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22年3月24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統籌和融合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農林場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遵循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改革創新,以及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自治區負總責,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並落實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鄉村振興掛點幫扶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關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鄉村振興促進的有關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本村(居)民委員會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保障村(居)民合法權益,調動村(居)民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揮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自治區各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細化落實並指導完成全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科學制定配套政策,優先配置公共資源。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總體部署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或者實施方案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符合當地實際,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參與和服務鄉村振興,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特色農業強優工程,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配套建設,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持續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定播種面積,推廣優質高產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推進糧食產業轉型升級,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收購、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培育糧食全產業鏈。落實中央核定本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規模,最佳化糧食收購和儲備品種結構。
  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減少生產、儲存、運輸、加工、消費環節糧食損耗浪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糖料蔗保護區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建設、維護與完善農用地水利、田間道路等基礎設施的規劃或者計畫並加強組織實施,持續推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村土地整理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用地生產功能,改造中低產農用地,推進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確保耕地質量提高。
  統籌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與現代化建設,以及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提高節水供水和防汛抗旱能力。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對農村地區閒置、荒蕪的耕地,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採取以下措施:
  (一)因外出務工、缺乏勞動力等造成耕地閒置、荒蕪的,採取生產互助、代耕代種、集中流轉、託管服務等形式復耕;
  (二)因耕作條件差而造成耕地閒置、荒蕪的,加強農田、水利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為耕種提供基礎條件;
  (三)對具備高標準農田建設條件的閒置、荒蕪耕地,將其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改善和提升閒置、荒蕪耕地生產能力;
  (四)對因建設項目實施造成耕地閒置、荒蕪的,督促施工方或者項目業主及時做好耕地復耕相關工作,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五)流轉土地被閒置、荒蕪連續二年以上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和收回土地;
  (六)對因其他原因造成閒置、荒蕪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復耕。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出台閒置、荒蕪耕地復耕扶持政策,統籌用好相關資金支持閒置、荒蕪耕地恢復生產。加大對閒置、荒蕪耕地集中整治力度,探索建立閒置、荒蕪耕地復耕激勵機制,對利用閒置、荒蕪耕地發展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在農業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加快農業、林業種質資源庫(區、圃、場、地)以及原生境保護點、種質資源資料庫建設,加強種業自主創新,加大優勢特色產業良種攻關力度和品種引進力度,支持育制種基地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提升良種供應能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和個人加強技術攻關和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並加強推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深化農業產業技術創新,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制定並實施農業科技創新計畫,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等農業關鍵技術攻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農業科技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評價等制度,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建立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推廣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服務融合發展,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鼓勵農業科技人員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提供技術增值服務併合理取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適宜本地特點的農業機械設備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加強農業用地宜機化改造,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扶持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組織發展,加快建設智慧農機系統,拓展農業機械化精準作業,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智慧型化融合,提高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農藝社會化服務水平。
  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購置政府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機具給予政策性補貼,並不斷最佳化補貼兌付方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發展智慧農業,推動數字農業工廠、數字農業基地建設,加大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加強農民數字素養與技能培訓,推進農業生產數位化轉型升級。
  加強智慧農業技術與裝備研發套用,推動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與農業生產經營深度融合。鼓勵和支持對鄉村特色農產品、自然風貌等的網路推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產業規劃,最佳化農業生產結構和區域布局,因地制宜推進糖料蔗、中藥材、水果、蔬菜、茶葉、油茶、蠶桑、食用菌、畜禽、漁業等種養產業和特色林業、富硒農業、有機循環農業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項目帶動,加強農業產業基地、產業園區、示範區等平台建設,引導項目向基地、園區集中,推進優勢特色農業產業集聚集群發展,提高優質農產品供給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與開發有機結合,整合鄉村文化和旅遊資源,發展鄉村特色文化旅遊產業,開發文化遺產旅遊產品,做強鄉村特色文化旅遊品牌,打造鄉村特色文化旅遊精品,推出民族區域文化特色鮮明、旅遊產品差異性明顯的鄉村旅遊和休閒農業發展的新模式、新業態,推動區域文化、農業、旅遊、康養、教育、體育等資源融合發展。
  發揮紅色文化的教育示範引領作用,加強紅色資源保護、開發與利用,建設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紅色旅遊景區、紅色紀念場館,打造革命老區紅色旅遊精品線路和產品,推進紅色旅遊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現代海洋生態漁業發展空間,推進海洋牧場、人工魚礁、現代漁業產業園區等建設,加大對漁港和避風錨地等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的投入,完善漁港經營和管護機制,推動牧場漁業、設施漁業等新業態科學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推進農產品產地加工發展,加強農產品商品化處理,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加工產業,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推動農產品加工企業向園區聚集、向精深加工發展,推動農產品加工集聚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產品公共服務平台,加強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支持農產品主產區冷庫建設和田頭儲藏設施建設,健全農產品流通體系,發展新型流通業態,拓展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渠道,加快建設貫通縣鄉村的電子商務體系和寄遞物流體系,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和寄遞物流服務行業,推動農產品流通企業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推動農產品銷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標準體系建設,制定農產品分級標準,指導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標準生產。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檢驗檢測服務能力,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加大對農產品原產地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登記保護,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組織打造農業龍頭企業品牌聯合體,組織推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運營,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逐步建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保護監管制度,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監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使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支持、引導集體經濟組織以自主開發、租賃、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的各類房產設施和集體建設用地等資源,增加農民收入;支持特色農業、休閒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森林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發展,拓展農民增收空間,促進農民穩定增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扶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體系;引導小農戶之間、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開展聯合,建立契約型、股權型利益聯結機制,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訂單收購、股份合作等形式帶動小農戶專業化標準化集約化發展,提高小農戶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讓小農戶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推進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創新,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按照合作制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並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有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和擴大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農業交流合作,以東協國家為重點建設農業合作示範區和優良品種試驗站;培育具有競爭力的外向型農業企業,加大新品種、新技術交流力度;利用中國-東協博覽會、中國-東協商務與投資峰會,以及各種農業開放合作渠道和平台,提高農業對外合作水平,助力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二十九條 沿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邊民、邊民互助組、個體工商戶、企業開展互市貿易,推進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通過出口特色優勢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銷售東協進口特色商品等貿易往來方式,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激發人才要素活力,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大力培育造就本土人才,建立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鼓勵各類人才投身鄉村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科學普及工作,加大高素質農民培育力度,創新培訓組織形式,重點面向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民,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加強涉農專業學歷教育和國語推廣,支持農民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引進、配備、使用和管理機制,選拔優秀村幹部錄用為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選拔優秀村(居)民委員會主任進入鄉鎮領導班子。支持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能人、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村級組織班子成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統籌縣鄉工作人員待遇標準,保障鄉鎮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年均工資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鼓勵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第三十三條 加強農業農村科研人才和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實施基層農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支持鄉村農業技術人員定向培養工作,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整合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培育農業生產服務、農機推廣套用、鄉村手工業、建築業和民間工藝等重點領域和鄉村財會管理等農村實用專業人才,以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骨幹、農業實用人才帶頭人、農業經理人。
  第三十四條 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加大定向培養、招錄鄉村教師力度,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學校支教、任教,對鄉村教師的編制核定、工資福利、住房安置、職稱評聘予以傾斜,加大鄉村教師培訓力度,提高鄉村教師學歷層次、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療衛生人才引進,加強全科醫生培養,實施農村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鼓勵開展面向村衛生室的農村定向免費中專醫學生、高職臨床醫學生等培養,吸引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引導急需緊缺醫療衛生人才服務基層。提高和改善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待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對基層專業人員進行定向委託培養、知識更新培訓。支持技工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或者承擔培訓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建立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引導各類人才向農村流動,吸引支持企業家、黨政幹部、經濟文化能人、退休人員、專家學者、醫生教師、規劃師、建築師、法律服務人才、技能人才等返鄉下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允許符合要求的公職人員回鄉任職。全面建立城市醫生、教師、科技文化人員等定期服務鄉村機制,城市中國小教師、執業醫師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有一定年限的基層工作服務經歷。
  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鄉村振興人才的落戶、生活和停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第四章 鄉風文明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激發鄉村文化創新創造活力,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文化基礎設施,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向鄉村傾斜,統籌縣級圖書館和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鄉村文化廣場和公共體育設施、鄉村公共數字文化等方面建設,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共享和服務質量提升。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鄉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和視聽網路,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和擴大社會影響,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增加優秀鄉村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培育和扶持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打造鄉村文化品牌,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規民約和基層社會組織作用,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破除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引導廣大村民崇尚科學文明、健康生活,建設文明鄉村。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可以通過物質獎勵、精神激勵等方式對下列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一)倡導孝親敬老,反對薄養厚葬;
  (二)倡導親子陪伴,反對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三)倡導健康娛樂,反對賭博;
  (四)倡導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節慶活動,反對大操大辦、高額彩禮和高額人情禮金;
  (五)倡導衛生整潔、愛護公物、遵守秩序,反對隨地吐痰、損毀花木、亂扔垃圾、亂堆雜物、亂搭亂建等;
  (六)倡導文明用餐,反對餐飲浪費,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七)其他應當納入村規民約,並可以通過物質獎勵、精神激勵的情形。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傳承、發展、提升鄉村傳統文化,挖掘農業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的內涵,發揮其在凝聚人心、教育民眾、淳化民風等方面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古蹟、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傳統建築、農業遺址、灌溉工程遺產等保護利用,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促進鄉村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保護和傳承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傳統工藝、壯瑤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加快建立健全源頭治理和末端治理機制,推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開展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河湖、海洋、濕地、森林、草原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科學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還濕、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全面推行河湖(庫)長制、林長制、田長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健全水質安全監測和設施運行管護機制;加強農村土壤污染監測、風險管控和修復治理;嚴格控制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對農作物秸稈實施綜合利用。
  第四十五條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支持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對污染鄉村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嚴格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用先進綠色生產技術、設備和模式,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畜禽糞污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包裝廢棄物和灌溉器材等回收利用。建立健全農業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考核制度,推動農業循環經濟規範化、標準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人口規模、經濟發展等因素,統籌規劃村內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村民意願有序開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公共照明設施、集貿市場、婚喪節慶場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並建立健全運行管護長效機制。通過財政統籌、社會資本投入、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推行建管一體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費機制。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容村貌整治,推進鄉村清潔和綠化行動,開展美麗鄉村和美麗庭院建設,美化綠化鄉村,綜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風貌。
  加強鄉村風貌整體管控,堅持農房單體的個性特色與村居整體的錯落有致相結合,注重維護原生態村居風貌,保留鄉村景觀特色,防止鄉村景觀單一化、城市化。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和服務制度。建設農村住房應當避讓災害易發區域,符合抗震、防洪、防火、防風、防雷電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農村住房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定期開展危房排查、治理,對殘破、倒塌牆體等進行清理,消除農村住房的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制度,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分揀中心等,完善城鄉一體的垃圾處理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處理、資源化利用。鼓勵垃圾處理新技術在鄉村的套用和推廣。
  加快完善鄉村排污管網,統籌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鄉村生活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逐步消除鄉村黑臭水體。
  持續推進鄉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積極探索節能型、實用型、綠色型改廁技術模式;最佳化鄉村公廁布局,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鄉村公共廁所並加強日常管護;加大鄉村廁所糞污治理力度,加強廁所改造與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推進鄉村廁所糞污實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治理體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五十二條 依法有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基層延伸,創新監管方式,推動執法隊伍整合、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和水平。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保障機制和業務指導監督機制;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對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評議、考核制度。
  被賦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並接受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鄉村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嚴格落實一戶一宅或者戶有所居規定,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加強既有房屋整治,健全鄉村房屋建設管理長效機制,引導村民按照村莊規劃集約建房。
  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農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鄉村建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管理和批後監管及服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推廣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清單、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制度,完善農村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嚴格落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規範議事決策主體和程式,保障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完善村務監督機制,加強和規範村務監督工作,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級的財政投入力度,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構建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維護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和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集體經濟效益掛鈎的激勵機制,增加集體收入。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增強鄉村幹部民眾法治意識,提高鄉村幹部民眾法治素養,引導鄉村幹部民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廣西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網路、熱線三大平台融合發展,完善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律顧問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推動法律顧問按照契約要求履行職責;加強涉農法律援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動態調整經濟困難標準,簡化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認定程式;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採取政策支持、多形式培育、多渠道挖掘等方式充實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隊伍。鼓勵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主動向鄉村延伸,引導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參與鄉村公益性法律服務,促進優質法律服務資源向鄉村傾斜。
  開展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法治創建活動,深化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治理。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加強鄉村警務工作,配強鄉村群防群治力量,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力量下沉,加強鄉村格線化服務管理,推進鄉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建設,強化鄉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森林等安全管理責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懲治鄉村黑惡勢力、黃賭毒盜拐騙行為以及鄉村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利用民間信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依法治理鄉村亂建寺觀教堂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濫塑宗教造像等現象。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強化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深入挖掘鄉村社會蘊含的道德規範,結合時代要求進行創新,引導鄉村民眾愛黨愛國、關心國防、向上向善、孝親敬老、重義守信、勤儉持家,促進男女平等,深入宣傳八桂楷模、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的典型事跡,建立健全先進模範示範作用的長效機制,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引導農民形成行動自覺,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推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推進農村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經常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向鄉村延伸。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政務平台建設與政務公開,推動鄉鎮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式辦理、部門信息系統一平台整合、社會服務管理大數據一口徑匯集,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套用,鼓勵引導和利用社會力量推進數字鄉村治理建設,探索建立“網際網路+”鄉村治理模式,提高鄉村治理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為農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統籌縣域城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發揮鄉鎮服務農民的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鄉村振興戰略與新型城鎮化戰略協同推進的原則,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六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縣域村莊布局和規模,組織結合當地實際依法編制村莊規劃,推進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全覆蓋,並加強村莊規劃實施管理,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
  村莊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尊重農民意願,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堅持以民為本、合理布局、多規合一,注重體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傳統風貌,科學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空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等,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逐步健全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育幼、住房保障、公共運輸、供水供電、信息通信、郵政寄遞等資源向農村傾斜,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並軌。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社會保險待遇平等。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人補貼標準。
  支持農民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依法設立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能力配置,實現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全覆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加強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建立支持縣域醫療共同體、鄉村一體化和分級診療制度的長效運行機制,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政策,推進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完善農村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建立健全延伸到鄉村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提升城鄉應對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推進建設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平台,強化各類政策協同,落實就業服務、人才激勵、教育培訓、資金獎補、金融支持、社會保險、用地保障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促進鄉村居民就業創業、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依法保障就業創業者各項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推進城鄉教育高質量發展,統籌城鄉基礎教育學校布局,加強鄉村學校建設,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提高鄉村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水平和教育質量,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健全控輟保學工作責任體系, 提升鄉村義務教育鞏固水平。
  完善鄉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路,擴大農村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加強高中階段教育,支持教育基礎薄弱縣普通高中建設;加快發展面向鄉村的職業教育,推進職業院校布局結構調整,發展縣級中等職業教育,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加強鄉村特殊教育,推進適齡殘疾兒童教育全覆蓋,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教育。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養老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城鄉養老服務場所和設施,與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城鄉特困人員供養服務等相互配合,形成城鄉基本養老服務網路。
  提高縣級敬老院失能照護能力和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水平,鼓勵和支持在有條件的村莊開展日間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保障進城農民各項權利,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或者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推動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落實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庭成員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教育、醫療、養老等生活性服務業數位化,推動鄉村網路遠程教育、醫療等套用普及,促進優質公共資源城鄉共享。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優先保障財政投入用於鄉村振興,確保公共財政投入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加強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山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特色農業示範區、鄉村旅遊重點村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鄉村投融資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鄉村振興。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增強其內生髮展能力;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做好易地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完善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持續加大安置區產業培育力度,開展搬遷人員就業幫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集中用於支持鄉村振興。
  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綜合整治等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復墾指標跨區域調劑機制,將所得收益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風險分擔機制、農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機制、考核評估機制。
  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依法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依法將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現代特色農業產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等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完善金融激勵政策和服務模式,完善涉農貼息貸款措施,降低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加強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第七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擴大保險資金在鄉村振興中的投入,建立農業保險動態調整機制,拓寬農業保險服務領域、逐步增加保費補貼品種和提高保險金額,加強農業保險理賠標準化建設,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探索開展主要特色農產品價格指數、天氣指數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傾斜,並落實以下規定:
  (一)將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鄉村產業振興;
  (二)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綜合整治等農田整治新增的耕地指標,主要用於鄉村振興;
  (三)對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由於農業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四)單列用地指標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五)通過村屯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入股、聯營等方式發展鄉村旅遊、養老等產業。
  第七十六條 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年底前統計下一年度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需求,編制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需求計畫,並逐級上報。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需求計畫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配、下達住宅建設用地指標的主要依據。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在鄉村規劃編制與管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需求計畫編制、用地計畫指標落實、宅基地管理等方面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新建農居點集中安排、邊角地或者閒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換、閒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統籌安排住宅建設用地,並公開、公平、有序分配。
  第七十七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旅遊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3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化保障機制,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將被徵收土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科學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合理提高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依法徵收集體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用地條件下預留被征地面積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發展二三產業。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考核監督和激勵約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鄉村振興促進的各項工作。
  第八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情況,並接受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的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使用情況及其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把農民民眾滿意度放在考核評估的重要位置,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開展第三方評估、統計分析等方式,聽取社會各方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評價意見。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鄉村振興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未及時完成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鄉村振興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未及時完成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當地將引導有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和擴大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農業交流合作,促進鄉村振興。
廣西是中國農業大省(區),農產品種類多、產量大,秋冬菜、名特優水果、桑蠶、糖料蔗等多種農產品產量保持中國第一。
此次出台的《條例》,旨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開啟城鄉融合發展和現代化建設新局面。
根據《條例》,廣西將引導有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以東協國家為重點建設農業合作示範區和優良品種試驗站;培育具有競爭力的外向型農業企業,加大新品種、新技術交流力度;利用中國—東協博覽會、中國—東協商務與投資峰會,以及各種農業開放合作渠道和平台,提高農業對外合作水平。
針對廣西沿邊特點,《條例》指出,當地將支持邊境地區邊民、邊民互助組、個體工商戶、企業開展互市貿易,推進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通過出口特色優勢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銷售東協進口特色商品等貿易往來方式,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
此外,廣西還將大力發展智慧農業,推動數字農業工廠、數字農業基地建設,加大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加強農民數字素養與技能培訓,推進農業生產數位化轉型升級,賦能鄉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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