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施行。
《條例》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0年確定的立法項目,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起草,具體由南寧市法制辦、青秀山管委會負責起草工作,經過區、市兩級立法調研、立法討論會、公開徵求意見、政府審議、人大審議等立法程式,最終通過《條例》。《條例》對青秀山保護範圍、規劃建設審批程式、自然資源保護、景區管理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制定《條例》是自治區為加強對青秀山風景區保護管理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制定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加強對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2-9-19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
簡介,總則,修改的決定,審議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9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9日
2012年9月19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南寧青秀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南寧青秀山自然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寧青秀山(以下簡稱青秀山)保護範圍包括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
風景名勝區範圍為由西向北至東從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園至竹秀路、青秀路、鳳嶺南路、銅鼓嶺南路,由東向南至西從銅鼓嶺南路至青環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寧大橋範圍內的地域,總面積約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護區和森林植物園區。核心保護區範圍為由西向南至東從青山英華路口沿青山路、青環路至青秀山寶塔嶺,由南向東至北從青秀山寶塔嶺沿孔廟、石壁底嶺、石腳塘嶺、掛帳嶺、銅鼓嶺至鳳嶺南路,由東向西從鳳嶺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積約6.43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園區範圍為除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地域,面積約7.11平方公里。
外圍保護地帶為風景名勝區北面界線以外從銅鼓嶺路由東向西沿桂花路至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風景名勝區東面界線與桂海高速公路、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高爾夫球場用地,以及邕江南岸從南寧大橋沿龍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橋之間的沿江地域。具體保護範圍見附屬檔案。
風景名勝區範圍為由西向北至東從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園至竹秀路、青秀路、鳳嶺南路、銅鼓嶺南路,由東向南至西從銅鼓嶺南路至青環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寧大橋範圍內的地域,總面積約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護區和森林植物園區。核心保護區範圍為由西向南至東從青山英華路口沿青山路、青環路至青秀山寶塔嶺,由南向東至北從青秀山寶塔嶺沿孔廟、石壁底嶺、石腳塘嶺、掛帳嶺、銅鼓嶺至鳳嶺南路,由東向西從鳳嶺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積約6.43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園區範圍為除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地域,面積約7.11平方公里。
外圍保護地帶為風景名勝區北面界線以外從銅鼓嶺路由東向西沿桂花路至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風景名勝區東面界線與桂海高速公路、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高爾夫球場用地,以及邕江南岸從南寧大橋沿龍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橋之間的沿江地域。具體保護範圍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青秀山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青秀山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青秀山保護工作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青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南寧市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公安、旅遊、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青秀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青秀山保護工作。
南寧市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公安、旅遊、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青秀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青秀山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制止破壞青秀山生態環境、名勝古蹟、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經批准的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九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除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以及按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新建建(構)築物外,不得建設其他建(構)築物。
第十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建(構)築物。原有建(構)築物,依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允許保留的,需要維修時應當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確需改建時應當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原有的建(構)築物,依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不允許保留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的建設項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南寧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原有的建(構)築物,依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不允許保留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的建設項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南寧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經批准建設的建(構)築物和其他景觀設施,其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施工的,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
第十四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取土、採礦;
(二)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
(四)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
(五)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採石、取土、採礦;
(二)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
(四)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
(五)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墳墓,原有的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出。
第十八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實行用火管制和生態危害防控。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態環境監測點,對火險火情、生態環境質量、生態安全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九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發展旅遊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旅遊、休閒設施,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服務網點合法經營,不得亂搭亂建設施、亂擺放設備。
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服務網點合法經營,不得亂搭亂建設施、亂擺放設備。
第二十一條 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並在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內進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實行車輛進出管制,具體辦法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告。
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公共運輸工具應當使用環保清潔能源。
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公共運輸工具應當使用環保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進入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自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衛生和維護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條 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做好保潔工作。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不得設定、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禁止採石、取土、採礦。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不得設定、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禁止採石、取土、採礦。
第二十六條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的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與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由南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樹木或者賠償損失,並處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墳墓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遷移,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在服務網點經營或者亂搭亂建設施、亂擺放設備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有關規定報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活動,對主辦者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活動,對主辦者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損毀林木、綠地和地形地貌,情節嚴重的,或者從事採石、取土、採礦活動的,由南寧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青秀山保護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
十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中的“6.43”修改為“5.86”,“7.11”修改為“7.68”。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取土、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
“(六)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
“(七)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開礦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的;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的;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中的“6.43”修改為“5.86”,“7.11”修改為“7.68”。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取土、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
“(六)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
“(七)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開礦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的;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的;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我委在徵求自治區有關單位的意見後,召開委員會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南寧青秀山歷史悠久,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2002年,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南寧市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加強對青秀山風景名勝資源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來,隨著南寧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在青秀山的保護和管理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青秀山保護與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開發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面積大幅度減少。為加強對青秀山的保護,提高立法層級和效力,從自治區層面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責任,嚴格青秀山有關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程式,強化保護措施,是必要的。 我委認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總結了《南寧市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但條例草案個別條款尚需進一步完善,個別條款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討論。 一、關於具體條文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1、建議在第一條中,增加“規範南寧青秀山管理”的內容; 2、建議在第四條中,明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護協調機制; 3、建議在第十七條中,對逾期未遷出的墳墓,明確按無主墳墓處理; 4、建議在第二十條中,增加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景區、景點設定規範的指示標誌、景區介紹牌以及安全警示標誌和設施等內容; 5、建議在第二十八條中,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植被、水體、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罰款外,增加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6、建議在條例中,增加青秀山有關規劃的變更和修改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批的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編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規定程式報批,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這兩款所規定的審批事項,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之前,都需要經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一程式,條例草案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加大對青秀山的保護力度,防止隨意變更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消除在青秀山植物園區內進行不當建設的行為。 但從我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自治區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來看,並沒有行政審批事項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情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法也沒有這方面的先例。關於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是否屬於應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其他可歸屬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審批是行使執行權還是具體行政事務的決定權的問題,在認識上存在較大爭議和分歧。建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對這一問題予以關注。 我委傾向於認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批,以及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審批,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其決定權應由行政機關行使。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存在不妥之處。在監督事項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應側重於對青秀山的規劃的監督,具體建設項目可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規定程式報批,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報導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起施行。《條例》框定青秀山的保護範圍為現有的13.54平方公里,並嚴格控制保護區內的建築建設,側重於對文物古蹟和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為了加大青秀山保護力度,提高青秀山規劃管控層面,確保青秀山保護規劃的嚴肅性,條例規定青秀山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政府編制,報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規定自治區政府在審批前,要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同時,還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如果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嚴格管控青秀山保護區的建設,條例規定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原有建築物,依照規劃允許保留的,需要維修時應當經南寧市政府批准;不允許保留的逐步遷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由南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條例還對青秀山的文物古蹟和森林生態資源的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對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另外,未經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或賠償,並處被移植或砍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遊和環境衛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對舉辦大型活動進行限制,規定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範圍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在指定的區域內開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可處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破壞生態環境的,除要採取補救措施外,主辦者要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為了加大青秀山保護力度,提高青秀山規劃管控層面,確保青秀山保護規劃的嚴肅性,條例規定青秀山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政府編制,報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規定自治區政府在審批前,要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同時,還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如果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嚴格管控青秀山保護區的建設,條例規定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原有建築物,依照規劃允許保留的,需要維修時應當經南寧市政府批准;不允許保留的逐步遷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由南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條例還對青秀山的文物古蹟和森林生態資源的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對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另外,未經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或賠償,並處被移植或砍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遊和環境衛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對舉辦大型活動進行限制,規定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範圍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在指定的區域內開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可處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破壞生態環境的,除要採取補救措施外,主辦者要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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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審議通過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建築物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起施行。《條例》框定青秀山的保護範圍為現有的13.54平方公里,並嚴格控制保護區內的建築建設,側重於對文物古蹟和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為了加大青秀山保護力度,提高青秀山規劃管控層面,確保青秀山保護規劃的嚴肅性,條例規定青秀山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政府編制,報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規定自治區政府在審批前,要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同時,還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如果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嚴格管控青秀山保護區的建設,條例規定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原有建築物,依照規劃允許保留的,需要維修時應當經南寧市政府批准;不允許保留的逐步遷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由南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條例還對青秀山的文物古蹟和森林生態資源的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對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另外,未經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或賠償,並處被移植或砍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遊和環境衛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對舉辦大型活動進行限制,規定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範圍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在指定的區域內開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可處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破壞生態環境的,除要採取補救措施外,主辦者要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