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為了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建設美麗廣西和生態文明強區,築牢國家南方重要生態屏障,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公布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九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6日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24年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規劃
第三章 生態安全
第四章 生態經濟
第五章 生態文化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建設美麗廣西和生態文明強區,築牢國家南方生態安全螢幕障,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及其相關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而開展的建設。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海濕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動生態優勢不斷轉化為發展優勢。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保障公眾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參與有關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生態文明行為準則,弘揚生態價值觀念。
  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創建體系,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創建,探索具有特色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第八條 對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規劃
  第九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縣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方案,有條件的可以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
  第十條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目標體系、重點任務、保障措施、責任考核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並落實上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要求。
  生態環境、林業、礦產資源、水利、交通等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前,應當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有關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經批准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
  第三章 生態安全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海濕地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築牢國家南方生態安全螢幕障。
  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控,防治大氣、水、土壤等污染,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加強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最佳化自然保護地,開展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並與生態保護紅線相銜接。推動國家公園建設,完善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分類系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廊道建設,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加強極小種群、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和棲息地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協調機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應對,開展源頭預防、監測與預警、治理與修復,維護生物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推進國土綠化,開展生態退耕、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綜合治理,提高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管理,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石漠化片區為重點,加強林草植被保護與恢復,推進水土資源合理利用,對暫不具備水土流失治理條件和因保護生態不宜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地區實行封育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組織開展由政府承擔職責的廢棄礦山修復,指導、督促礦山企業依法履行廢棄礦山修復主體責任,防範化解礦區生態環境風險。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丹霞地貌、森林景觀、河湖景觀、海洋景觀、稻作梯田、古樹名木等生態景觀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山體保護、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制度,建立山體保護名錄,劃定山體保護等級和保護範圍,監督、指導責任單位實施山體修復治理。
  建設單位在山體保護範圍內經批准從事建設活動,應當制定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方案,依照有關規定保持山體風貌完整。禁止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進行濫采亂挖等侵占、破壞山體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一定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岩溶景觀資源進行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岩溶景觀資源定期組織開展水文、地質地貌、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調查監測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預防和治理岩溶石漠化、地質災害,保護岩溶景觀資源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等各類用水需求,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強化流域聯防聯治和水生態保護修復,加強地下水資源監管,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利用,按照海岸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實施分類保護,健全自然岸線控制制度,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依法劃定嚴格保護岸線的範圍並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沿海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觀,嚴格控制海岸帶範圍內開挖山體、開採礦產、圍填海、炸毀礁石、設定排污口、砍伐樹木等改變地形地貌、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自然岸線,不得違法從事改變自然岸線屬性、破壞其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觀等損害自然岸線的活動。
  第四章 生態經濟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嚴格管控重點領域碳排放,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提升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推動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逐步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空間,穩定現有森林、濕地、草原、海洋、土壤、岩溶等固碳作用,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實施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培育提升綠色農業品牌,加強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管理,推動農業綠色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強森林撫育、低產低效林改造,最佳化樹種、林分結構,發展現代林草種業、木本油料和香料、林下經濟、木竹材加工、林化醫藥、以竹代塑等產業,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和落實財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支持傳統產業向數位化、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轉型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培育壯大綠色環保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建設,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條件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綠色製造工程,推行綠色設計,構建綠色低碳製造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利用旅遊資源,鼓勵和支持發展生態旅遊,創新旅遊產品,推動旅遊與康養、文化、體育、工業、農業、林業、氣候資源等深度融合,培育和壯大旅居養老、森林康養、健康旅遊、生態運動等新業態,發展全域旅遊。
  第二十九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海洋經濟發展,推動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遊業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海洋生物醫藥、海洋能源、海洋節能環保、海洋工程裝備等新興產業,促進綠色臨海臨港工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全過程,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發展多式聯運、綠色物流,健全城鄉綠色配送體系和城鄉公共運輸運輸體系,構建便捷通暢、立體化、智慧型化的城鄉交通運輸網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交通動力低碳替代,建設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基礎設施,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推廣普及新能源汽車,新增或者更換公務用車應當以新能源汽車為主,提高城市公共運輸、出租、物流、環衛清掃等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城鎮新建建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推進既有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節能降碳改造,推行建築能效測評標識,開展建築能耗限額管理,推廣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套用和建築材料循環利用,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推進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重點行業的企業以及各類產業園區應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減排、減污、降碳等系統性清潔生產改造。
  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設備改造,推廣套用節能降碳環保技術、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循環經濟,建立資源循環型產業體系,推動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推進廢舊物資、工業和建築固體廢棄物、農林廢棄物等綜合循環利用和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加強資源循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園區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共建共享。鼓勵和支持園區內企業進行廢棄物交換循環綜合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煤炭消費有序減量替代,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科學開發風能發電和光伏發電,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和潮汐能發電,安全有序發展核電,有序穩妥開發水電,發展抽水蓄能和新型儲能,推廣套用儲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制度,承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貫穿生產經營各環節全過程。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遵守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其產品承擔的資源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塑膠污染全鏈條治理,按照國家規定有計畫、分步驟禁止、限制部分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使用。
  鼓勵和引導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製品,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
  第三十七條 商品零售、電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快遞等行業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不得違反自治區規定主動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
  住宿服務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塑膠用品,不得違反自治區規定主動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鼓勵住宿服務經營者提供可循環利用並符合衛生要求的消費用品。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得主動提供的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品類、實施範圍和時限,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文明信息平台建設,依法採集、存儲、加工和開放生態文明數據,實現開放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生態文明數據開發、套用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壯大數據採集、分析、運營、交易等新業態,推動生態文明建設與數字經濟融合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生態產品基礎信息調查監測和生態產品總值核算,推動生態產品市場化經營開發,促進生態資源權益交易,加強生態產品品牌培育和保護,提升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能力。
  第四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中國—東協博覽會、中國—東協商務與投資峰會等各種開放合作平台,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新能源等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和產品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國家建立的多邊、雙邊合作機制,拓展綠色低碳產品出口市場,發展高質量、高技術、高附加值綠色產品貿易,促進節能環保產品和服務進出口增長。
  第五章 生態文化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將生態文化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養。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生態文明宣傳,並結合全國生態日、世界環境日等開展主題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各自優勢,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引導學生樹立生態價值觀念,提升生態文明素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主管部門以及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學習培訓。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化理論研究,挖掘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思想和資源,豐富生態文化內涵,結合自然山水、生態資源特色、民族特色,創作、開發體現生態文明、普及生態知識的文化產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引導將下列場所建設成為生態文明教育的載體:
  (一)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藝術館、科教館;
  (二)世界遺產、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
  (三)其他適於開展生態文明教育的場所。
  第四十六條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拒絕奢侈浪費。倡導節約糧食、珍惜糧食,踐行“光碟行動”,防止食品浪費。倡導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合理利用資源,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購買過度包裝商品。倡導優先步行、騎行、公共運輸出行。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推行節能減排、垃圾分類等綠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有序推進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無居民海島等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構建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受益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完善分類補償制度,對不同要素的生態保護成本予以適度補償,並建立完善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機制。
  健全綜合補償制度,加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力度。鼓勵、支持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府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田長制,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灣長制,落實河、湖、林、田、海灣管護主體責任,完善管護標準,加強對河湖長、林長、田長和灣長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一條 健全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落實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終身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落實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結果運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項目支持、要素保障、人才培養力度,幫助和扶持生態資源豐富、生態功能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敏感地區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山區、邊境地區和有居民海島的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十三條 鼓勵社會資本和專業力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投資基金、擔保費補貼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和專業力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制定和實施投資計畫時,應當將低碳、新能源、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開發和利用、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處置以及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納入重點投資領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在項目選址、土地供給等方面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推動的原則,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資金納入本級預算,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等稅收優惠政策,並通過財政貼息、資金獎補等方式,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採購或者強制採購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發展綠色保險,支持在環境高風險領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綠色低碳產業投資基金。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力度,打造產業創新平台和載體,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節能降碳、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開發、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進和培養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核心技術人才、緊缺專業人才、行業領軍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時為用人單位提供人才培養、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職稱評定、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便捷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合作培養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天然氣等資源性產品。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評價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強化最佳化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控、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在項目、資金、用地指標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生態文明建設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依法調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生態環境事件時,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檢察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復。
  檢察機關和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第六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以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生態環境等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進行濫采亂挖等侵占、破壞山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限期修復治理,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於違法活動的設備、工具;逾期未修復治理,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或者住宿服務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塑膠用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自治區規定主動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住宿服務經營者違反自治區規定主動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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