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3年6月28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現將《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 發布日期:2013-07-17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2013-07-17
【生效日期】2013-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2013年6月28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現將《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周紅波
2013年7月17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南寧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確保法制統一,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南寧市的制度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經研究,《南寧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南寧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的主要內容已被《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所替代,現決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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