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概述》是為了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一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使用財政資金,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各項工作,包括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
第四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公共機構節能、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將機關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管理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完善相關經費開支標準,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嚴格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保障機關運行所需的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以及水、電等能源資源的數量、質量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適時調整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實現資產配置與實物定額的合理銜接。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等部門負責。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機關資產配置計畫,不得超標準配置機關資產。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以及政府委託管理的機關資產的管理工作,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帳卡和使用檔案,建立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由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採取公開拍賣,或者按程式進行報廢等方式處置,將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機關的資產。對已核銷的機關資產和政府各部門產生的廢舊物品實行分類回收處置,促進循環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統一管理制度,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行統一權屬管理。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土地儲備、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十四條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從嚴控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審批。對具備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按照簡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投資概算建設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和人員編制,核定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面積。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後統一調劑使用。不得超標準使用、多頭占用或者拒交應騰退的辦公用房。
政府各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安排;無法調劑或者置換確需租賃的,須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結構、用途。對因存在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確需大中型維修的,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大中型維修申請。未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各部門不得將大中型維修列入預算,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相關費用參考標準,推進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社會化。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辦公用房實施物業管理,並對其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管理。
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嚴格落實車輛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公務標識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提供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制度,建立健全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使用登記、統計報告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服務內容和標準,推進購買社會服務,加強對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行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管理機制,加強服務契約履約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會議規定和標準,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減少會議開支。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的原則,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服務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政府各部門所屬接待、培訓、運動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
鼓勵政府各部門所屬接待、培訓、運動場所實行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下列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機關事務工作相關制度、標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政府採購經費等機關運行經費使用情況;
(三)機關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購買社會服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事務工作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和信函地址,並對舉報投訴事項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政府各部門在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隱患的,應當發出風險預警或者整改通知,並跟蹤檢查。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標準配置機關資產;
(二)超規模、超投資概算建設辦公用房;
(三)超標準使用、多頭占用或者拒交應騰退的辦公用房;
(四)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結構、用途;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條其他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使用財政資金的本自治區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從事機關事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管理,是指對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資產和服務所進行的計畫組織、協調控制等行政活動。
第三條 【工作原則】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領導,明確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指導和監督下級的機關事務工作。
自治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制訂自治區機關事務工作和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治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制訂自治區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及機關行政用地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及機關行政用地的權屬管理和調配使用;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編制自治區直屬機關辦公用房規劃建設和辦公用房土地儲備、建設用地計畫;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的申報、建設和調配使用;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辦公區維修、物業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辦公用房整體裝修工程項目預算審核、申報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集中周轉住房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集中管理的宿舍區的統一改造、建設、調配和管理工作。
(五)在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及自治區直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的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公共機構能源監測、統計和評價考核工作;承擔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負責自治區直屬機關一般公務用車和省部級領導幹部專車的配備、更新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省級幹部生活服務的協調、保障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監督指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的維修、物業、愛國衛生、環境綜合整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行政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其他應當由自治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承擔的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機關事務管理規劃、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制度,開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位職責】各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工作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機制。
第八條 【工作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機關事務管理和後勤服務職能分開的原則,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開放機關後勤服務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信息公開】各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推進機關事務工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經費管理制度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嚴格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根據統計分析結果,完善相關經費開支標準。
第十二條 【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接待、外事等主管部門根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和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完善定額標準體系,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三條 【經費預算管理】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計畫,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經費預算管理】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辦公用房建設、維修和租賃、物業管理、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其經費納入本級機關事務管理主管部門預算,統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各機關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項目特殊為由規避政府集中採購;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強制性採購或優先採購節能產品有關規定,對於技術規格易於統一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准,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實行批量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採購周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 【公務卡制度】 各機關在國內發生的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中的費用,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有關機關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和專項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機關資產配置計畫,不得超標準配置資產。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加強資產的配置審核、清查登記、處置調配等工作,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制度】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機關廢舊物品實行分類回收處置,建立定點定期回收機制,科學配置、高效使用、規範處置機關資產,防止資產流失。
各機關的閒置資產由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將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機關的資產。
第二十條 【機關用地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進行統一權屬登記,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土地儲備、建設用地計畫,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管理制度,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規劃建設、調配使用、維修。
第二十二條【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管理】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
自治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統一登記為自治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自治區級各機關應當對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予以協助和配合。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權屬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辦公用房規劃建設】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新建辦公用房項目,具備條件的,參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房調劑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和人員編制,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各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後統一調劑使用。
各機關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賃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查、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公用房維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維修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
大中型維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實施或委託使用單位實施,日常維護維修由使用單位具體實施。
辦公用房維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做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車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管理。各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車輛。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七條 【公車管理】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訊等公務用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車輛,嚴格落實車輛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公務標識等管理措施。
各機關應當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建立健全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使用登記、統計報告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後勤服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九條【服務契約管理】各機關應當建立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管理機制,推行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制度,加強服務契約履約的風險控制。
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由自治區機關事務、接待等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並監督物業服務工作的實施。
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委託使用單位具體實施,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會議管理】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會議規定和標準,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公務接待】 各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服務社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會議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會議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服務資源整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單位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單位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第三十五條【因公出國(境)管理】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等,不得安排與本單位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未及時移交的;
(三)不配合開展辦公用房及土地統一權屬登記的;
(四)閒置資產拒絕統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服務的;
(六)超標準開展公務接待的;
(七)其他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法律責任】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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