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52號)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52號)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全區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主要指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等。
第四條  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開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經費支持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包括註冊或登記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後,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政策實施效果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實施方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具體落實專項經費使用、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等監管責任。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的主要職責:負責確定專項經費分配標準,審核專項經費分配建議方案,根據屬地原則分配下達經費預算,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績效評價和專項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主要職責: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確定專項經費的支持方向,組織開展獎補事項的申報、審核工作,依據審核結果提出專項經費的分配建議方案,監督專項經費使用對象按本辦法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專項經費,具體開展專項經費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收集項目申報資料、開展初選審核、推薦報送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智慧財產權創造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二)智慧財產權運用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四)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五)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六)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支持的事項。
(七)其他需要支持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十二條  支持標準。
(一)智慧財產權創造領域支持標準。
1.獲得中國專利獎和廣西專利獎獎勵。
(1)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件、50萬元/件、10萬元/件。
(2)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件、50萬元/件、10萬元/件。
(3)獲得廣西專利獎的,獎勵標準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市監規〔2020〕5號)執行。
2.獲得高價值商標品牌獎勵。
(1)新入圍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中國品牌價值排行年度500強的品牌,獎勵50萬元/家。
(2)新入圍依據全國品牌評價標準技術委員會或品牌價值評價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認證的評價體系和標準開展的全國性品牌價值評價行業50強,獎勵20萬元/家。
3.獲得地理標誌及馬德里商標註冊補助。
(1)獲得地理標誌商標註冊(一個註冊號)或獲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且有市場主體獲準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地理標誌權利人,補助5萬元/個。
(2)獲得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一個註冊號)且該商標在海外進行商標使用的,給予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權利人補助3萬元/個。
(二)智慧財產權運用領域支持標準。
1.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獎勵。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獎勵30萬元/家;通過覆核的,獎勵10萬元/家。
(2)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獎勵10萬元/家;通過覆核的,獎勵5萬元/家。
2.智慧財產權運營獎勵。
(1)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擔保費補助。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貸款且獲得“桂惠貸—智慧財產權質押貸”貼息的,按其實際支出擔保費的0.5%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家。
(2)智慧財產權保險補助。購買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險產品的單位或自然人,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予以補助,同一單位或自然人每年補助不超過5萬元。
(3)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獎勵。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主體,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對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成功發行的牽頭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實際發行金額的1%,同一服務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4)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獎補。獲批國家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項目,獎勵40萬元/個;獲批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廣西)工程項目,獎勵30萬元/個。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支持標準。
1.智慧財產權保護平台建設獎勵。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獎勵100萬元/個。
(2)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行政裁決試點、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試點,獎勵30萬元/個。
2.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獎補。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的申報主體,獎勵100萬元/個。
(2)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維權補助10萬元/個。
3.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維權成本後補助。
支持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收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勝訴的生效判決書、裁決書、裁定書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案件(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補助),按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鑑定機構繳納的訴訟費、仲裁費、司法鑑定費的50%給予補助。
(1)對中國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同一企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不超過20萬元;對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同一企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不超10萬元。一個智慧財產權維權案件同時涉及中國發明專利維權、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或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維權的,按照中國發明專利維權勝訴標準予以補助。
(2)對國外專利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同一企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對國外工業品外觀設計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同一企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不超過30萬元。一個智慧財產權維權案件同時涉及國外專利維權和國外工業品外觀設計維權的,按照國外專利維權勝訴標準予以補助。對既有國外專利維權勝訴,又有國外工業品外觀設計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每年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3)對既有中國專利維權勝訴,又有國外專利或國外工業品外觀設計維權勝訴的企事業單位,每年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四)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支持標準。
1.區域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獎勵。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和通過考核驗收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示範城市,獎勵300萬元/個。按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分期撥付。
(2)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和通過考核驗收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示範縣(市、區)、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園區獎勵150萬元/個。按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分期撥付。
(3)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和通過考核驗收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市、區)、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園區獎勵90萬元/個。按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分期撥付。
2.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學校獎勵。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試點高校分別獎勵50萬元/個、30萬元/個。
(2)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試點學校分別獎勵15萬元/個、10萬元/個。
(五)智慧財產權服務領域支持標準。
1.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獎勵。
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每年度按其承擔自治區相關智慧財產權培訓績效評價結果,獎勵不超過10萬元/家。
2.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獎勵。
(1)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獎勵50萬元/個;獲得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點,獎勵30萬元/個。
(2)通過覆核的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獎勵20萬元/個;通過覆核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點,獎勵10萬元/個。
(六)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支持的事項。
1.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貼息。
2.政府批准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中心)獎勵。
3.企業專利轉化成果獎勵。
4.專利導航工程建設基地。
5.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
上述事項由自治區財政廳與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共同會商後,另行確定獎勵內容及獎勵標準。
(七)其他需要支持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對其他需要支持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事項以及國家、自治區提出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決策部署,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要求,按相關工作流程或一事一議方式具體實施。
第四章 經費分配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分配按每年預留經費的總額,實行年度總額控制。
第十四條  專項經費申報流程:
(一)印發申報指南。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編制年度專項經費申報指南,明確專項經費獎勵和補助類別、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編制要求等。
(二)組織專項經費申報。申請人按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申報。各市市場監管局、財政局進行初審匯總後,將專項經費申請檔案聯合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審核。
(三)審查核准。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對專項經費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支持名單和支持金額。
(四)公開公示。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審核確定的名單,分別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專項經費分配方案;公示有異議且經調查屬實的,不予支持。
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支持的事項,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每年專項經費總量和工作任務確定當年一事一議的內容,專項經費申報商自治區財政廳按上述流程統一申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險補助”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獎勵”不得與自治區內同類財政獎勵補貼資金重複申領。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按照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專項經費績效目標,並隨專項經費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在下達專項經費預算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針對不同的資金用途,相應設定不同的指標內容,不斷豐富績效指標體系,完善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專項經費具體使用單位,對專項經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每年7月、11月組織專項經費具體使用單位對當年專項經費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預算績效監控並及時糾偏,按自治區相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專項經費、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專項經費績效自評報告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全區上年專項經費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後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全區上年專項經費績效評價結果報自治區人大並向社會公開(涉及敏感項目除外)。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將專項經費績效自評結果向同級人大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涉及敏感項目除外)。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地實施專項經費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或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和調整因素。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申報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應穩定有效且無權屬糾紛,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涉及非正常申請的、存在惡意搶注行為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產生不一致的,遵照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市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試行)》(桂市監規〔2020〕1號,以下簡稱《2020年辦法》)自2020年正式實施以來,對我區提升專利實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原有獎勵辦法已無法適應當前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為進一步提升我區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支撐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修訂《2020年辦法》成為迫切需要。經徵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後,自治區財政廳聯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2020年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以規範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
二、制定依據
(一)國家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2.《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
3.《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
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
5.《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
6.《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激勵措施實施辦法〉及做好有關材料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知發辦字〔2022〕9號)。
7.《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27號)。
8.《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最佳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的通知》(國知發服字〔2021〕10號)。
9.《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2〕54號)。
10.《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面向企業開展2022年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工作的通知》(國知發辦函運字〔2022〕497號)。
1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二)自治區政策依據。
1.《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52號)。
2.《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辦發〔2022〕3號)。
3.《廣西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桂市監函〔2021〕2676號)。
4.《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20〕8號)。
5.《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市監規〔2020〕5號)。
6.《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98號)。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規範的經費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全區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專項經費。
《辦法》適用於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實施、管理、驗收、終止、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6章24條,包括:總則(1—6條)、管理職責(7—10條)、支持範圍和標準(11—12條)、經費分配管理(13—15條)、績效管理與監督(16—21條)、附則(22—24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有關定義、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專項經費支持對象以及本辦法開始實施的日期和有效期。
(二)第二章管理職責。規定了部門職責,分別明確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市縣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三)第三章支持範圍和標準。明確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支持標準,其使用範圍主要包括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四)第四章經費分配管理。規範了專項經費的分配管理,對專項經費實行年度總額控制。同時,為便於操作,細化了專項經費分配流程、專項經費申報材料、財政審核原則、專項經費管理使用等方面規定等。
(五)第五章績效管理與監督。進一步明確專項經費績效管理規定。全區各級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專項經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明確監督檢查責任和違法違紀責任追究。
(六)第六章附則。明確新老政策銜接、政策解釋,明確廢止《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市監規〔2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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