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旨在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傳承弘揚和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作用及匯聚起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的強大精神力量。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共八章六十一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  告(十三屆第7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五章 合作協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傳承弘揚,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作用,匯聚起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合作協作及其保障措施,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主要包括: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和實物;
  (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規範管理、合理運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準確把握黨的歷史發展主題主線、主流本質,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黨史、檔案、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建立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指導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具體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推進落實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網信、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國資、地方志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活動。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九條 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將調查並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進行保護和管理。紅色資源名錄分為自治區級、市級、縣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應當登記建檔、妥善管理。
  第十條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保護責任人。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等,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範圍、面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二條 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調整的具體辦法,經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提供諮詢、論證等意見。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辦事機構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經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論證,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專家諮詢委員會意見和公示結果,研究確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名單,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列入名錄並予以公布。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因損毀、滅失等原因致使價值降低、喪失的,由各級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條 對於現存的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由公布的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對於已經消失但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應當由公布的人民政府在其附近設定紀念標誌。保護標誌、紀念標誌應當自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定。
  保護標誌、紀念標誌由自治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統一制定式樣和編號。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鄉村振興以及文化和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保護標誌和紀念標誌。
  禁止刻劃、塗污、損壞遺址、遺蹟、紀念設施、代表性實物等紅色資源。
  禁止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禁止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採礦、採石、開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四)其他有損紅色資源安全或者風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其他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和有關實物,按照各級紅色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已公布的紅色資源,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公布的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列入警示名單,予以公布,責成保護責任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要,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劃轉、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方式取得紅色資源所有權,或者在產權不變的條件下通過合理補償、租賃等方式保護傳承紅色資源。
  第二十四條 鼓勵黨史館、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徵集、購買。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為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二)集體所有的,為該集體組織;
  (三)私人所有的,為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委託的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由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十六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
  (二)採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複製、拓印、保養,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遵守相關技術規範。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修復、複製、拓印、保養的指導。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保養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非國有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修繕、修復能力的,縣級以上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處理。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將傳承弘揚紅色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強化研究規劃,統籌研究力量,加強相關資料整理利用,開展理論研究,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淵源、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三十二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黨史館、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紀念日和中華民族傳統節日等時間節點,依託紅色資源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活動或者紀念活動。
  倡導在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升國旗儀式、緬懷祭掃、入黨入團入隊儀式和成人儀式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宣傳、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教育等部門應當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組織推出紅色題材的舞台藝術、廣播、電視、美術、音樂作品,以及民眾文藝、網路文藝作品,以優秀的文藝作品講好紅色故事。
  鼓勵、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通過文藝精品創作扶持等機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勵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在本自治區首發、首演、首映、首展優秀紅色主題文藝作品。
  紅色資源的主題創作、傳播交流、展覽展示、影視拍攝等,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庸俗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探索著作權合作等多樣化合作模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三十六條 紅色資源展陳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經紅色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把好政治關和史實關,確保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宣傳,在機場、車站、港口、街道以及公共服務部門的服務場所、辦公樓宇等公共場所運用各類宣傳媒介,開展紅色資源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對紅色資源開展公益宣傳,弘揚紅色文化。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應當統籌協調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運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術,為公眾提供線上紅色資源信息共享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思想政治教育體系,通過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教學內容,依託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主題教育。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利用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遊,支持紅色資源工程項目建設,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指導開發紅色旅遊景區、精品線路、研學旅行線路等,加強紅色旅遊宣傳,培育紅色旅遊品牌,完善紅色旅遊服務,培養專業講解員,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與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參與紅色旅遊開發,推出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
  第四十一條 鼓勵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保護責任人與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機制,倡導和鼓勵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保護責任人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願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章 合作協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遊等活動,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同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紅色資源的整體規劃、連片保護、統籌展示、示範引領,對左右江片區、長征片區等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和左右江、桂北、桂東南等紀念設施展示群、展示帶的紅色資源進行整合和推廣,開展修繕保護、價值挖掘、傳承弘揚等領域深層次合作協作。
  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級各類高校、科研機構和黨史、檔案等相關單位開展跨行政區域紅色資源合作研究,打造學術交流平台,共享理論陣地資源,合作舉辦學術研討會,聯合進行史料徵集整理和專項課題研究,共同形成理論成果,提升紅色資源的影響力。
  第四十六條 鼓勵支持宣傳、教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和文藝團體加強自治區內外合作協作,共同創作紅色文化藝術精品。
  第四十七條 鼓勵黨史館、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加強館際交流,通過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等方式,促進協作共享。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旅遊的跨區域合作推廣,發揮區域優勢,建設紅色旅遊聯盟,提升紅色旅遊內涵品質。
  鼓勵紅色旅遊景區開展全國性、區域性合作,打造點線面結合的紅色旅遊圈,促進紅色旅遊精品線路建設,豐富旅遊產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革命老區縣(市、區)統籌用好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每年安排適量資金用於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五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拓寬保護傳承資金來源渠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專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四條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或者紀念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損壞遺址、遺蹟、紀念設施、代表性實物等紅色資源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或者從事有損紅色資源安全或者風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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