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
第三章 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抵禦風暴潮等海洋自然災害,促進沿海生態環境改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其保護範圍包括:
(一)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
(二)紅樹林地,含生長紅樹林的灘涂、濕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於恢復、發展紅樹林的灘涂、濕地;
(三)在沿海潮間帶、入海河口生長的紅樹林;
(四)在紅樹林棲息、覓食和過往停留的候鳥以及各種野生動植物。
本條例所稱紅樹林,是指分布在本自治區沿海潮間帶和入海河口以紅樹科植物為主體的常綠灌木或者喬木組成的潮灘濕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條 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的建設和管理,並將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轄區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預防、制止和協助調查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旅遊、海洋、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紅樹林資源保護措施,協助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樹林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侵占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破壞紅樹林資源行為的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紅樹林資源保護需要,建立紅樹林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保護紅樹林生態需要遭受損失的,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對相關權利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林業、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樹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紅樹林資源保護知識,增強公民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紅樹林資源保護宣傳工作。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紅樹林資源保護。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開展有關紅樹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推廣套用先進技術。
第二章 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旅遊、海洋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區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保護對象和範圍、資源狀況和生態功能等合理編制,明確紅樹林資源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區域、限制開發建設區域以及保護、修復、利用方式等內容,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銜接,納入多規合一編制與管理。
第十三條 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專家、當地居民和社會公眾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調整。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進行,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資源保護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定期對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紅樹林資源保護工作。
第三章 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紅樹林資源進行定期調查和監測,建立紅樹林資源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紅樹林資源狀況。
第十七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各種措施扶持紅樹林育種、育苗和造林,按照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恢復和適當擴大紅樹林面積。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在紅樹林資源集中分布地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
第十九條 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尚不具備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紅樹林資源所在地,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紅樹林保護小區:
(一)紅樹林生態區位比較重要;
(二)紅樹林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
(三)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布相對集中。
第二十條 建立紅樹林保護小區,由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提出紅樹林保護小區範圍和界線的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紅樹林保護小區建立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紅樹林保護小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紅樹林保護小區的撤銷及其性質、範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外的紅樹林資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紅樹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防止紅樹林生態功能退化。
第二十二條 批准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確定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保護小區的範圍和界線,向社會公布,設立保護界碑和標誌,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相應的其他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紅樹林保護界碑、標誌和其他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或者其他紅樹林地依法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符合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不得破壞紅樹林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承載能力,不得對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損害。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採摘紅樹林果實。
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採摘紅樹林果實,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範圍和方式進行。允許採摘的時間、範圍和方式應當向社會公布。
採摘紅樹林果實不得對紅樹林資源造成破壞。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撿拾、損壞鳥蛋和雛鳥、鳥巢,以鳴笛、鳴炮、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二)放牧、狩獵、捕撈、採藥、挖塘、填海造地、圍堤、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取土;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液體廢棄物,設定排污口;
(四)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的物種或者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五)其他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進行規模化水產養殖。已在該區域內從事上述畜禽飼養、水產養殖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限期遷移。
第二十六條 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外的其他紅樹林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挖塘、填海造地、圍堤、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取土;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液體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禁止移植、砍伐紅樹林。因科研、醫藥、更新撫育、工程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砍伐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外的紅樹林的,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移植、砍伐的,應當按照指定的種類、數量、時間、地點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經批准移植的,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由移植申請單位負責,並承擔移植和養護費用;經批准砍伐的,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或者補種不少於砍伐面積和株數的紅樹林樹木。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避讓紅樹林地。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需要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用地、用海、用林審批手續。涉及紅樹林自然保護區調整的,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必要的海岸防護和綠化措施;經批准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上的樹木可以移植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移植。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巡護檢查制度,加強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內各項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並對因自然原因被毀壞的紅樹林採取搶救恢復措施。
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外的紅樹林資源,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和村(居)民委員會訂立護林公約,落實護林人員,組織民眾護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紅樹林資源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編制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規劃批准後未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批准移植、砍伐紅樹林,或者批准占用、徵收紅樹林地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實施巡護檢查制度的;
(五)發現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保護界碑、標誌或者其他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者緩衝區採摘紅樹林果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規定時間、範圍和方式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採摘紅樹林果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採摘紅樹林果實造成紅樹林樹木毀壞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在其他區域採摘紅樹林果實造成紅樹林樹木毀壞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撿拾、損壞鳥蛋和雛鳥、鳥巢,以鳴笛、鳴炮、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干擾鳥類覓食、繁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放牧、狩獵、捕撈、採藥、挖塘、填海造地、圍堤、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或者進行其他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紅樹林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補種被毀壞株數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紅樹林樹木,並處毀壞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毀壞株數的,按照破壞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紅樹林保護小區放牧、狩獵、捕撈、採藥、挖塘、填海造地、圍堤、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或者進行其他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紅樹林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補種被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紅樹林樹木,並處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毀壞株數的,按照破壞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或者其他紅樹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液體廢棄物,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的物種或者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沒收違法投放、種植或者引入的物種,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進行規模化水產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移植、砍伐紅樹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紅樹林樹木以及違法所得,責令補種被移植、砍伐株數十倍的紅樹林樹木,並處移植、砍伐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移植、砍伐株數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紅樹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紅樹林樹木以及違法所得,責令補種被移植、砍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紅樹林樹木,並處移植、砍伐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移植、砍伐株數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拒不補種紅樹林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章所涉及的紅樹林樹木價值,其具體計算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結合紅樹林樹木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等因素綜合確定後向社會公布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紅樹林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
紅樹林生態系統是地球上生產力最高的海洋四大自然生態系統之一,有海岸“綠色衛士”之稱,與沿海防災減災、漁業養殖、近海環境、林業、海洋旅遊等密切相關,有著陸地森林不可取代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我區是我國天然紅樹林面積和海岸線每公里分布紅樹林面積最大的省份,紅樹林面積居全國第二位,紅樹林資源是廣西北部灣突出的海洋資源優勢。保護紅樹林資源,不僅對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還承載著促進我區沿海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任。
多年來,沿海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採取多種積極措施,不斷加大紅樹林資源保護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著宣傳教育工作滯後、保護意識不強、資金投入不足、病蟲害防治技術不成熟、科研培育技術水平不高、管理體系不完善、護林工作不到位、保護措施不力、開發不合理等諸多問題。隨著我區沿海地區城鎮化、工業化的推進和沿海養殖業的快速發展,紅樹林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矛盾日益凸顯,圍海填海不斷增多,非法占用紅樹林地的情況屢禁不止,農業漁業生產中大量使用農藥、除草劑和過度捕撈等,對紅樹林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導致我區紅樹林生存狀況日益惡化、整體生態功能不斷減退。因此,加強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已成為沿海地區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
黨的十八大作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十九大更明確提出“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最佳化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2017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海金海灣紅樹林生態保護區時指出“保護珍稀植物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一定要尊重科學、落實責任,把紅樹林保護好”。2018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目前,國家尚未制定保護紅樹林資源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僅能按照普通林木保護散見於有關森林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未能兼顧紅樹林資源保護的特殊性,針對性、適用性不強。通過立法對紅樹林資源進行保護,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我區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是促進我區沿海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出台紅樹林資源保護法規,對於規範和加強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保障生態安全,充分發揮紅樹林資源在抵禦風暴潮、海浪等自然災害,促進沿海生態環境改善,實現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立法依據
制定條例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並借鑑海南省有關紅樹林資源保護地方立法經驗。
三、起草過程
201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紅樹林資源保護條例》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為法規案提請主體,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為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有序推進立法進程,4月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成立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為組長,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林業廳、海洋和漁業廳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的起草工作小組。
5月初,起草工作小組結合我區紅樹林資源保護工作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多次召開會議修改完善。同時,委託廣西紅樹林研究中心就條例草案重點問題進行深度研究和論證。5月中下旬,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送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等15個有關部門,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人大常委會和紅樹林資源所在的海城區、東興市等8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5月下旬至6月,赴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實地考察紅樹林資源保護情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隊參加了調研活動。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起草工作小組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7月3日,起草工作小組召開全體會議進行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7月19日,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形成了法規案。
四、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五章共四十三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出了規範:
(一)關於條例的保護範圍
紅樹林是一種獨特的生態系統,對其的保護不僅僅是針對紅樹林本身,還應包括它賴以生存的整個生態體系,涵蓋海水、土壤、野生動植物等。因此,條例草案以“紅樹林資源”為保護對象,將法規名稱確定為“紅樹林資源保護條例”,並在第二條第一款中明確了“紅樹林資源”的具體保護範圍,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二是紅樹林地,含生長紅樹林的灘涂、濕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於恢復、發展紅樹林的灘涂、濕地;三是在沿海潮間帶、入海河口生長的紅樹林;四是在紅樹林棲息、覓食和過往停留的候鳥以及各種野生動物。
(二)關於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體制
開展紅樹林資源保護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條例草案一是建立健全保護管理體制,在第四條規定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對紅樹林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協同開展保護管理工作;在第五條規定林業部門為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在第六條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部門開展保護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宣傳教育,在第九條對政府、各有關部門、媒體開展紅樹林資源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規定,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三是倡導社會參與,在第十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紅樹林資源保護,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三)關於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
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是條例草案對紅樹林資源進行保護的重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對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已有嚴格規範,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明確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紅樹林集中分布地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尚不具備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紅樹林資源所在地,採取建立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的形式加以保護和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建立條件和程式。同時,針對保護區、保護小區分層次設定相較於其他紅樹林地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一是在第二十二條中要求批准建立保護區、保護小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區、保護小區的範圍和界線,向社會公布,設立保護界標和其他保護設施並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破壞、擅自移動;二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在保護區和保護小區的禁止行為;三是在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禁止移植、砍伐保護區內的紅樹林樹木;四是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在保護區、保護小區建立巡護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四)關於紅樹林資源保護措施
除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以外,
條例草案針對我區紅樹林資源保護中的突出問題,確定一系列具體保護措施:一是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在第八條中規定對因保護紅樹林生態需要遭受損失的相關權利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二是強調規劃引領,要求林業部門編制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在第二章專章對規劃編制主體、程式、編制要求、修改程式以及規劃實施作出規範;三是建立監測建檔制度,在第十六條中規定林業部門對紅樹林資源進行定期調查和監測,建立檔案並定期公布資源狀況;四是在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紅樹林地的禁止行為;五是嚴格管控紅樹林移植和砍伐,在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因科研、醫藥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砍伐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外紅樹林的,應當報林業部門審批。
(五)關於紅樹林資源開發利用
紅樹林與所在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對紅樹林資源不能僅僅局限於保護,還應兼顧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需要,探索集保護、教育、科普、科研、宣傳、遊憩等多功能為一體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實現紅樹林生態系統和諧運行。條例草案一是在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不破壞紅樹林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超出資源承載能力等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紅樹林資源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等活動;二是針對我區特有的採摘、食用、經營白骨壤果實較為普遍的情況,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在不破壞紅樹林資源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和範圍,可以採摘紅樹林果實;三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外的紅樹林地可以依法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進行規模化水產養殖;四是在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用地、用海、用林審批手續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後,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占用、徵收紅樹林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紅樹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分為五章43條,主要對紅樹林資源保護範圍、管理體制、保護措施、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規範要求。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紅樹林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紅樹林資源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保障生態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條例》以紅樹林資源為保護對象,明確了具體保護範圍,包括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生長紅樹林的灘涂、濕地和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用於恢復、發展紅樹林的灘涂、濕地;在沿海潮間帶、入海河口生長的紅樹林;在紅樹林棲息、覓食和過往停留的候鳥以及各種野生動植物。《條例》將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納入其中,形成了一個完善的保護體系。
《條例》明確,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紅樹林集中分布地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對一些具有特殊保護價值、尚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紅樹林資源所在地,採取建立紅樹林資源保護小區的形式加以保護和管理。
目前廣西共有5個國家和省級的紅樹林保護區,沿海各地還分散著大量大大小小的保護小區,缺乏統一的保護和管理措施。《條例》針對保護區和保護小區內外的紅樹林,設定了更為科學嚴格的多層次保護措施,這也是該項法規的一大亮點。例如,批准建立保護區、保護小區的政府要確定其範圍和界線,向社會公布,設立保護界標和標誌,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相應的其他保護設施。禁止在保護區和保護小區內填海造地、開礦、採石挖沙、圍堤開墾,禁止移植、砍伐紅樹林;建立巡護檢查制度,加強對保護區和保護小區內各項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紅樹林資源行為,並對因自然原因被損壞的紅樹林採取搶救恢復措施。
在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方面,《條例》規定應根據保護對象和範圍、資源狀況和生態功能等合理編制,明確紅樹林資源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區域、限制開發建設區域以及保護、修復、利用方式等內容,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銜接,納入多規合一編制與管理。同時,《條例》還要求建立紅樹林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保護紅樹林生態需要遭受損失的,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紅樹林不僅具有生態價值,還是一種重要的旅遊資源。近年來圍繞紅樹林保護與旅遊開發問題,各地一直在不斷探索新的發展路徑。《條例》對紅樹林資源開發利用等行為進行了嚴格約束,同時兼顧當地居民的生活需要,依法探索集保護、教育、科普、科研、宣傳、遊憩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可持續發展模式,確保紅樹林生態系統健康運行。
《條例》規定,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或者其他紅樹林地依法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符合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不得破壞紅樹林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承載能力,不得對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損害。
在廣西沿海地區,當地居民都有採摘、食用、經營紅樹植物果實的傳統。為此,《條例》明確,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採摘紅樹果實,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範圍和方式進行。允許採摘的時間、範圍和方式應當向社會公布。
在沿海工程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需要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用地、用海、用林審批手續。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進行規模化水產養殖。
條例背景
紅樹林系統是地球上生產力最高的海洋四大自然生態系統之一,與沿海防災減災、近海環境、漁業養殖、海洋旅遊等密切相關,有著陸地森林不可取代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廣西是我國天然紅樹林面積最大、海岸線每公里分布紅樹林最多的省份,紅樹林資源是廣西北部灣突出的海洋資源優勢。目前我國尚未專門制定保護紅樹林資源的法律,出台紅樹林資源保護法規十分必要和緊迫。紅樹林資源不僅對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意義重大,還是支撐廣西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生態保障。
《條例》的出台無疑為地方保護紅樹林下了一場“及時雨”。廣西屬於典型的後發地區,近年來沿海地區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快速發展,紅樹林資源保護面臨更大的壓力,加強紅樹林資源保護成為廣西沿海各地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近年來廣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強化整治修復力度。截至目前,人工種植紅樹林保存面積達1000多公頃,紅樹林生態系統惡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紅樹林資源保護,其對象並不僅僅局限於紅樹林本身,還涵蓋了海水、土壤、野生動植物等,需要從整體上進行考量。
《條例》在法律層面對紅樹林資源保護加以規範和約束,為保護區和保護小區內外的紅樹林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的施行對促進海洋生態環境改善,實現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