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技項目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管理,依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台的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和改革的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根據全區科技創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符合條件的法人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期限內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主要包括廣西自然科學基金、廣西科技重大專項、廣西重點研發計畫、廣西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廣西科技基地和人才專項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驗收和績效管理等項目組織管理工作;各類專項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資金、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企業等通過各種方式出資,建立多元化科技經費投入機制。
第五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目標導向、注重績效、分類管理、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監管有效的原則。持續改進和完善項目組織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不良導向,形成既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規,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責任主體與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項目管理的制度規範;
(二)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三)組織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任務書籤訂、實施管理、驗收、監督與評估等工作;
(四)負責項目變更、撤銷和終止等重大事項審批,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確定承接具體管理服務工作的項目管理機構,並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
(六)統籌項目科研誠信建設,加強項目科技倫理治理;
(七)指導建設和維護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專家庫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是項目牽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註冊地所在設區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本區域、本單位或下轄單位的項目申報工作,對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做好項目推薦工作;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項目申報成功獲得立項後,將作為項目任務書的簽約方,會同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項目實施的全流程管理;
(二)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規範化使用財政資金、按時到位自籌資金、按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三)協調、處理、上報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四)配合推進項目檢查、評估、驗收、績效管理以及相關問題整改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牽頭和參與實施項目的獨立法人單位,是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原則,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科技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考核指標,其中,牽頭單位對項目整體負總責,參與單位對所承擔的課題或任務負責;
(四)按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及時辦理項目變更、項目驗收或終止等事項;
(五)規範使用科技經費,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積極組織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
(六)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帶頭並督促項目組成員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按照相關規定行使人財物管理自主權;
(二)負責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任務書約定,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和驗收;
(三)按要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告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相關問題整改工作;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是受自治區科技廳委託,根據受託許可權負責項目管理具體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流程,嚴格遵守項目管理各環節工作紀律;
(二)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制定項目管理有關制度;
(三)按要求組織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檢查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退回應退經費;
(五)及時報告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六)負責受託事項檔案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專家是受自治區科技廳或項目管理機構委託,開展項目諮詢、評審、論證等,原則上納入廣西科技專家庫管理的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項目申報指南編制、評審、評估和驗收等過程中,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諮詢意見;
(二)主動迴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關係的項目評審、評估和驗收等相關事項;
(三)嚴格保守項目申報(承擔)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信守承諾;
(四)認真遵守廣西科技專家庫管理有關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資助方式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決策部署,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不斷完善項目形成機制,持續最佳化項目組織、資金分配和實施管理方式。
第十三條 項目組織方式包括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掛帥、賽馬制等,自治區科技廳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通過適當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公開競爭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同行評議,擇優遴選承擔單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託是指對研發任務組織強度要求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限期任務,應對突發緊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務敏感不宜公開競爭落實的任務,可在一定範圍內發布指南,直接委託優勢單位。
揭榜掛帥是指為解決目標明確、套用亟需、最終用戶明確的重大產業技術難題或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制定發布“榜單”,不論資歷、不設門檻,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攻關。
賽馬制是指針對前瞻性、探索性較強的攻關項目,可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後分階段開展節點考核,根據節點績效動態調整任務目標,根據“里程碑”考核結果給予後續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項目資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
前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核定預算,並按照項目執行進度撥付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含貸補聯動)和獎勵性後補助。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項目按照規定程式立項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項目結束並通過驗收(綜合績效評價)後,自治區科技廳給予相應補助資金;獎勵性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科技活動,取得有助於解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科技成果,經審查通過後,自治區科技廳給予相應的獎勵補助。
第十五條 以前補助、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等方式資助的項目,組織流程一般包括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以獎勵性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組織流程包括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獎勵等。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任務部署,以問題為導向,以需求為牽引,廣泛調研、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優先支持重點和方向。
第十七條 在廣西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按不同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定,並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實施。項目申報須通過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進行。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部門化、屬地化管理,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由項目推薦單位進行審核後向自治區科技廳推薦。
第十九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同時作為項目中主要課題的承擔單位。支持項目申報單位通過產學研合作,與國內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報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廣西區外單位可牽頭與廣西區內單位聯合申報項目。
第二十條 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成員,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可包括外籍在職人員),且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科研能力以及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治理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作出信用承諾。有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報項目。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廳委託項目管理機構受理項目申報,並按照指南要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一次性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環節,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取消評審資格。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項目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時,可以提出3個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或單位,並說明具體理由,供項目管理機構在遴選評審專家時予以迴避。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不同項目類型,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健全公正、科學的項目評審方式、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範,建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
第二十五條 項目評審可採取網路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評審專家原則上須從廣西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熟悉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評審,其中區外專家原則上需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立項評審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合併項目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機構在開展技術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
對申請資助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一般採取會議評審,技術評審階段由5名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通過技術評審後進入預算評審階段,由3名財務專家和2名參加過技術評審階段的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申請資助經費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一般採取網路評審,由5名技術專家和2名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自然科學基金類項目或經費包乾制項目,專家組可不含財務專家,由5名技術專家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
對採用審核制的項目,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專家組。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的定量評價和項目管理機構的建議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項目管理機構嚴格依據專家有效評審意見出具項目立項建議,建議立項的項目原則上須每位技術專家、財務專家評分60分以上,且技術評審平均分70以上和評分70分以上的技術專家超過半數。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工作計畫、綜合項目管理機構立項建議、項目查重結果,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後提出立項意見,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式辦理立項手續。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並需調整的,由自治區科技廳研究確定調整。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立項下達檔案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與自治區科技廳、設區市科技局(僅限其所推薦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任務書。以獎勵性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無需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三十條 對於未獲得立項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機構、自治區科技廳主管業務處室通過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回復、辦結。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任務書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任務書籤訂時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實施周期、項目預算總額、主要研究內容和核心指標等主要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由項目管理機構審批或經項目管理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後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在保持研究目標不降低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除項目負責人外的一般研發人員、研究方案以及技術路線。上述安排和調整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提出建議,報經項目牽頭單位批准,並上傳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備案後實施,相關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驗收、評估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三十二條 實行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通過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並由項目管理機構匯總後報送自治區科技廳。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年度一併上報。提交報告情況作為項目日常監管、評價、調整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驗收通過的硬性指標。
第三十三條 項目採用“里程碑”式管理。對項目實施周期3年及以上且財政資助資金100萬以上的項目開展“里程碑”式管理。其餘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如確有必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抽查。
分期撥付財政科研經費的項目在任務書中設定“里程碑”階段性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和考核時間。項目管理機構按“里程碑”關鍵考核節點組織中期評估,對中期評估後決定繼續支持的,及時撥付後續經費。對未通過中期評估的項目,暫停撥付後續項目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1個月內整改到位後再撥付;若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終止項目並不再撥付剩餘經費。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提出終止申請;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或未及時提出終止申請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告審批後主動終止項目,涉及到應退未退經費的,需要將終止報告送達項目負責人並填寫回執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派遣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服務,其服務費用可依規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中列支。
第七章 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到期後3個月內通過項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一次性形式審查後,不再進行材料補正,直接進入結題驗收評審環節。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是否完成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項目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至少安排1名財務專家)等進行客觀公正驗收和績效評價,具體要求按照廣西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執行。前款規定不簽訂任務書的獎勵性後補助類項目不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期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3個月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項目延期申請,每個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在項目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任務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實現專賬核算管理,並嚴格按預算執行,項目執行期滿未獲驗收前,除項目實施期內已簽契約且實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務已辦結的應付未付經費外,不得再列支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一般須委託符合省級財政部門規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項目下設課題的,各課題分別按規定進行經費決算並作為項目經費審計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實名向項目管理機構書面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明確覆核的內容、理由並提供舉證材料。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只能提出一次覆核申請。項目管理機構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覆核申請研究提出覆核建議上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核,組織覆核後對驗收結論需更正的項目予以更正。覆核結果應當在覆核申請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建立激勵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容錯機制。對於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敗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並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階段性成果,且經費使用合規的終止結題項目,依據科技計畫項目盡職容錯免責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任務書對其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任務書未有約定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後可開展持續追溯和跟蹤,重點關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套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八章 監督與誠信管理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健全項目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對項目實施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對項目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違規行為和科研誠信事項,按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暫行規則、廣西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項目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論證、驗收等過程中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評審專家利用評審、論證、驗收等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並納入科研信用“黑名單”;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項目管理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科技經費,以及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應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西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桂科計字〔2007〕72號)同時廢止,此前各專項管理規定或各環節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
起草說明
為深化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進一步規範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精神,自治區科技廳研究起草了《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近年來,自治區科技廳制定出台了《廣西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廣西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試行)》等部分類別的專項管理辦法,但缺少適用於各類別項目管理的綜合性通用管理原則和措施,致使小部分項目缺乏明確的管理依據。其次,隨著科技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近年來出台的《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立項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廣西科技計畫項目契約變更流程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畫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等科技項目各環節管理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存有不適宜的地方,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為了不斷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規範自治區本級科技計畫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本管理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為:
(一)《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
(二)《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
(三)《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
(四)《關於改革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桂財教〔2021〕170號)。
三、起草過程
2023年以來,我廳圍繞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先後赴廣東、陝西、北京、海南、四川、寧夏等地調研,學習借鑑外省的經驗做法;在區內開展“服務下沉,問技一線”專題調研,走訪了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廣泛聽取科研管理部門和科研人員的意見建議,結合我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研究形成《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經徵求我廳各單位意見後,修改完善形成《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四、框架和主要內容
(一)主要框架
《管理辦法》包括九章,共四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項目的定義、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責任主體與職責”主要明確了自治區科技廳、項目推薦單位(含設區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評審專家的職責。
第三章“項目組織與資助方式”主要明確了項目組織方式、項目資助方式以及不同資助方式的項目組織流程。
第四章“申報與受理”主要明確了項目指南發布、申報要求、科研誠信承諾、形式審查等內容。
第五章“評審與立項”主要明確了評審專家抽取、專家組結構、評審意見要求、項目遴選以及任務簽訂等內容。
第六章“實施與管理”主要明確了任務書調整、“里程碑”式管理、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終止或撤銷、科研助理等內容。
第七章“驗收與成果管理”主要明確了驗收依據、延期驗收、驗收財務審計、驗收結論異議處理、科研容錯機制、成果追蹤與管理等內容。
第八章“監督與誠信管理”主要明確了建立健全監督評估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評審專家、項目管理機構和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開展監督,明確了相關懲戒措施。
第九章“附則”主要明確了條款相關解釋權和管理辦法的使用性。
五、主要條文說明
(一)第三條 適用範圍
明確了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科技廳組織開展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受理、立項、實施、驗收和績效管理等項目組織管理工作。
(二)第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主要職責
強調了項目推薦單位在項目申報審核、過程管理督促、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等方面的職責,特別是強調了設區市科技部門需作為任務書的簽約方,會同加強對項目的全流程管理。
(三)第十三條 項目組織方式
明確了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掛帥、賽馬制等項目組織方式,並強調可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通過適當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四)第十五條 不同資助方式項目的組織流程
明確了前補助、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等不同資助方式項目的組織管理流程。
(五)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
明確了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第二十三條 迴避申請
明確了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時,可以提出3個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或單位,供項目管理機構在遴選評審專家時予以迴避。
(七)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人員組成
明確了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一般採取會議評審,技術評審階段由5名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通過技術評審後進入預算評審階段,由3名財務專家和2名參加過技術評審階段的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經費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一般採取網路評審,由5名技術專家和2名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採用審核制的項目,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專家組。
(八)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意見的有效性
明確了以評審專家的定量意見和項目管理機構的建議為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項目管理機構建議立項的項目原則上須每位技術專家、財務專家評分達60分以上,且技術評審平均分70以上和評分70分以上的技術專家超過半數,進一步縮小了專家評分之間差異。
(九)第二十九條 任務書籤訂
明確了以設區市科技部門需作為其推薦的項目任務書的簽約方;以獎勵性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無需簽訂項目任務書。
(十)第三十一條 任務書調整
明確了項目任務書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主要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按照調整事項類別分別報經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和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十一)第三十三條 過程管理
明確了對項目實施周期3年及以上且財政資助資金100萬以上的項目開展“里程碑”式管理。其餘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十二)第三十六條 驗收依據
明確了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基本依據。不簽訂任務書的獎勵性後補助類項目不需組織驗收。
(十三)第三十六條 經費支出與審計
明確了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實現專賬核算管理,項目執行期滿未獲驗收前,除項目實施期內已簽契約的應付未付經費外,不得再列支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十四)第三十九條 驗收異議覆核
明確了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實名向項目管理機構書面提出一次覆核申請,並明確了覆核處理程式和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