉經濟區內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對水鄉經濟區內的生產活動和其他涉及生態文明活動的監管。
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對水鄉經濟區的生態文明執法提供必要協助。
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的聯動制度,健全案件移送、聯合調查、會商督辦和信息共享等制度。
第九條【財政保障】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的資金投入。市財政部門對納入財政預算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和活動所需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並監督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水鄉經濟區實行以鼓勵生態發展為基本導向的生態激勵型財政機制。
第十條【公眾參與】
水鄉經濟區的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水鄉經濟區開展生態文明實踐,參加與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有關的公益活動,依法舉報危害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村(居)委員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招募志願者等方式設立生態文明監督員,負責收集破壞水鄉生態環境的相關信息,向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建設水鄉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基地和示範基地,並將水鄉生態文明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教育、人社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水鄉生態文明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鄉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積極開展水鄉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對在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生態文明規劃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鄉經濟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公布實施。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市級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規劃修改】
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徵求專家、公眾和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公眾和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並定時評估。因建設和促進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而確有必要修改或調整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修改。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
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與水鄉經濟區的發展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系綜合規劃等規劃相互銜接,逐步落實多規合一。
第十六條【主體功能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主體功能區規劃,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確定水鄉經濟區內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確定各功能區的邊界範圍、功能定位、開發要求與發展方向,並制定與各主體功能區發展相配套的財政政策、投資政策和考核指標。
第十七條【功能區的監測】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領導,水鄉管委會統籌、協調、督促,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共同參與、協同有效的國土空間監測管理工作機制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對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測、分析和評估。
第十八條【控制線和紅線】
市人民政府依法在水鄉經濟區中劃定生態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應當相互銜接。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第十九條【利益調節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主體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相掛鈎的鎮街間利益分配調節機制。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生態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產業導向】
市人民政府根據水鄉經濟區的生態空間格局和環境資源承載力確定水鄉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結構,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水和能源,重點發展綠色低碳的製造業、生態農業、生態旅遊業、具有水鄉特色的現代服務業及其它新興產業。
第二十一條【差別化產業政策】
市人民政府組織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經信等有關部門制定水鄉經濟區差別化產業政策,堅持嚴格的“總量、空間、項目”準入制度,促進水鄉經濟區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二十二條【環保專業基地】
新建、擴建涉電鍍、漂染、印花、洗水、造紙等環境污染較大的工業企業應當按規定入駐環保專業基地。
市人民政府、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聯合加強水鄉經濟區內環保專業基地的平台建設,提高環保專業基地的產業水平和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能力。
第二十三條【產業引退】
水鄉經濟區對不符合水鄉產業政策和生態導向的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業實施引導退出政策。
市發改部門根據水鄉經濟區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水鄉環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業的引導退出行業清單並適時更新。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產業引導退出工作的開展,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電鍍、造紙等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協調作用,協助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推進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第二十四條【製造業】
水鄉經濟區應當發展高端先進的新興產業,構建以高端先進裝備、新型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和新材料等四大產業為主體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體系,並以綠色低碳為目標,改造提升傳統製造業。
第二十五條【生態農業】
水鄉經濟區應當完善水鄉農業發展基礎,統籌整合農業資源和生產要素,調整最佳化水鄉農業結構布局,增加主要農產品中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種植面積的比重。
水鄉經濟區應當延伸水鄉農業的產業鏈條,拓展水鄉農業的旅遊觀光、休閒度假、科普教育和文化傳承等功能。
第二十六條【畜禽禁養】
水鄉經濟區為畜禽禁養區,嚴禁從事畜禽養殖業。
市環保、農業、經信、國土、工商、城管、水利、林業、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水鄉經濟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旅遊產業】
旅遊產業發展應當注重保護水鄉生態環境,合理開發自然資源,發展生態旅遊,不得破壞水鄉經濟區的生態基底。
市旅遊部門應當會同環保、文化、宗教、海洋等相關部門,編制水鄉旅遊發展規劃,加強水鄉經濟區內旅遊資源開發、引導和調協。
鼓勵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聯合開發旅遊資源,避免水鄉各鎮旅遊項目同態化、重複化和低端化。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投資水鄉旅遊項目,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為投資者提供政策指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現代服務業】
水鄉經濟區應當依託水鄉豐富水系資源,發揮地理優勢和獨特地域文化特色,構建以知識型服務業、水生態特色服務業、水岸商貿物流業和新興商務服務業為主的現代服務業體系。
第二十九條【節能環保產業】
水鄉經濟區應當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廣節能環保產品,提高節能環保工程技術能力。
第三十條【綠色供應鏈】
水鄉經濟區應當推廣綠色商品採購和銷售,推行綠色包裝和綠色物流,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推動完善綠色商品認證制度和標準體系。
第三十一條【禁止高污染燃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鄉產業發展定位、水鄉大氣環境質量和生產工藝水平等,劃定水鄉經濟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並適時調整。
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劃定禁燃區前已有的設施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關閉或改用清潔能源。
禁燃區以外的地區,禁止使用十蒸噸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
第三十二條【揮發性有機物】
水鄉經濟區內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企業應當安裝廢氣收集、回收淨化裝置,確保收集率、淨化率達到有關標準。
汽車、家具、包裝、印刷、電子等使用塗料的行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並記錄生產工藝、塗料用量、生產設施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滾動更新及公布制度,加強對列入名錄企業的日常監管,並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
第三十三條【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提供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對水鄉經濟區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管、經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水回用】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中水回用準入制度,對造紙、漂染、洗水、電鍍、製革、印花產業及其他高污染產業設定符合產業生態導向的中水回用率標準。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中水回用環保理念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回用設施的監管。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總體要求】
水鄉經濟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以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為核心,加快水系流通,恢復水生態平衡,建設潔淨水系,同時保護海、江、河、湖、山、林、田、灘涂、大氣、土壤等自然生態要素,提升水鄉環境質量。
第三十六條【河流治理】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以水質達標和恢復水體生態自淨能力為目標,對本行政區內的河流、河湧進行整治。
建立跨鎮街河流污染協同治理機制和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逐步在水鄉經濟區推進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核定,建立健全納污總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條【河長制/涌長制】
水鄉經濟區內主要河流實施“河長制”水環境治理工作制度。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本區域內河流環境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河流的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第一領導責任。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對“河長”的工作責任實施情況和河流水質治理成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幹部任免掛鈎,並向社會公開。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市“河長制”考核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涌長制”水環境治理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
第三十八條【生活污水處理】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以及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採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生活污水處理, 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逐步擴大污水管網,提高污水管網覆蓋率和污水收集率。
對於生活污水無法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由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村莊,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站進行污水處理。
第三十九條【濕地保護】
對水鄉經濟區內濕地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市人民政府按照濕地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市級濕地、鎮級濕地和一般濕地,實行名錄管理,通過設立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小區等方式予以保護。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濕地類型、保護級別和保護範圍。
第四十條【海洋保護】
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行政區內有海域的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海域、海岸綜合整治機制和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控制陸源污染物對近海的污染。
臨海賓館、飯店、旅遊場所對其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未實行集中處理的,應當自行建造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將污水排入海中。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第四十一條【大氣污染防治】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水鄉大氣環境特徵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等污染現狀,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水鄉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動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建立大氣自動監測子站,完善大氣自動監測網路,實現網上實時發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
第四十二條【土壤治理】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農業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發改、規劃、住建等部門對水鄉經濟區內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建立水鄉經濟區土壤與地下水質量資料庫和信息共享系統,科學劃定生態修復區、維護區和保護區。
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改變用途或進行土地流轉。
水鄉經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工藝和技術,減少鉻、鎘、汞、鉛、砷等重金屬污染和有機污染。造成土壤環境嚴重污染的,應當對土壤污染進行治理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耕地保護】
水鄉經濟區限制開發水鄉經濟區內耕地,禁止開發水鄉經濟區內基本農田。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對水鄉經濟區中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責任保護單位進行財政補貼。
市人民政府與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逐年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對各鎮街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和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水鄉特有資源保護】
水鄉經濟區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合理開發,採取措施保護水鄉經濟區內的蟒蛇、黃唇魚、中華白海豚等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金毛狗、桫欏、蘇鐵蕨、白桂木、樟樹、粘木、土沉香、大苞白山茶和巴戟天等保護植物,以及莞香木、莞草等水鄉特有本地植物,防止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保障生態安全。
第四十五條【污染物總量控制】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水鄉經濟區各鎮(街)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將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採取措施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六條【污染物超量排放】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鄉經濟區各鎮(街),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鄉經濟區各鎮(街)和企業予以公布。
逐步在水鄉經濟區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跨鎮街調劑使用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第四十七條【禁止無證照經營】
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未取得環保許可批准檔案,在水鄉經濟區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發現存在無照經營行為的,移送市工商部門查處。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無證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四十八條【第三方治理】
引導、鼓勵國家、廣東省重點監控企業,總量減排企業,以及造紙、電鍍、漂染、洗水、製革、印花等重點污染企業採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強防治污染設施的運營或實施污染治理。
在電鍍、漂染環保專業基地內建設的重污染企業統一採取水污染物集中處理方式。
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被限制生產的,在限產期內因設備管理問題再次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實施第三方治理。
已經產生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的企業,不按要求採取治理和恢復措施的,水鄉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有治理和恢復能力的第三方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該產生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九條【第三方治理責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以及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責任。
相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違法事實,對委託單位、第三方運營單位分別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委託單位向第三方運營單位追償契約責任給予必要協助。
第五十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鄉經濟區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和水鄉經濟區各鎮(街)執法主體,定期組織水鄉環境風險排查,制定水鄉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提高水鄉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範、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水鄉各鎮(街)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客觀、全面地向上級和其他鎮(街)報送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五十一條【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鼓勵水鄉經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依法在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危險廢物處置等企業開展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第五十二條【技術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支持有關水鄉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研發和新技術、新成果的套用推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水鄉技術諮詢專家庫等方式,吸納省內外有實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水鄉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攻關和管理創新。
第五章 水鄉生態人居
第五十三條【生態人居總體要求】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保護和培育嶺南水鄉文化,加強水鄉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綠色環保理念,打造具有水鄉特色的宜居社區,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
第五十四條【基礎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道路建設,完善交通系統,建設水鄉地區鎮際交通網路以及水鄉地區與周邊區域的交通網路,建設水鄉快速公交環線和公共運輸走廊,以及綠道系統、水上交通系統和旅遊交通系統等水鄉特色交通體系。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公共配套設施,促進有條件的鎮(街)共建學校、醫院、文化展館、體育館、 圖書館、濱水公園等,推動水鄉地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一體化。
第五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水鄉經濟區內城鄉環境衛生一體化統籌管理機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廁、垃圾收集點、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並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記憶體量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負責組織實施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收費管理工作,並促進各社區、村參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垃圾分類與推廣】
水鄉經濟區推行垃圾分類制度。
水鄉經濟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市城管部門與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加大垃圾分類的宣傳力度,推廣定點、定時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七條【綠色建築】
鼓勵建設綠色建築。
水鄉經濟區內新建的政府投資建築項目、大型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契約能源】
在水鄉經濟區中,對以下公共機構的辦公建築實施契約能源管理制度,進行節能改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2)市、鎮(街)財政投資建設的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
(3)其他公共機構。
鼓勵其他用能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契約能源管理。
第五十九條【綠色採購/綠色辦公】
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
建立綠色辦公制度,倡導水鄉經濟區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節能節水和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加快建設電子政務辦公平台,推進無紙化辦公。
第六十條【綠色交通】
水鄉經濟區推行公交先行,鼓勵發展電車、新能源車等綠色公共運輸。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輛尾氣排放的監管,劃定環保限行區域,建立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淘汰制度。
推廣新能源汽車,鼓勵優先購買和使用低排量、低排放的綠色車輛。
第六十一條【社區公園】
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生態控制線以外具有生態、景觀、休閒利用價值的自然山體、河湧水體,建設社區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六十二條【歷史遺蹟保護】
在水鄉經濟區規劃、開發和建設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最大限度保留、保護古城鎮、古村落、古文化等歷史遺蹟,防止歷史文化要素多樣性的破壞。
第六十三條【水鄉文化產業】
市人民政府、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護、培育水鄉文化,開發水鄉文化產業,對水鄉經濟區內的祠堂、涼棚、騎樓等嶺南建築,龍舟節、曲藝節、花燈節、美食節等嶺南民俗節慶,以及國家級的龍舟製作技藝、省級的龍舟景、乞巧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開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機關及工作人員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鄉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未將水鄉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未依法定程式編制水鄉生態文明建設規劃;
(三)違背水鄉生態文明規劃、功能區劃、產業政策和生態紅線要求進行規劃、招商引資或項目審批的;
(四)對生態文明建設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五)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或信息通報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水鄉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第六十五條【盡職無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水鄉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無法做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良後果被及時消除的;
(三)按照批准、備案的環境保護監管要求、工作計畫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式已經履行環境保護監察職責的;
(四)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和污染事故已經依法作出處理,但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拒不執行環保部門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條【紅線內違法活動責任】
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保護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個人或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畜禽養殖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水鄉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十八條【燃用高污染燃料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未按照要求關閉或改用清潔能源,或在水鄉經濟區禁燃區外的地區使用十蒸噸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水鄉經濟區禁燃區外使用十噸以上高污染燃料鍋爐,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九條【無證經營責任】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有照無證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為造成環境污染的無證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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