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和科技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桂科政字〔2016〕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20〕114號)、《關於改革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桂財教〔2021〕17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發布歷程,主要內容,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和科技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桂科政字〔2016〕78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20〕114號)、《關於改革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桂財教〔2021〕170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是指對廣西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到位、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主要包括廣西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結題審計、項目經費使用調查審計等。
第三條 經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自治區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以下統稱項目),符合第七條相關審計要求的,應按本辦法做好項目經費審計工作。
第四條 項目經費審計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五條 審計中介機構負責開展具體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及審計結論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提供審計所需資料,保證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 項目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經費到位情況。重點審查項目各項來源經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審查項目牽頭單位是否及時按項目預算和項目任務書轉撥參與單位經費。各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二)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內控管理制度、科技項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以及項目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三)項目經費核算情況。包括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情況,會計科目設定規範性,核算內容和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四)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查預算執行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重點關注項目經費預算科目的執行情況,支出範圍和標準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調劑程式管理情況等。
(五)重大違規情況。審查有無套取、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等重大違規情況。
(六)其他與項目經費管理相關情況。
第七條 項目財政經費資助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在申請驗收結題前,項目承擔單位須自主選擇審計中介機構,委託其開展驗收結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承接項目經費審計業務的審計中介機構應具備近三年無行業懲戒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
有固定營業場所和較為固定審計團隊的審計中介機構(含審計中介機構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
項目財政經費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在申請驗收結題前,項目承接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自主選擇審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八條 被列為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單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第九條 項目經費驗收結題審計遵循以下程式:
(一)確定審計中介機構。由項目承擔單位選擇符合要求的審計中介機構,並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準備項目經費審計相關資料。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需提供資料清單》(附)的相關要求準備審計資料。審計中介機構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其他相關審計資料。
(三)實行現場檢查。審計中介機構實施現場審計時,聽取項目實施情況介紹,提出項目審計要求,收集有關資料和會計憑證,必要時可向有關人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並就審計內容與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
(四)問題整改落實。審計中介機構在審閱項目經費相關資料和現場檢查後,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和整改建議;項目承擔單位對審計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落實。
(五)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如實反映項目各項來源經費投入、使用、管理情況以及審計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審計報告須在國家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台備案、賦碼(審計報告驗證碼)並列印。
項目經費使用調查審計,以及由項目承擔單位內審機構進行審計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項目經費審計業務服務和監督。開展審計相關培訓服務與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與廣西註冊會計師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推動將項目經費審計納入其執業質量檢查範圍。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盤點資產,如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主動配合審計中介機構開展驗收結題審計工作,不得隨意調整賬務及原始憑證,全面、真實、及時提供審計相關資料;主動與審計人員溝通,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審計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必須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尊重科研活動規律,全面落實項目經費管理政策要求,充分收集審計證據,做到事實清晰、證據鏈完整。自覺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保持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涉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對於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中介機構應為科技創新和項目研發提供優質經費審計服務,並按業內公允標準收取項目經費審計費用。審計費用可在該項目“直接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檔案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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