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的條例草案。本次《條例(草案)》共分為五章四十一條,內容涉及野生動物及棲息地保護、其製品的管理等多項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條例頒布,制定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  告(十四屆第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制定歷程

2023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2023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根據野生動物的分布、棲息地狀況、人工繁育現狀,組織制定並實施保護規劃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體系,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科學技術、衛生健康、商務、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等部門和海關、海警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每年的9月為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3月20日至26日為自治區愛鳥周。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七條 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照國務院批准並公布的名錄執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執行。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論證評估,並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和新技術套用,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與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資源信息資料庫,為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或者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提供基礎數據。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分布狀況,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禁獵(漁)區、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要保護對象,明確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設立保護標誌。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實施燃放煙花爆竹、製造高分貝噪聲、高震動、閃爍射燈、驅趕、隨意投食等影響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
野外觀察、拍攝野生動物不得驚擾其正常棲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恢復、漁業資源保護、候鳥保護獎勵等措施,對候鳥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遷徙通道等區域內的候鳥實行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候鳥重要棲息地採取生態補償、租賃以及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保護和管理。
禁止採集野生鳥卵。公園、林場、風景遊覽區等鳥類生息繁衍集中區域,可以設定鳥食台、水浴場等,對野生鳥類進行人工招引和保護。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受困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救護措施;或者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收容救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救護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地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收容救護場所信息。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或者受託機構應當建立收容救護檔案,記錄種類、數量、狀況、救助措施和過程等信息,禁止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非法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採取巡護監測、人工繁育、棲息地恢復改造、遷地保護等措施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五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設隔離防護設施,採取設定警示標誌、加強巡護以及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凡因自衛而擊傷、擊斃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所獲野生動物應當依法處置。
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評估,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檢疫和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管理
第十七條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不得超限額獵捕。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野生動物分布、種群數量和結構等情況進行科學論證評估後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申請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獵捕方案,包括獵捕目的、數量、地點、期限、方法、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誤捕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獵捕場所;誤傷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救護,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導致死亡的,應當交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申請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野生動物種源來源合法證明;
(三)與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說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防環境污染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人工繁育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種群穩定的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後,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物種名錄,並適時調整。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備案,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備案和專用標識。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建立人工繁育檔案,記錄人工繁育的物種名稱、數量、來源、繁殖、免疫和檢疫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禁止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食品、餐飲、烹飪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會員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不購買、不加工、不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且按照傳統作為食品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國家食藥物質目錄;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經安全性評估可以申報納入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目錄。
第二十六條 出售、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因科學研究、公眾展示展演、野外種群恢復、人工繁育種源等需要,可以從境外、區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禁止引進對當地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物種。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從區外引進區內有野外分布的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依法進行檢疫;從區外引進區內沒有野外分布的野生動物物種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並依法進行檢疫。
發現來自境外、區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上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運輸、攜帶、寄遞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調出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相應的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並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設施,種源來源,人工繁育檔案等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協作,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執法協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檔案、備案檔案、專用標識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移送野生動物違法案件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出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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