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四章 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預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廣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愛國衛生運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運動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城鄉公共衛生設施建設投入和技術支撐,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經費,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疾病預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創新方式方法,推動從環境衛生治理向全面社會健康管理轉變,促進愛國衛生運動常態化、制度化。
第五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
公民應當自覺參加愛國衛生運動,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條 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整治、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本自治區在每年4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集中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對愛國衛生運動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
第十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健康廣西建設,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預防控制各類傳染病和重大疫情的發生和流行,組織開展全民健康促進與教育、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預防環境污染;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系統建設,負責推進城鄉公共廁所建設管理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建設和改造,加強對農田、畜牧養殖場等場所環境衛生治理的指導監督,配合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健康教育、衛生設施改善,推進校園環境整治和廁所建設管理,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六)公安機關對在愛國衛生運動中發生的尋釁滋事、妨礙公務等行為進行查處;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水路和客、貨運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運輸站(場)的環境衛生整治;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負責動(火)車、飛機以及車站、機場的環境衛生監督管理;
(八)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以及旅遊景區公共廁所的建設管理;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菸草廣告監督執法,查處集中交易市場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交易行為,加強對農貿市場、冰鮮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
愛衛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衛生大掃除,清潔環境,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條件,定期殺滅蚊、蠅、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疾病發生。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完善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運動,保護和促進單位人員健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形成行政動員與主動參與相結合、集中活動動員與常態化動員相結合的愛國衛生運動民眾動員機制。
愛衛會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作用,推廣周末大掃除、衛生清潔日活動以及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措施,推動愛國衛生運動融入民眾日常生活。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先進單位等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先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開展衛生創建的基礎上,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建設,定期開展建設效果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發揮在疾病預防控制中的統籌作用,協調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重點疾病預防控制以及重大自然災害後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衛生運動宣傳教育,普及愛國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民參加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運動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托幼機構應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教育,培養青少年、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行為習慣。
公民應當參與愛國衛生運動宣傳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衛生運動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時,應當兼顧愛國衛生工作需求,將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的內容納入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公共衛生設施應當與項目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和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針對影響健康的主要問題,組織開展健康危險因素研究,制定綜合防治措施,加強大氣、水、土壤等環境健康影響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建立科學、嚴格的食品、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安全和監測監督管理體系,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環境衛生清潔活動,統籌治理城市環境衛生,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持續開展城市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等重點區域的環境衛生整治。
各級人民政府開展鄉村清潔活動,完善長效保潔機制,推動鄉村清潔活動制度化、常態化。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科學合理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二)空氣、通風、採光、照明、噪聲、水質、公共用品和衛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公共運輸工具、集中空調系統應當定期清潔、消毒;
(四)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保持個人衛生,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時,公共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落實應急措施,做好群防群控。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托幼機構、校外託管機構以及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保證青少年、兒童學習、生活和活動等場所以及提供的膳食、飲用水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四條 推進農貿市場合理布局和標準化建設,規範市場功能分區設定,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清潔消毒設施、通風除濕設施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市場以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逐步取消農貿市場活禽交易;涉及活禽經營等行為的,農貿市場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做好清潔消毒,廢棄物和病死畜禽處理應當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禁止經營病死畜禽,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經營熟食鹵品的,生、熟食品應當分開放置,製作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備完善的防塵、防蚊、防蠅、防蟑螂、防鼠等設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禁止熟食銷售人員直接用手接觸食品。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抑制揚塵、降低噪聲,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和平整。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妥善處理糞便和污水,做好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二十七條 城市應當設定數量充足、布局合理、男女廁位比例恰當、指引清晰、標識規範的公共廁所,根據實際配備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農村應當普及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按照人口密度設定數量適當的無害化衛生公共廁所。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農貿市場、客運站、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重點公共場所應當提高廁所建設和管理水平,保障沖廁和洗手用水以及設施完好,保持整潔衛生,鼓勵配備衛生用紙和清潔用品。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單位、公共場所的內部廁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八條 公民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做好寵物的清潔衛生,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影響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環境。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寵物,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在城市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裝入籠內或者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等排泄物;不得攜帶其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攜帶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攜帶寵物進入寵物專門服務場所或者區域的除外。
第四章 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機制,加強健康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活動。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建設,營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愛衛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採取針對性措施對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開展健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知識,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賓館、商場、機場、車站、港口、公園、廣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定宣傳欄、電子螢幕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並適時更新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增強本單位人員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促進有益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的養成。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托幼機構應當開展健康常識教育,組織開展各類健康教育活動。學校按照規定配備校醫,建立和完善衛生室、保健室等。
第三十二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講究個人衛生,規範洗手,適量運動,規律作息,保持室內經常通風。
公民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或者在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科學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廁,不隨地便溺;
(三)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
(四)不違反規定焚燒垃圾,不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等廢棄物和排放糞便、污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三十四條 公民應當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珍惜水、電等資源能源,優先購買使用環保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實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儘量採用公共運輸方式出行。
鼓勵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限制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引導公民不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製品。
第三十五條 公民應當樹立全面、均衡、適量、科學的飲食習慣,戒菸限酒;推行分餐,使用公勺公筷;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得食用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十六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反對餐飲浪費行為制度,完善防止餐飲浪費服務流程和操作規範,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並提供餐後打包服務,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管理規範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預訂製度,按照用餐人數採買、加工、製作、配餐,安排人員負責食堂巡視檢查,對浪費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家庭應當按照實際需要採買食品,採用適當方式加工、儲存,減少食品浪費。
公民應當培養節約用餐消費習慣,按需點餐、節制消費、剩餐打包,踐行光碟行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傳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樂觀積極的理念和相關知識,引導形成和諧向上的家庭和社會氛圍。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置中的社會心理健康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心理疏導、危機干預,引導公民客觀認識和科學應對突發事件、不編造和散布謠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網際網路作用,為公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務;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支持拓展心理健康宣傳疏導等志願服務。
第三十八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平等溝通交流,營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的家庭氛圍以及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矛盾時,不採用過激的言語或者傷害行為,不冷漠迴避,積極溝通解決。
公民應當提高心理健康意識,主動學習和了解心理健康知識、心理調適方法,運用健康的方式緩解壓力,避免使用吸菸、酗酒、沉迷網路或者遊戲等不健康的減壓方式;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培養健康的興趣愛好;正確認識抑鬱、焦慮等常見情緒問題,及時疏導情緒,出現心理行為問題及時尋求專業幫助。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時,公民應當遵守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採取的疏散、隔離、封控等預防控制措施,做好個人防護,主動參與群防群控。
第四十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公共辦公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包括電子菸)。
下列室外特殊區域禁止吸菸:
(一)中國小校、托幼機構、少年宮、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外公共場所;
(二)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區域。
禁止吸菸場所和區域,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
第四十一條 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開行人必經的通道;
(二)設定吸菸區標誌、引導標誌,並在吸菸區設定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誌;
(三)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廢棄物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戒菸服務體系。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戒菸醫療服務,為吸菸者提供戒菸諮詢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推行無煙機關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實施本單位室內全面控煙,為單位人員營造無煙工作環境。
第四十四條 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菸草製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
第四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蚊、蠅、蟑螂、鼠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有針對性地實施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愛衛會成員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同級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四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各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本單位、社區組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村改廁、垃圾與糞便管理、環境改造工作,加強農村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減少病媒生物孳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貿市場、賓館、住宅小區、公園、建築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範、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倉儲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採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範圍內。
第五十一條 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用藥安全合理,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社會服務機構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並接受愛衛會的指導,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防治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和技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成員單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第五十四條 愛衛會採取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舉報妨害和破壞愛國衛生運動的行為。
愛衛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加強對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複審;對複審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命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或者公共場所設定吸菸區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貿市場、賓館、住宅小區、公園、建築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未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範、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倉儲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者未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採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的。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反對餐飲浪費是樹立和踐行文明飲食習慣的重要內容。受講排場、比闊氣、愛面子等不良風氣影響,一些地方餐飲浪費現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觸目驚心、令人痛心。此次,《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反對餐飲浪費行為制度,完善防止餐飲浪費的服務流程和操作規範,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並提供餐後打包服務,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單位食堂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預訂製度,按照用餐人數採買、加工、製作、配餐,安排人員負責食堂巡視檢查,對浪費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家庭應當按照實際需要採買食品,採用適當方式加工、儲存,減少食品浪費;公民應當培養節約用餐消費習慣。按需點餐、節制消費、剩餐打包,踐行光碟行動。同時,規定了學校、托幼機構、校外託管機構以及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保證青少年、兒童學習、生活和活動等場所以及提供的膳食、飲用水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在制定寵物管理方面,特彆強調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寵物,未經免疫不得飼養的相關規定。其次,考慮到城鄉差異,對在城市飼養寵物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在城市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裝入籠內或者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等排泄物。不得攜帶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攜帶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攜帶寵物進入寵物專門服務場所或者區域的除外,比如寵物醫院、寵物店等地。
此外,《條例》還設立專章為病媒生物防制定了規定。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子、蒼蠅、蟑螂、老鼠等,也就是民眾俗稱的“四害”。病媒生物不僅可以直接通過叮咬和污染食物影響或者危害人類的正常生活,更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傳播一些嚴重傳染病,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條例》主要從明確防制責任、加強重點區域和行業防制力度、規範防制器械和藥物的使用等方面對病媒生物防製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貿市場、賓館、住宅小區、公園、建築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範、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等。同時,設立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