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根據《江蘇省審計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規和規定,省科技廳修訂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 發文字號:蘇科技規〔2022〕2號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蘇科技規〔2022〕2號
各設區市、縣(市)科技局,省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根據《江蘇省審計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13號)等法規和規定,省科技廳修訂了《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29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根據《江蘇省審計條例》《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13號)、《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是指對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到位、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主要包括省科技計畫項目結題驗收審計、項目經費使用調查審計等。
第三條 項目經費審計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審計中介機構負責開展具體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及審計結論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提供審計所需資料,保證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四條 項目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經費到位情況。重點審查項目各項來源經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審查項目承擔單位是否及時按省科技計畫項目預算和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轉撥合作單位經費。
(二)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內控管理制度、科技項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以及項目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三)項目經費核算情況。包括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情況,會計科目設定規範性,核算內容和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四)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查預算執行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重點關注項目經費預算科目的執行情況,支出範圍和標準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調劑程式管理情況等。
(五)重大違規情況。審查有無套取、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等重大違規情況。
(六)其他與項目經費管理相關情況。
第五條 省撥款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計畫項目,在申請結題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應自主選擇審計中介機構,委託其開展結題驗收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承接項目經費審計業務的審計中介機構應具備近三年無行業懲戒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有固定營業場所和較為固定審計團隊的審計中介機構(含審計中介機構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
省撥款在100萬元以下50萬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計畫項目,在申請結題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設有內審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由其內審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未設內審機構的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審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省撥款在50萬元以下的省科技計畫項目,在申請結題驗收前,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並附設備費、業務費等主要支出的相關明細。
第六條 項目經費結題驗收審計遵循以下程式:
(一)確定審計中介機構。由項目承擔單位選擇符合要求的審計中介機構,並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準備相關資料。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需提供資料清單》(附)的相關要求準備審計資料。審計中介機構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其他審計資料。
(三)實行現場檢查。審計中介機構實施現場審計時,聽取項目實施情況介紹,提出項目審計要求,收集有關資料和會計憑證,必要時可向有關人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並就審計內容與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
(四)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如實反映項目經費投入、使用、管理情況以及審計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和整改建議。審計中介機構依法徵求項目承擔單位的意見,核實無誤後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問題整改落實。項目承擔單位對審計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並在結題驗收申請資料中附相關整改落實的佐證材料。
項目經費使用調查審計,以及由項目承擔單位內審機構進行審計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七條 被列為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單位的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可按相關規定執行。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第八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項目經費審計業務服務和監督。省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受託開展審計相關培訓服務與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與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推動將項目經費審計納入其執業質量檢查範圍。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盤點資產,如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主動配合審計中介機構開展結題驗收審計工作,不得隨意調整賬務及原始憑證,全面、真實、及時提供審計相關資料。主動與審計人員溝通,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
第十條 審計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必須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尊重科研活動規律,全面落實項目經費管理政策要求,充分、適當的收集審計證據,做到事實清晰、證據鏈完整。自覺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保持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涉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對於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審計中介機構應為科技創新和項目研發提供優質經費審計服務,並按業內公允標準收取項目經費審計費用。審計費用可在該項目“直接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蘇科技規〔2016〕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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