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是為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推進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推動廣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建設提供強有力支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於2023年10月8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集時間為2023-10-08 08:00至 2023-10-24 00:00。

意見徵求,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關於公開徵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徵集時間:2023-10-08 08:00至 2023-10-24 00:00  徵集部門:自治區司法廳立法處
現公布《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於2023年10月2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星湖路北二里1號自治區司法廳立法處,郵政編碼: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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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及電話:參考連結

草案徵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創造和運用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開放合作和人文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推進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推動廣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建設提供強有力支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基本原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秉持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最佳化服務的要求,遵循質量優先、法治保障、產業導向、開放合作、系統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體系,推進本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的具體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金融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貿易促進、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六條【投入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增長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逐年增加智慧財產權資金投入,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採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及配套補助、一事一議等方式支持保護和促進活動。
第七條【獎勵激勵】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廣西專利獎,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對在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激勵。
第二章 創造和運用
第八條【創造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和高效益運用機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各類創新平台智慧財產權管理評估制度,強化各類創新平台智慧財產權管理。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加強自主創新,提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構建多元化套用場景。
第九條【重點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強化重點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導向,把智慧財產權產出和運用作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製造業重點項目、重點研發計畫、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千企技改”工程項目等重點項目專項資金支持的重要指標。
自治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自治區本級財政資助重點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聲明制度。
第十條【專利導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託實施專利導航項目,並充分利用專利導航成果,為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創新政策制定、招商引資和重大項目實施等提供指引,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專利導航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活動,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提升決策科學性。
支持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和服務支撐機構建設,服務支撐區域、產業、企業的創新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工作中開展專利導航,在學科建設、企業戰略規劃、人才引進、金融投資、標準制定、產品研發、市場推廣中廣泛運用專利導航成果。
第十一條【專利與產業協同運用】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培育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關鍵技術、核心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構建產業專利池,布局標準必要專利,推動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支持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園區建設專利密集型園區,培育專利密集型企業,提高企業發明專利產出,形成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效應。
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支持企業全面開展專利產品備案,發揮政府採購、金融、產業等政策對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支持引導作用,有力促進專利產品化產業化。推動構建專利產品和專利密集型產品梯度培育體系,提升專利在產品競爭力和附加值中的實際貢獻,以及對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撐效能。
第十二條【商標及地理標誌培育和運用】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高質量建設和規範化運行商標品牌指導站,引導企業開展國內國外商標品牌布局,加強馳名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華老字號保護培育工作,培育一批特色區域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地理標誌資源信息普查,建立地理標誌資源保護名錄和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機制。支持建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支持在地理標誌富集區域建設地理標誌展示推廣中心。
支持廣西地理標誌納入國際互認互保,加強廣西商標品牌和地理標誌產品全球推介。
第十三條【著作權、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支持著作權人依法進行作品著作權自願登記。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支持積體電路企業和軟體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
第十四條【植物新品種申請與運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植物新品種培育和種質資源研發以及育種材料創新,支持育成品種、自育親本、實質性派生品種和具有特異性狀的育種材料等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標準樣品管理,加強分子檢測技術研發、標準研製和脫氧核糖核酸指紋資料庫建設,推動種子種質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轉移轉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對利用財政資金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賦予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作出約定。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建立專業化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對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實施開放許可。
支持政府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交易業務,拓展線上價值評估、資金託管、專利池運營等服務。國有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交易與投資行為,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在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融資擔保服務,擴大智慧財產權相關金融業務規模,加大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融資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許可信用保險等業務。
鼓勵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智慧財產權評價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智慧財產權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第十七條【對外轉讓審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細則,開展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第三章保 護
第十八條【保護體系】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企業自治與行業自律、公眾誠信守法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構建便捷高效、嚴格公正、公開透明的保護體系機制。
第十九條【快速協同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支持智慧財產權保護平台建設。
第二十條【涉外風險防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支持開展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專利糾紛行政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範圍內的專利糾紛行政案件。不具備專利糾紛處理能力的縣級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利糾紛行政案件移交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
對行政裁決、司法判決已生效或正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同一請求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對同一被請求人提出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處理請求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處理請求。
第二十二條【調查、強制措施】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財務賬冊、契約等資料;
(三)收集、調取、複製與涉嫌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採用拍照、攝像、測量等方式對涉嫌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勘查;
(五)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依法採取相關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要求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所列措施。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司法協同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等制度,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法律監督,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保護。
第二十四條【行刑銜接】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反饋移送線索的部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多元化解】 人民法院應當會同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設立行業性、專業性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當事人可以就達成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協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專業化建設,吸納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參與仲裁,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二十六條【技術調查官】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選聘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可以協助上述部門對案件技術事實、專業問題進行調查、詢問、勘驗、分析、判斷。
技術調查官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處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出具書面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案件辦理有關會議。
第二十七條【智慧財產權鑑定】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應當實施智慧財產權鑑定工作規範,為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司法、仲裁、調解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智慧財產權公證】 鼓勵公證機構運用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提供公證服務。
第二十九條【電子證據認定】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在辦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應當對當事人採用電子存證技術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第三十條【電商智慧財產權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規範電子商務平台侵權投訴處理行為。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機制。
第三十一條【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 政府主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狀況展前核查制度,對參展方參展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核查;
(二)明確智慧財產權投訴快速處理程式、快速解決方式以及涉嫌侵權參展產品的處理措施;
(三)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
(四)配合行政、司法機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商業秘密保護】 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業道德。
組織和個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商業秘密:
(一)確定商業秘密範圍,明確商業秘密的密級、知悉範圍、保密期限;
(二)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定或者在契約中約定保密義務;
(三)對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採取加密、加鎖、反編譯等預防措施或者在相關載體上加注保密標誌;
(四)對涉密場所採取限制訪問或者採取物理隔離措施;
(五)在諮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發表、成果評價、合作開發、技術轉讓、投資入股、外部審計、盡職調查等活動中,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定;
(六)其他可以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非遺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壯瑤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三十四條【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等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高端晶片、量子信息、物聯網、區塊鏈、工業網際網路、元宇宙等新業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
建立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健全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交易規範,促進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試點示範】強化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引領作用,開展智慧財產權強國試點和示範市、縣、園區、高校、企業建設,培育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提升區域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為加快建設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區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十六條【考核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任務、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督查考核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七條【信用監管】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信用監管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第三十八條【誠信承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府投資、政府採購、政府資金扶持等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稅收優惠】 企業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和評議費用,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轉讓智慧財產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四十條【統計監測】自治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銜接的智慧財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對本地區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地理標誌產品產值、著作權產業增加值、智慧財產權使用費年進出口總額、高價值專利、智慧財產權交易價格等智慧財產權指標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主要統計指標。
鼓勵拓展新媒體渠道,形成全媒體多渠道傳播宣傳智慧財產權格局,對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九條【教育普及】 支持高等學校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學科建設,設定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成立智慧財產權研究機構。鼓勵中國小校開展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培養學生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創造能力。
第五十條【人才培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智慧財產權專項人才培養計畫,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流動配置機制,實施國家工作人員智慧財產權能力提升計畫,將國家工作人員智慧財產權學習教育納入各級行政學院培訓班次的教學計畫。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和培育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將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納入廣西高層次人才認定參考目錄,打造區域性人才集聚區和面向東協的國際人才高地。
第五十一條【職稱評定】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進智慧財產權專業職稱制度改革,完善高級智慧財產權專業職稱評價標準。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符合相應評審條件的,可以破格申報職稱評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法律責任銜接】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專利重複侵權行政處罰】專利侵權糾紛經行政裁決、司法判決後,侵權行為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不配合調查的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妨害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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