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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弘揚長征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匯聚起建設桂林世界級旅遊城市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合作協作及其保障措施,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紀念設施保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歷史建築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是指與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有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包括:
(一)機構、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場所;
(三)重要行軍故道和事件、戰鬥舊址;
(四)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墓地、烈士遺骸點、烈士犧牲地或者烈士殉難處;
(五)紀念園、紀念館、紀念碑、紀念亭、紀念雕塑、紀念標誌和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等紀念設施;
(六)檔案、文獻、標語、石刻、手稿、視聽資料、印刷書籍和其他文獻資料、實物;
(七)民謠、詩詞、故事、文藝作品;
(八)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應當保護的紅軍長征湘江戰役其他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參觀、瞻仰、悼念,其保護傳承所需經費列入市、縣級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和黨史、檔案、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建立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指導下,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具體負責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推進落實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巡查制度和保護責任人制度,確保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安全和有序利用。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烈士遺骸、遺物、墓地、犧牲地或者殉難處以及事跡的查找、收集、修繕和傳承等烈士保護工作,對失散紅軍及其遺屬應當給予撫恤優待。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烈士保護工作和幫扶失散紅軍及其遺屬等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表彰。
第八條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應當做好紅軍長征精神傳承和弘揚工作,落實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總體規劃,做好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收集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將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規劃時,應當明確規劃主題、保護措施、風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資金預算等內容。
歷史文化、風景名勝、旅遊產業、鄉村振興戰略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和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調整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教育作用、紀念意義和保護現狀等情況,分別確定市級、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名錄並核定公布。對納入名錄管理的不可移動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應當設定保護標誌或者紀念標誌,確定保護責任人,制定保護措施,劃定保護範圍。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可移動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應當設定檔案,依法實施保護管理,根據需要設立專用保管場所或者紀念標誌。
第十二條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可以對檔案、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和實物等紅色資源實行保護管理。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和紅色資源管理部門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進行數位化保存和呈現,實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要,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劃轉、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方式取得紅色資源所有權,或者在產權不變的條件下通過合理補償、租賃等方式保護傳承紅色資源。
非國有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四條 禁止在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設立經營性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合理利用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發揮其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促進文化事業、文旅產業協調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創新傳播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通過新聞報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宣傳,完整、準確、規範地弘揚長征精神。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廉潔廉政、民族團結進步等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思想政治教育體系,通過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和開展與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有關的學習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遊,培育紅色資源旅遊景區、線路和產品,推進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和廣泛收集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加強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研究、創作、館際交流、巡展聯展、紅色旅遊,促進協作共享。
第十九條 市、縣級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傳承機構以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