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6月3日經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20年7月24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1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京族文化保護,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經濟社會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京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傳的以下列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的文化,包括:
(一)京族語言、口頭文學以及喃字;
(二)表現京族傳統文化的手稿、譜牒等實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獨弦琴藝術等傳統藝術;
(四)京族傳統醫藥;
(五)風吹餅、魚露等京族傳統製作技藝;
(六)京族哈節、京族服飾等傳統民俗;
(七)拉大網、漁箔、高蹺捕魚等京族傳統生產習俗;
(八)哈亭等傳統建築以及京族文化遺存遺蹟;
(九)保存比較完整的京族傳統村落等文化生態區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遺產。
京族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京族風俗、信仰和習慣,維護民族團結,不得歪曲、貶損京族文化,不得傷害民族感情,不得損壞京族文化遺存。
第五條 防城港市、東興市(以下簡稱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京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編制京族文化保護總體規劃,將京族文化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京族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利用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京族文化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京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京族文化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實施京族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實施京族文化保護規劃;
(三)指導、監督京族文化保護工作;
(四)組織開展京族文化調查、保存、研究、傳承、傳播、交流、利用;
(五)編制、管理京族文化保護名錄;
(六)依照職權組織評審、推薦京族文化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七)管理京族文化保護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
(八)開展與京族文化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民族宗教主管部門負責京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導京族語言文字學習、使用、翻譯和搶救保護工作,指導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京族語言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京族文化傳承計畫,組織編寫京族文化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在京族學生中的傳承工作,統籌協調對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幫扶,培養教育系統京族文化人才。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開展京族傳統醫藥的調查、研究、保護與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促進京族文化對外交流。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京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京族文化保護工作專家參與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京族文化調查、評審、認定等工作,對評審、認定的結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第八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設立京族文化保護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京族文化保護專項經費用於:
(一)京族文化重大項目保護、研究和開發的配套補助;
(二)京族文化珍品實物的徵集、文獻典籍、數字音像製品的整理和出版;
(三)瀕臨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搶救保護;
(四)開展京族文化調查研究、展示展演、傳習教育、傳播交流等活動以及京族文化題材文藝創作的補助;
(五)京族文物保護單位、京族文物保護點、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
(六)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經費補助;
(七)舉辦京族哈節等節慶的經費補助;
(八)與周邊國家相關民族民間文化交流經費補助;
(九)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產業發展經費補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護工作的表彰、獎勵;
(十二)京族文化保護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護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門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京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京族文化宣傳,提高公眾保護京族文化的意識。
第十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對在京族文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京族文化普查、調查,對京族文化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記錄,建立京族文化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開展京族文化普查、調查等活動時,應當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京族文化形式與內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壞相關資料、實物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京族文化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將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京族文化遺存線索。
第十二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京族文化檔案以及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市內外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京族文化調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題材文藝創作,依法保護研究成果,提倡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京族文化保護名錄。京族文化保護名錄包括京族文物保護單位、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文化主管部門按照京族文化保護項目認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縣級京族文化保護名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京族文化保護名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對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京族文化保護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並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
(一)及時補充完善記錄,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
(二)修繕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善、提供傳承場所及其他傳承條件;
(四)協助招收學徒,並對學徒給予資助。
第十六條 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生產性質和社會需求的京族傳統技藝、傳統醫藥藥物炮製技藝等京族文化保護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協助宣傳、展示、推介產品等措施,將京族傳統文化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
第十七條 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傳承性保護方案,並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實行傳承性保護:
(一)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
(二)幫助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提高技能、技藝;
(三)鼓勵和支持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擇徒傳承京族文化、進入校園傳授京族文化;
(四)鼓勵和支持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對京族文化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京族傳統村落或者特定區域實行整體性保護。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
設立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意願,注重京族文化與周圍環境的依存關係,保護孕育發展京族文化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
在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應當符合京族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京族民族、民俗文物的徵集工作,並按照規定做好新徵集文物的入藏、研究與陳列展示。
第二十條 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經費補助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發放的原則,不得重複領取。
市級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經費補助每人每年不低於3000元,縣級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經費補助每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
市、縣兩級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工作經費補助應當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京族文化保護名錄管理辦法對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核評估。
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經考核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
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可以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中應當注重京族文化元素運用,在新建、改建、重建公共文化設施時,合理體現京族文化特色。應當加強京族文化展示、傳承、交流、保存場所建設,並在博物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京族文化展示專區。
鼓勵和支持京族聚居地的社區、村落開設傳習所,傳授京族語言、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獨弦琴藝術等京族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京族哈節等傳統民俗節慶活動。節慶期間,有關單位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京族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東興市文化、旅遊、教育、民族宗教等相關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錄用聘用掌握京族語言、熟悉京族文化的各類人才。
第二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京族語言、文學、民俗、音樂、舞蹈、手工技藝等納入京族學生較多的中國小校特色教育的內容,指導其開設京族文化課程,提供必要的教學設施,配備掌握京族語言、熟悉京族文化的專、兼職教師,定期開展教師隊伍京族文化知識培訓。
鼓勵和支持市內外高等院校設定京族文化相關課程,或者採取聯合辦學等方式培養京族文化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群和行業組織與周邊國家開展京族文化民間交流合作,創新合作模式,聯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七條 市、東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京族歷史文化名村、京族傳統村落等項目的申報工作,挖掘、利用京族文化資源,加快發展京族文化產業。
通過政策扶持、資金支持、增加產品文化附加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京族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的產品,促進京族傳統文化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京族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侵占、破壞的京族文化遺產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貶損京族文化傷害民族感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列入保護名錄瀕臨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編制、實施相應京族文化保護規劃,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進行京族文化調查時,不尊重京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認定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五)挪用、擠占京族文化專項保護經費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防城港市是京族的主要聚集地,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交流的不斷擴大,主要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京族傳統文化受到衝擊。要保護好京族傳統習俗和禮儀、代表性實物和資料,讓京族傳統文化後續有人,均需要出台機制和經費保障。為此,《條例》就政府和部門責任、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文物徵集、保護方式、節慶活動、文化交流、待遇補助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其中,《條例》明確,京族傳統文化保護的範圍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民俗、藝術、製作技藝、生產習俗、建築以及京族文化遺存遺蹟等,並在具體條款中寫明“喃字”“京族哈節”“高蹺捕魚”等具有代表性的京族傳統文化,豐富突出京族文化特色,體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
在經費保障方面,《條例》規定東興市人民政府設立京族文化保護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京族文化重大項目的配套補助、京族文化珍品實物的整理和出版、搶救保護、獎勵等。明確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經費補助施行分級管理、分級發放,不得重複領取,市級傳承人每人每年不低於3000元,縣級傳承人每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傳承工作經費補助可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此外,還將對傳承人進行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同時,還鼓勵和支持京族聚居地的社區、村落開設傳習所,傳授京族語言、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獨弦琴藝術等京族文化。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京族傳統文化納入京族學生較多的中國小校特色教育的內容,配備掌握京族語言、熟悉京族文化的專、兼職教師,定期開展教師隊伍京族文化知識培訓。鼓勵和支持市內外高等院校設定京族文化相關課程,或者採取聯合辦學等方式培養京族文化專門人才。
此外,在法律責任方面,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列入保護名錄瀕臨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挪用、擠占京族文化專項保護經費等行為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侵占、破壞京族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最高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