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條例》明確加大廣西的研發投入以及獎補力度,大力支持科技創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主要內容,

條例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  告(十三屆第6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5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13日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
(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投入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六章 成果轉化與產業創新 
第七章 科技創新開放合作 
第八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九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廣西,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發揮政府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性;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通過市場需求引導創新資源有效配置;堅持開放合作,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深度融合。
  第四條 自治區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全區科技創新資源,強化創新資源集聚地區帶頭作用,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欠發達地區發展科學技術事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制定科技創新政策,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合科技創新資源,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參與科技創新活動並為其提供良好創新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實施科技創新聯席會議制度,推動科技創新工作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完善科技創新發展考核制度,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以及監督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大數據發展、智慧財產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推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加大產業貢獻類項目的比例,推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產業發展密切結合。
  鼓勵自治區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和獎項,並向所在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科技創新投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自治區引導全社會提高科技創新投入的總體水平,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年均增速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力度;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區、市)三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預算審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預算草案關於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安排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基礎研究項目資金穩定扶持機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支持重點產業開展任務導向型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動基礎研究與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體、基礎工藝等領域,組織實施科技項目,支持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科技攻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加大創新需求側投入,採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配套補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資金統籌管理,建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梳理各類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重點支持對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科技攻關項目,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除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法律規定的事項以外,還應當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培育;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三)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科技創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五)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加大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並按照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給予財政獎勵補助。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類國有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推進企業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加快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國有企業應當加大自主創新投入,將創新投入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評價內容,並且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增速不低於營業收入增速。規模以上國有工業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規模以上國有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目標責任制,將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創新人才引育、創新平台建設等體現創新成效的指標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視同企業業績利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計畫,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台建設。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家新批准認定的由自治區單位牽頭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學科類和研究開發類創新平台,在國家批准認定後的三年內每年給予一千萬元以上科研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併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支持中小型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支持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十八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科研人員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選擇、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應當最佳化科研經費管理,按照規定下放預算調劑權,探索開展並擴大科研經費包乾制和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範圍,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權。直接經費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經費支出不違背負面清單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經費科目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和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扶持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科技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保障各類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點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業培育體系,完善企業創新成長鏈,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鼓勵企業通過自建、兼併或者收購等途徑建立內設研究開發機構。自治區直屬的國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
  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平台,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平台。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以多種形式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專家服務站、博士後工作站或者流動站等高層次人才科技創新平台,並落實各級高層次人才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技術需求信息與科技創新人才互動服務機制,推動科學技術人員服務企業,支持企業培育技術領軍人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龍頭企業牽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建立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創新聯合體,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支持龍頭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資源共享平台、協同創新平台,開放技術知識庫、套用模型庫、測試評估庫等研究成果,共同制定技術規則和標準。
  支持龍頭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加強產業基礎共性技術創新平台建設,解決關鍵共性技術問題,並加強平台聯動,推動人員、設備、數據等要素資源有序流動、開放共享。
  第二十三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瞪羚”“獨角獸”等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引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新產品的產業技術攻關,補齊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和領域的短板。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核心技術專利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和標準,增強核心競爭力。
  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標準化戰略,牽頭或者參與各類標準的研究、制定。對主持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西地方標準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整合符合相關條件、科研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科學技術研究事業單位,最佳化調整科研院所規模結構,健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運行和穩定支持機制,組建具有廣西特色和優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創新能力。
  第二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堅持以國家戰略需求和自治區重大需求為導向,為自治區發展戰略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支持中央在自治區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參與自治區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發揮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章程,明確內部管理規則,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確保內部管理規則科學、合理、具備可執行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引進、共建和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對經認定的自治區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給予財政經費支持。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支相應財政資金,扶持本地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對重點、特殊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可以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新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原創性研究和前沿交叉學科研究、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制度,建立綜合評估與年度抽查評估相結合的長效評估機制,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性質、從事科研活動的類型,分類建立評估指標和評估方式。
  綜合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計畫項目承擔、科技人才推薦、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創建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高等院校之間、高等院校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之間學科協同、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提升優勢特色學科,推動創新型高等院校建設。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發現、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保障等機制,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公正平等、競爭擇優、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人才儲備,建立系統性、梯次化的高層次人才體系,制定科技創新人才發展規劃和緊缺人才培養、引進計畫,加大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力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建立創新型人才培養機制,以及開展崗位實踐、在職進修、學術交流等人才培訓活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結合自治區自主創新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開展相關的創新實踐活動,培養急需、緊缺的創新型人才。高等院校應當以促進產學研用融合為導向,增設特色型科技創新人才專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職業技能培訓示範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工匠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台。鼓勵用人單位完善職工繼續教育、技術技能培訓等制度,支持職工參加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全鏈條培養制度,加強青年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發現、遴選和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接力培養機制。
  加大青年科技創新人才表彰獎勵力度,支持優秀青年科技創新人才主持或者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
  第三十五條 創新柔性引進人才方式方法,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引進創新團隊和人才,對高精尖缺人才可以採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進。引進人才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前款規定引進的創新團隊和人才,可以不改變勞動人事、檔案、戶籍、社會保險等關係。引進的科技創新人才自帶項目、團隊、技術創辦企業或者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獎勵,用於科研項目和生活補貼。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才引進專項資金,支持用人單位圍繞重要產業鏈發展,依託科技創新平台、項目等培養、引進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促進項目、人才、資金和平台等一體化配置。
  企業引進人才費用可以列入經營成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費用可以從事業經費中列支。
  高端人才的引進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對入選自治區級以上人才計畫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扶持。
  第三十七條 鼓勵科技創新人才通過掛職、兼職等方式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間合理流動。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人員兼職。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科技創新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從事創新創業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人才服務制度,在資金支持、薪酬福利、子女教育、配偶安置、住房保障、崗位聘用、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便利,保障科技創新人才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創新活動。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外籍人才和港澳台地區人才來桂工作的停留居留等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完善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標準,引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探索創新。
  用人單位應當將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情況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崗位聘用、項目申報和成果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完善崗位工資、協定工資、項目工資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建立健全績效工資總量動態調整機制,績效工資分配向關鍵創新崗位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創新團隊和一線優秀人才傾斜,對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等研究開發周期較長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比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建立工資穩定增長機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工資水平。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並在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
  科學技術人員在獲取省部級以上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金,獲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的現金獎勵,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的股權獎勵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或者延緩繳納等優惠政策。
第六章 成果轉化與產業創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創新評價方式方法,建立以成果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提高成果評價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第三方評價機構、專家學者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強化科技成果高質量供給與轉化套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智慧財產權聯盟等,集聚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進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將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學技術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採取科技成果折股、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能人員進行激勵,促進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共同實施轉化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原則上科技服務機構股權占比和收益均不低於百分之五,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股權占比和收益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企業股權占比和收益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支持國有企業探索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項目跟投等多種激勵方式,激發國有企業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允許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用於獎勵核心研究開發人員、團隊成員以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企業購買科技成果並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現產業化的,給予財政性獎勵補助。鼓勵企業註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科技成果在轄區內實現產業化的,給予成果研究開發團隊獎勵補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按照其促成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簽訂登記技術契約交易額,以及引進的境外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補助。鼓勵各類技術人員兼職從事技術轉移活動,支持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對技術經理人按照技術契約實際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補助。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當地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發展,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路化、信息化和智慧型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四十八條 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可以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探索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專題債,強化金融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面向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組織實施體現戰略需求的科學技術重大任務,系統布局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套用,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金鍊、人才鏈、政策鏈多鏈協同,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體系,圍繞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產業生態化、生態產業化,推進高效、清潔、低碳、循環的綠色產業發展,推行工業產品綠色設計,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科技創新,促進全產業鏈和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發展。
  第五十一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機制,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推動糖業、有色金屬、機械、汽車、冶金、建材、石化化工、食品等傳統優勢產業向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加快新興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套用,支持多技術路線平行探索和交叉融合,打造新技術套用場景,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綠色環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堅持以科技創新引領未來產業發展,聚焦現代海洋產業、生物工程、第三代半導體、人工智慧等前沿科技和產業變革領域,培育具有特色的未來產業。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科技創新對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支撐作用,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和推廣體系,重點支持良種培育、種養技術、疫病防控和病蟲害防治、高端智慧型農機裝備、農產品儲運保鮮和精深加工等農業科技攻關以及套用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等為農業創新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示範基地等,並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採取措施加強對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衛生健康、中醫藥、公共安全與防災減災、城鎮化與城市發展、智慧社會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建立完善中試研究服務體系,加強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和產業化開發套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對評估優秀的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不低於五十萬元的運行經費支持。
  第五十五條 鼓勵加大套用場景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運輸、醫療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能源綜合利用等領域套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鄉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水平,發揮科技創新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文旅教育、生態保護、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六條 支持龍頭企業和第三方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包括產品設計、材料開發、工藝最佳化、批量生產、示範推廣等在內的全產業鏈套用計畫,促進產業鏈各環節精準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創新產品採購套用、問題反饋和技術改進升級機制,發布優質基礎產品推廣目錄,並加強政策引導,促進創新產品在套用中最佳化升級。
  鼓勵國有企業加大優質創新產品的採購和套用力度。
第七章 科技創新開放合作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構建科技創新領域開放發展新格局,提升科技合作能力,拓展科技創新對外開放合作。參與全球科技創新治理與區域合作任務,深化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等為重點的對外科技開放合作,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以及其他科技創新發展較快區域的科技創新合作。
  第五十八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開展跨境跨區域創新合作,支持開展跨行政區域科技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台、聯合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科學技術資源開放流動,推動區域科學技術創新發展。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允許跨境聯合項目資金撥付至國(境)外牽頭或者參與單位,開展創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探索外籍科學家領銜承擔自治區財政支持的科技項目,支持各國科研人員共同攻克基礎前沿科學問題。
  第六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自治區內有條件的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圍繞自身產業發展需求,在區內外建立“創新飛地”試點;支持國際國內知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我區設立研究開發平台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借力發展產業和吸納創新人才。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實施跨境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研究建立符合區域合作規律的科技創新項目管理制度,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創新資源整合與開放共享。打造集技術供需、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育等多種技術轉移服務為一體的離岸創新合作新模式。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高新技術產業招商和科技併購,對引進、併購的自帶研發團隊、創新平台等的工業企業,在廣西設立實體研究開發機構的“雙一流”高等院校、國家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整體遷入並承諾十年內不外遷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政策規定予以獎勵並做好要素保障。
第八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六十三條 鼓勵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創新活動,營造崇尚科學、鼓勵探索、敢於創新、寬鬆包容的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擴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事業單位在機構設定、選人用人、職稱評聘、科研立項、科研設備採購、經費管理、成果處置、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決策諮詢機制,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智慧財產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任務部署等方面諮詢其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諮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加強中國小科學教育,建立課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樹立激發科學思考、啟發科學發現、鼓勵科學探索的啟智型基礎教育導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資源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科學技術普及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究開發機構、生產設施、生產流程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技術普及教育基地。
  第六十七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的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滿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向社會開放共享,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以社會資金建設的實驗室、科技基礎設施和購置的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並提供服務。
  第六十八條 對廣西單位牽頭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其第一完成人在廣西工作的,直接授予該個人廣西最高科學技術獎,獎勵金額不低於二百萬元。
  對參與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並在廣西工作的個人,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實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的兩倍給予配套獎勵。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強化科技創新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和倫理審查,建立科研誠信聯合懲戒機制。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和學風建設。
  科研誠信狀況應當作為科研項目立項、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引導相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創新寬容機制,積極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進行的改革創新、先試先行或者設立創新創業項目,項目負責人雖未取得預期效果,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符合相關規定,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除有關負責人的決策責任。
  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項目,有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審核後可以予以結題,在項目申請、職稱評定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九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科技創新職能,健全科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加強基層科技創新隊伍建設。
  第七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提高維護科技安全的能力,強化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孵化載體建設,完善服務能力,建立健全以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科技孵化載體評價體系,對運行成效突出的科技孵化載體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和自治區實驗室、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等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的用地、用房、用海、用林等要素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充分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科技創新產業的空間需求。
  第七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鼓勵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對首次在科創板掛牌上市的企業給予獎勵性補助。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種子期和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投資力度,扶持科技創業活動。
  第七十六條 建立科技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信用貸款、投貸聯動、科技擔保、科技保險、創新創業風險投資等金融業務,服務企業技術創新。支持商業銀行在科技企業聚集地區設立科技支行,為科技企業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推進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建立財政性資金貼息制度保障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活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十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七十八條 支持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前款規定的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第七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和服務,其性能、技術、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政府採購應當購買;創新產品和服務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創新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政府應當優先採用競爭性方式確定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高等院校等進行研究開發,並在產品研發合格後按照約定予以採購。
  第八十條 支持通過強制採購、預留份額、優先採購等措施,加大創新產品採購力度。
  擴大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方式的套用,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重大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採購力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具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非招標方式。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前款規定的產品和服務時,應當採用綜合評分,不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預選、確定中標人。
  建立健全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保險補償機制,支持商業保險、融資擔保等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擴大優質創新產品承保、擔保範圍。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試驗區等創新載體建設,為其建設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便利,促進創新功能區實行體制機制改革、集聚科技創新要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創新型產業集群,輻射帶動區域發展。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設立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專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攻關項目的立項、組織和管理方式,以產業發展、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綜合運用擇優支持、定向委託、“揭榜掛帥”和“賽馬”等方式,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以及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攻關,提高科技項目管理效能。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簡化科技創新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精簡項目申報要求,推行“里程碑式”考核,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各類評估、檢查、抽查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結果互通互認。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對科技創新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科技創新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推動有關方面加強和改進科技創新工作。
  第八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科技創新職責和年度科技創新考評不合格的下一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機構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科技創新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約談對象應當在約談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約談內容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的;
  (二)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科技創新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科學技術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濫用職許可權制、壓制科技創新活動的;
  (二)侵害科研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主要內容

針對廣西全社會研發投入強度低、企業研發投入少、市縣財政投入長期偏低等問題,《條例》要求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科技創新投入體系,明確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年均增速不低於15%。
為確保財政投入力度,《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區、市)三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分別不低於3%、2%、1%。
對企業研發投入,《條例》也給予鼓勵和扶持。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加大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並按照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給予財政獎勵補助。例如,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為充分發揮國企的帶頭作用,並考慮不同行業國企的實際,《條例》規定,國有企業要將創新投入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評價內容,並且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增速不低於營業收入增速。規模以上國有工業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3%,其他規模以上國有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2%。
加大獎補力度將給予科技創新配套獎勵
為了大力支持科技創新,《條例》設定了一些力度較大的獎補措施。比如鼓勵中試基地建設,規定對評估優秀的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給予不低於50萬元的運行經費支持。
鼓勵創新平台建設。規定自治區政府對國家新批准認定的、由自治區單位牽頭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有關學科類和研究開發類創新平台,在國家批准認定後的3年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以上科研經費補助。
給予科技創新獎勵。對廣西單位牽頭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其第一完成人在廣西工作的,直接授予該個人廣西最高科學技術獎,獎勵金額不低於200萬元。對參與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並在廣西工作的個人,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實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的兩倍給予配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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