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23
  • 實施時間:2012.03.23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決定修改以下十九件法規: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一)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定的複議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菸草專賣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計量條例》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登記保存有關計量違法行為的計量器具、產(商)品。”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不得縱容、包庇計量違法行為;不得擅自處理、轉移被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保存的有關計量違法的物品。”
(三)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登記保存其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四)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可處以被登記保存物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計量監督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登記保存計量器具、產(商)品,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野生動物保護站、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有權查驗運輸、攜帶、銷售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二)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採取查封、扣留措施時,應當製作查封、扣留決定書和清單並當場交付。查封、扣留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查封、扣留其他物品的,其時間從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木材運輸管理條例》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木材檢查過程中,對無人認領的木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拼裝、非法改裝或者銷售拼裝、非法改裝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涉及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非法改裝、拼裝部分,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
(一)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採取查封、扣留措施時,應當製作查封、扣留決定書和清單並當場交付。查封、扣留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查封、扣留其他物品的,查封、扣留的時間從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七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畫免疫條例》
將第十八條中的“有疫情發生時可以強制接種”刪去。
《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二)刪去第三十八條。
(三)刪去第四十一條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刪去第三十條中“逾期不恢復水工程原有功能的,強行恢復,所需費用由改變者承擔”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據,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
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對竊電裝置進行證據保存”。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場地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中“逾期不歸還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使用者承擔”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或者未經許可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作業工具”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查封”刪去。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暫扣該農業機械”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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