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龍峽山保護條例

崇左市龍峽山保護條例

崇左市龍峽山保護條例,於2020年8月27日崇左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崇左市龍峽山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0
第一條 為了保護龍峽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龍峽山自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龍峽山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龍峽山是指位於市中心城區,東至友誼大道、南至龍峽山路、西至龍峽山路西延長線、北至沿山路的圍合區域。
龍峽山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據龍峽山保護規劃劃定,並附圖示明四至界線,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龍峽山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龍峽山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龍峽山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統籌決定龍峽山保護管理的重大事項。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龍峽山的保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承擔龍峽山保護管理具體工作。
江州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龍峽山保護工作。
市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城鄉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龍峽山保護工作。
第六條 龍峽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江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龍峽山保護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龍峽山保護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龍峽山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龍峽山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江州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及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組織編制龍峽山保護規劃。龍峽山保護規劃應當與市國土空間規劃、廣西龍峽山國家森林公園規劃相銜接。
龍峽山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編制工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龍峽山保護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第九條 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龍峽山保護規劃,設立界碑、界樁和保護標識。
第十條 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的自然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並建立龍峽山保護信息平台,與江州區人民政府和負有保護職責的相關部門共享信息。
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植被,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強龍峽山的生態功能。
第十一條 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火制度,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設定防火警示標識,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十二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的利用活動應當充分考慮龍峽山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確保與龍峽山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確因生態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和保護性維修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龍峽山保護規劃,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符合龍峽山保護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改造、拆除或者遷出計畫,組織有關方面實施。
第十四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建設通信基站、發射塔、氣象觀測站等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採用與龍峽山整體景觀環境相協調的外觀設計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前,應當徵求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經批准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採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保護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十六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禁止擅自引進、投放外來物種或者放生野生動物。因生態環境改造、生物防火隔離帶建設等確需引入外來物種的,依法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辦理檢驗檢疫等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確因防火、安全、病蟲防治、撫育和更新需要採伐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新建、改建、擴建墳墓;
(四)擅自移動、損毀界碑、界樁和保護標識;
(五)刻劃、污損樹木、岩石和公共設施;
(六)擅自采折、採挖花草、樹木;
(七)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八)野外用火;
(九)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開展科研、考察、旅遊、體育或者影視劇、廣告拍攝等活動,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龍峽山保護範圍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批准前,應當徵求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舉辦活動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由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動、損毀界碑、界樁和保護標識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刻劃、污損樹木、岩石和公共設施,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采折、採挖花草、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龍峽山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引進、投放外來物種或者放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龍峽山保護範圍原有動植物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處所造成直接損失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龍峽山保護管理機構和其他負有龍峽山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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