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鵬山保護條例

貴港市鵬山保護條例

《貴港市鵬山保護條例》於2022年11月25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鵬山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貴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四章 旅遊開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鵬山資源保護,規範鵬山資源開發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從事資源保護和管理、開發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鵬山(亦稱鵬化山),位於平南縣境內的大瑤山南麓。其保護範圍:北至金秀瑤族自治縣交界線,西至桂平市交界線,南至平南縣思旺鎮交界線,東至平南縣馬練鄉交界線,即平南縣大鵬鎮和國安瑤族鄉所轄的區域。
第三條 鵬山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鵬山資源永續利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鵬山保護工作的領導。
平南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統籌鵬山保護工作。根據本條例確定的保護範圍,設定保護區域標誌;將鵬山保護、合理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預算,並根據鵬山保護的實際情況,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鵬山保護和管理需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鵬山保護相關工作。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鵬山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鵬山保護工作。
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鵬山保護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鵬山保護的宣傳工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生產生活以及從事建設、經營、遊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鵬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義務。
縣人民政府設定的鵬山保護範圍界樁、界碑、公告牌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毀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破壞鵬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其他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舉報投訴事宜。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或者以志願服務、公益宣傳等方式參與鵬山保護活動。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鵬山保護志願服務的引導、組織和培訓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對在鵬山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其內容應當包括自然景觀保護、森林資源保護、水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方面。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縣人民政府在批准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前,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鵬山保護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是鵬山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鵬山保護範圍內劃分為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
核心保護區為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確因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現狀控制區為已開發利用和建設的區域,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強度。
綜合利用區為核心保護區和現狀控制區以外的區域,實行適度開發,開發建設不得破壞山水自然形態和格局,並控制建築高度和體量。
第十二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確保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村莊規劃,應當與鵬山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體現地方特色。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本條例重點保護下列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一)北帝山、閬石山、羅恆峰、大西山、四方山、瑤鷹嘴山和阿婆攬孫山等自然山體;
(二)田貴水庫,大山河、國安河、大湟江、鄧塘河等及其支流,以及溪流、山塘、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大壁虎、黑冠鵑隼、黑鳶、大鯢(娃娃魚)、短尾猴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四)羅漢松、紅豆杉、桫欏、紅椿、華南五針松等野生植物;
(五)大鵬村石門屯、下澤屯、花洲村等傳統村落和羅德村大坪屯等民族特色村寨;
(六)與太平天國運動有關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古蹟,與梁嵩等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文物古蹟、古建築等歷史文化遺產;
(七)其他需要列入重點保護的資源。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鵬山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物種、古樹名木、珍稀動植物等自然環境要素進行分類登記,建立檔案,並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林長制,實施公益林、天然林優先保護制度,逐步擴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範圍,劃定保護責任區。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鵬山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封山育林區域應當明確四至範圍、封育期限,設定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取土,禁止砍伐天然林燒炭,禁止違反規定采脂、採挖樹蔸等毀林行為。
在鵬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采脂、採挖樹蔸;非因更新、景觀改造、科研、病蟲害防治和安全需要,不得採伐或者移植林木。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森林防火公告,確定重點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區。
鵬山森林防火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焚燒香燭紙錢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從事旅遊服務的景區景點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經營範圍內及周圍的枯枝落葉等可燃物,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導遊、講解員和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對遊客進行森林防火提醒和警示。
第十八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禁止新種速生桉樹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在鵬山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內,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鼓勵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林木,現有的速生桉樹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限期有序退出。
第十九條 加強鵬山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保護,生產、建設應當有利於山體保護和管理的要求,並與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條 嚴格保護鵬山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圍、填、堵、截、引等方式破壞水環境的自然狀態。禁止非法採挖鵬山保護範圍河道內的砂石。
飲用水源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倡導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加入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內容,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保護生物多樣性,禁止或者限制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禁止獵捕、毒害、交易野生保護動物;禁止偷挖、交易野生保護植物。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劃定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合理引導生產經營活動。
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鵬山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鼓勵和引導發展生態農業、旅遊康養等與保護相適應的產業,提高生態綜合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嚴格保護鵬山保護範圍內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並具有紀念和教育意義或者具有史料價值的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第二十四條 加強鵬山保護範圍內的傳統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注重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對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章 旅遊開發
第二十五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應當符合鵬山保護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突出地方特色,維持生態平衡。
第二十六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旅遊建設項目和旅遊設施以及民用建房,應當體現地方特色,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的旅遊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供水、排污、通信、電力等管網,完善生活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設施。
鵬山旅遊景區內的賓館、酒店、民宿等應當配套建設油煙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二十八條 在鵬山保護範圍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危險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誌。第二十九條 進入鵬山旅遊景區的人員,應當愛護自然風景資源、人文歷史資源和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在鵬山旅遊景區內,禁止修建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建(構)築物或者與景觀和遊覽無關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一條 在鵬山旅遊景區內,在不影響旅遊景區內的村民正常生產生活前提下,實行車輛限制進入管理。進入旅遊景區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按照指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鼓勵旅遊景區使用清潔能源專用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條 在鵬山旅遊景區內的旅遊休閒設施、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服務網點範圍內經營,不得亂搭建、亂擺放。臨時擺攤經營的,應當在指定的時段、區域內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毀損界樁、界碑、公告牌等設施的,由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鵬山核心保護區內采脂、採挖樹蔸,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鵬山旅遊景區內,修建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建(構)築物或者與景觀和遊覽無關的工程項目的,由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亂搭建、亂擺放的,由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鵬山保護管理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鵬山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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