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過時間:1992年8月24日
  • 地址:江蘇省
  • 第一章:總則
通過時間,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第三章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第四章科學研究與開發機構,第五章科技人員,第六章科學技術公用事業,第七章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第八章巨觀管理和指導,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通過時間

(1992年8月24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保障科技興省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進步(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系指: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科技進步的管理和服務,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基本方針,改革科技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相適應的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社會事業的科技進步和科學研究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推動科技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學習、傳播、運用科學知識和方法,抵制和反對違反科學、宣揚愚昧落後的行為,促進科技進步。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一切為科技進步作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組織,都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表彰和獎勵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

第七條 我省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是:
(一)加快傳統產業更新改造、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的技術。包括:發展新興產業的系列技術;大幅度節約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質與資源利用率的技術;主要行業的基礎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先進的工程設計、製造與施工技術。
(二)高產優質農作物育種與栽培技術,禽畜良種選育、飼養與飼料生產技術,區域資源開發和農產品深加工技術。
(三)人口控制、醫藥衛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通訊、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新技術。
(四)為解決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重大決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以及科學管理新方法、新技術。
(五)具有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或者有學術優勢、有重大開發套用前景的基礎性研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發展高新技術放在優先地位。
對於國家批准設定的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示範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其主管的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資金、人才、物資、稅收和進出口等方面制定優惠措施和辦法。
對省確定的重點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實行差額貼息,息金由省、設區的市兩級財政負擔。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有確定權的部門確定為新產品的,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重點高新技術領域,政府有關部門在培養學術帶頭人、安排科研項目、建設科研設施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發展。
重點基礎性研究項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門制定計畫,組織實施。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加強基礎性研究及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重大工程技術與需要大範圍推廣套用的技術,在全面實施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科學的評估和論證,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防止和控制危害社會安全、損害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技術的擴散和使用。

第三章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各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計畫與重大成果推廣計畫,並有計畫、有重點地引進先進技術,在消化的基礎上實現創新。
對涉及多部門、多學科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集中力量,進行協同攻關,並在資金、物資和技術裝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組建科技先導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
科研機構與農業生產單位共同建立的農業綜合開發試驗示範基地,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設施建設、試驗示範專項經費以及人才培訓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縣(市)、鄉(鎮)可以建立各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並與科研機構、學校及供銷、農資、金融、外貿等有關部門聯合,建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科技推廣服務網路。
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機構可對農業和農村多種經營的技術措施進行承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科技發展基金,專門用於農業科技攻關和農業技術推廣。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銷售單位應當在一定年限內從銷售總額中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返還給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主要用於研究開發的再投入,並從中提取適當比例用於獎勵對選育新品種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副廠長)技術負責制。總工程師(或技術副廠長)協助廠長(經理)具體負責本企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資金、設備投入等方式,參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前期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技術成果入股方式,參與企業聯合經營。
第十七條 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當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其他企業,也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增強技術開發能力。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可以實行獨立核算,在確保完成本企業規定任務的前提下,對外承擔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業務。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其銷售額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專門用於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套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嚴格實行崗位技術考核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會事業科技進步,積極推廣套用社會事業科技成果,並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社會事業各主管部門應當把科技進步工作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培育技術市場,發展科技第三產業,實現技術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移。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出資或者分流人員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第三產業,建立經營服務實體。
第二十條 加強地區之間、部門行業之間、省際之間以及與國外的技術合作與交流。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大中型企業和科技社會團體及科技人員應當積極開展對外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推廣。
第二十一條 重視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的作用。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團結、組織會員單位和廣大科技人員,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四章科學研究與開發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省地方所屬的自然科學研究與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是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要基地。其專業設定必須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並具有研究、開發和解決本專業領域關鍵技術問題的能力。
全民獨立科研機構的設定、調整和考核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高等學校可根據自身的專業優勢和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非獨立的專業科研機構。
第二十三條 科技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集體、私營或者個體科研機構,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並依法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研機構必須努力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任務,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不同所有制科研機構之間、科研機構與企業(企業集團)之間可以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
開發型科研機構應當按照市場機制,從事科研開發和經營活動,其他科研機構也要積極分流人員從事科技開發和第三產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獨立科研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院(所)長是科研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行政管理和業務工作。
科研機構可以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契約,實行科研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對科研機構在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中間試驗產品,本單位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央各部門設在本省境內的科研機構參加和支援我省地方建設。地方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它們的科研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第五章科技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最佳化教育結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有計畫地培養各類科技人才。
第二十九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進行考核,實行繼續教育證書制度。所在單位必須保障科技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考績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鼓勵自學成才。企業和基層單位應當從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中發現和培養各種專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點專業領域專業技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隊結構。
省設立青年科技基金,用於資助優秀青年科技人員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我國在國外工作或者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我省參加工作。回國人員來我省參加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或者與本省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外合資、合作創辦科技實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項目水平及效益大小,按照國際慣例在淨利潤中提取合理比例付給報酬,並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通過訂立技術契約,承包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開發項目。對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承包項目,可以根據該項目的技術創新程度,從新增利潤或者節約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直接完成該項目科技人員的報酬。
對農業技術人員到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可以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純收入或者其他有關資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給直接參與承包的科技人員。
科技人員有權在科技承包中獲得合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去,發揮專長,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聘用退(
離)休科技人員參與專業技術工作,並給予合理報酬。其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法規規定的,聘用單位有責任根據本人申請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獎勵。
對曾經獲得國家和省重要科技成果獎的退休科技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可以提高其退休工資待遇。
著名科學家和技術專家,可以適當延長退(離)休年齡,或者擔任名譽職務。
第三十六條 科技人員在執行國家科技攻關等重點計畫項目期間,項目主持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科研補貼。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制度,逐步擴大單位用人和個人擇業的自主權。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充分發揮本單位的人才優勢,合理使用人才,並可以組織或者批准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害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從事有報酬的業餘科技活動。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科學技術公用事業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的公用事業是促進和保障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和繁榮的基礎條件。有關部門必須在基本建設項目安排、專門人才培養及資金和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保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和完善計量、標準、質量等技術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十一條 推進科技情報信息服務手段的現代化和社會化,逐步建成科技文獻、成果檔案、信息服務的計算機網路。
鼓勵科技情報和其他專業研究機構發展科技信息產業,促進科技情報信息經營服務活動進入技術市場。
建立全省專利管理、專利實施體系,完善專利代理、中介、諮詢、文獻檢索等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實驗室裝備計畫,建立大型精密儀器專管共用制度,建設地區性測試中心和協作網路,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為科學研究和經濟建設服務。
建立和完善科技活動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共用實驗室、中試基地和自然陳列館(室)等社會化科技服務設施。
第四十三條 省設立優秀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專業性強、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高的優秀科技著作的出版。

第七章科學技術資金投入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障全社會科技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幅度。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增加對全社會科技進步的資金投入。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確保經濟建設中科技進步投資的比重與提高經濟技術水平的需要相適應。在確定國民經濟投資的計畫和規劃時,應當對技術改造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消化、吸收與創新投資占技術引進投資的比重,以及財政預算中科學技術經費的支出比例,作出明確的安排。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支出的科技經費必須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增長。其中科技三項費用(重大科研項目、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補助費)和科學事業費必須以比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高三至五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
第四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從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各類科技發展基金,用於資助重點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發展研究、軟科學研究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進行科技扶貧,並在財政上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十八條 各專業銀行科技貸款必須以高於全部貸款增長的速度增長。
科研單位、高等學校,可以向銀行申請科技開發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還貸期限、融資方式、項目管理等方面必須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

第八章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科技進步發展規劃和科技興省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並組織實施。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技術政策,對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進行導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有關部門開放和培育技術市場。有關部門對重大科技成果應當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有計畫地組織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發展軟科學研究,扶植科技諮詢產業,加強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組織協調。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各級計畫、經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範圍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在全省建立科技進步統計指標體系,各級統計部門負責對各地區、各部門科技
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分析評價,定期發布公報。
第九章科技進步獎勵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技進步獎,對在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事業中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科學管理方法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自然科學研究和軟科學研究中取得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成果的單位、集體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實行重獎。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定期選拔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並給予較高的榮譽和生活待遇。
學術造詣較深、貢獻突出的中青年專家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職務限額限制。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本地區的農業科技獎勵基金,對在農業科技攻關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對外省、市科技人員來我省進行技術合作、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榮譽和物質待遇方面給予優惠,如本人要求調進江蘇城市的,入戶從優。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在重大技術、經濟項目或者技術引進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在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申報、鑑定中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經政府授權部門核准,取消已享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責令補繳減免的稅金,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者合理化建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合法權益或者違法轉讓技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科技經費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科技經費的,應當根據其數額及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科技進步條例是地方科技工作中一部重要的、具有基礎作用的法規。認真做好科技進步條例的修訂,對進一步規範全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行為,完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建設創新型省份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作用,早在1989年,我省就確立了“科技興省”發展戰略;2005年,明確了“科教優先”的發展方針;2006年,提出了率先建成“創新型省份”的目標;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明確提出實施科教與人才強省基礎戰略、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十次全會又進一步作出了《關於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在新的起點上開創科學發展新局面的決定》,全面落實“六個注重”,重點實施包括科技創新工程在內的“八項工程”。2011年5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又進一步提出《關於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工程,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意見》。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對大力推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建設創新型省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抓緊對條例進行修訂,對於切實加快科技進步與創新、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全省“兩個率先”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構建區域創新體系,提高全省自主創新能力的需要。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近年來,全省重視科技、崇尚創新的氛圍日益濃厚,全社會科技投入大幅增長,企業創新能力迅速提升,產學研合作十分活躍,知識創新產出明顯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蓬勃發展,我省區域創新能力位居全國前列,全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已經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與已開發國家和先進地區相比,我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科技進步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更需要從立法的角度,進一步強化科技進步與創新的鮮明導向,引領和推動科技強省、教育強省、人才強省建設;進一步明確推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的責任主體和重點目標、任務,集成全社會科技創新資源,充分發揮江蘇科教資源優勢,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堅實基礎和強大科技支撐。
三是進一步加強科技立法,完善地方科技法規體系的需要。我省於1992年在全國率先制定實施了地方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並分別於1997年和2002年先後兩次對條例進行了修訂。為貫徹執行科技進步條例,我省又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和規章,初步形成了以省科技進步條例為核心的科技進步法律法規體系。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的快速發展,在實踐中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原有科技進步條例中的一些提法、表述已顯過時和落後。另一方面,近幾年,我省已先後對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發展高新技術條例、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作為具有基礎作用的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一直未作修訂。此外,新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之後,修訂地方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顯得更為迫切和必要。因此,為進一步完善地方科學技術進步法律體系,確保各相關條例或辦法之間的有機協調,有必要對科學技術條例進行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0年,由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牽頭,到省內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就條例修訂工作進行了調研,組織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條例修訂工作座談會,並以書面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對湖北、上海等外省、市修訂的條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分析。起草過程中,先後數十次易稿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初稿。2011年5月,省科技廳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後,按書面程式廣泛徵求了省委組織部、宣傳部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委、編辦、教育廳、財政廳、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科協、知識產權局等30多個省級黨政機關,以及13個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高新區管委會、創投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的意見,5月31日和6月9日又先後在南京、蘇州等地進行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6月上旬和中旬又分別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溝通、協調會,逐條反覆推敲、協商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7月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並依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本次提交的送審稿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研發機構與創新創業載體、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立法指導思想
此次修訂條例總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條例的修訂自始至終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更好地解決科技進步的目的性和主體性。統籌兼顧和綜合考慮各個行業、不同領域的科技進步工作,以科學技術的全面進步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二是與上位法相協調。在主體框架、重要內容和一些重要提法方面,特別是上位法已做了重要修訂的,與上位法相對應,既體現與國家科技進步法的一致性、整體性,同時避免照搬照抄、與上位法雷同現象。三是注重省情,形成特色。從實際出發,體現江蘇特色,服務全省科教興省與人才強省、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把工作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和比較成熟的做法,以法條的形式予以提升和強化。四是樹立“大科技”理念。科學技術進步涉及全社會各個領域、各個部門,也有別於其他具體的科技工作法律檔案。在具體條款修訂中既要注重可操作性、可行性,又要把握原則和巨觀。同時,要體現與其他相關條例的協調,儘量與目前已經制定出台的其他相關條例不重複。如目前已出台的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發展高新技術條例、企業技術進步條例、智慧財產權條例、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
(二)關於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提法
本次條例修訂的最顯著的特點是,在原有條例“科學技術進步”表述的基礎上,突出“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凡涉及到“科學技術進步”相關表述的,全部修訂為“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獎勵本行政區域內在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等等。之所以用這樣的提法,一是更加突出和強化了“創新”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要性,彰顯“創新”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更加體現了省委、省政府提出“創新驅動核心戰略”的時代要求,以推動全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三是依據了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提法,如《關於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工程,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意見》中“切實加強科技進步與創新,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內生髮展動力”、“充分發揮科教資源優勢,加快推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等等。這些表述,賦予“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更為豐富的內涵,也是本次條例修訂的一個特色。
(三)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股權激勵
我省在全國率先設立了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大力培育和發展新興產業,對推動我省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條例修訂中,在第二章中設定了有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內容,鼓勵和支持省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建立成果轉化機制,對國家和我省在成果轉化方面的相關激勵政策進一步予以明確,同時,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轉化,作了明確規定。
在股權激勵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和要求。2006年,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第十二條明確“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的稅後淨收入20%的收益”,這些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有力地推進了全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近年來,在實踐工作中,為促進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不少地方和單位加大了成果轉化的獎勵力度,並不局限於20%的最低限額。參考兄弟省、市修訂的條例,湖北省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中將此比例界定在20%—70%,河北省的條例中明確提出“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可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的稅後淨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收益”。在此次條例修訂調研中,許多單位反映,江蘇科教資源和科技成果豐富,科技成果轉化的空間很大,但目前成果轉化淨收入或股權不低於20%比例的政策,對激勵科技人員積極實施成果轉化的作用還不顯著,原條例只設定了最低限為20%,沒有界定最高比例可達多少,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在此次條例修訂中,根據我省實際,參考兄弟省、市經驗,有必要加大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力度,明確一個指導性比例範圍,更好引導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前修訂為30%—70%,比較符合江蘇實際,也具有較強的指導性。
(四)關於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和過去的條例相比,在第三章中,從標題到具體內容都突出了“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推進“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投入主體、技術創新活動主體和創新成果轉化主體”。圍繞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通過多種形式鼓勵企業成為創新投入的主體,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廣泛開展產學研合作以及“財政性資金資助的與產業發展相關的開發項目,鼓勵由企業組織實施或者由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實施”,此外,在企業標準的制定、海外併購研發機構等方面,也作出引導和規範。這些都強調和突出了企業的主體地位與作用。
(五)關於人才是第一資源
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科技人才工作,堅定不移地把科教興省、人才強省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戰略。近幾年,又進一步提出人才優先發展、優先投入,堅持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著力培養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大力引進海外人才,積極推進人才國際化。在修訂的第五章“科學技術人員”中,從科技人才發展戰略和科技人才的培養、引進、流動、考核評價、激勵措施、寬容失敗、誠信機制等方面予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在科技人才工作中的職責、支持手段,規定各級財政應當設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的人才分配、激勵和保障制度。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教與人才強省的基礎戰略要求。
(六)關於財政科技投入和科技金融
關於財政對科技的投入,新修訂的條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條明確了“兩個確保”,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步增長機制,確保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持續提高”。關於科技金融,進一步突出了科技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探索建立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新機制,爭取科技與金融結合的重大體制突破,引導和推動各類社會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如:修訂草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者風險投資資金,吸引境內外股權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公司等投資機構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種子期和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與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開展科學技術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探索設立專營機構,創新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高新技術企業掛牌交易、科技型企業債券融資等業務。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統一場外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技擔保公司、重點經營科技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擔保,開發科技保險品種。鼓勵和支持發展股權交易、產權交易和評估評價等各類科技金融服務機構。
(七)關於法律責任
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和創新氛圍,對推進全社會科技進步與創新,具有更為重要的導向和保護作用。近年來,學術造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提供虛假意見等違紀違法行為屢見報端,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在此次條例修訂中,一方面,從正面比較多地強調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鼓勵、支持、引導科技進步與創新活動,另一方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家、組織及科技人員在科技進步與創新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記入誠信檔案、限制申報財政性資金項目、收回資金、撤銷獎勵、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些條款的規定層次比較清晰,對象比較明確,內容比較全面,處罰措施適當。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1992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這是我省在國家尚未制定科技進步法的情況下,率先制定的有關科技進步的省一級地方性法規。法規實施近二十年來,逐步形成了以《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為核心的地方科技進步法規體系,為我省科技進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和經濟的快速增長,科技進步面臨的環境、條件發生了深刻變化。在科技支撐和引領發展的能力顯著提升的同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對科技進步和創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賦予了新的內涵和使命。科技進步和創新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對《科學技術進步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對科技進步的任務、方針和措施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我省現行的《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雖然於1997年和2002年先後兩次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正,但主要內容未作重大修改,已難以適應我省的科技進步工作現狀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客觀要求。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將科技進步工作長期以來積累的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上升為法律,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以及科技進步工作發展的新形勢,對《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在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進行反覆研究和論證,並將最近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工程工作會議主要精神體現於修訂草案之中。我委自2009年開始組織開展專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見,並提前介入法規的修訂工作,與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部門保持聯繫和溝通,多次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前不久我委還專門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會議,進行專題研討。我委的有些意見和建議已被修訂草案吸納。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結構比較合理,內容貼近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基礎較好。為進一步完善修訂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集聚科技資源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集聚國內外科學技術資源,實現各種先進技術和優勢的有效集成,增強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不僅僅只是“產業”,經濟社會各個領域都有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僅僅局限於“產業”,不夠全面,建議刪去“產業”二字。
二、關於對職務成果完成人的獎勵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所形成的職務成果,以技術轉讓、股權投入等方式實施轉化,“可以”將轉讓取得淨收入“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或形成股權“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獎勵給職務成果完成人和為職務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單位應當從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只要求不低於20%,對上限沒有封頂。修訂草案規定的“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與國家法律不符,建議刪去。同時國家法律對給予獎勵是肯定的,建議將“可以”改為“應當”。
三、關於實現由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共享
為了提高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效益,實現資源共享,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再增加一款:“由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實驗室、檢測中心及購置的大型儀器設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通過有償或無償形式,實現資源共享。”
四、關於在本省設立研發、技術服務機構的規定
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鼓勵外資企業和跨國公司“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與省內組織、個人依法聯合設立”研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這一表述只鼓勵外資企業和跨國公司與省內的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設立,如果與省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活動就得不到鼓勵和支持。我委認為,只要有利於我省科技進步,在本省無論與省內省外的組織和個人合作,都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因此,建議修改為“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活動”。
五、關於科技投入體系的表述
加大科技投入必須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科技投入體制,政府、企業等社會各方面都有加大科技投入的責任和義務,都是科技投入的主體。主體相對客體而言,不以投資多少而論,而以投資和接受投資相區別。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企業投入為主體”的表述易產生岐義,且《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兄弟省市的法規都沒有這種提法,建議修改。
此外,修訂草案政策性語言較多,建議按照法規的規範要求進行調整。有些條款內容和文字的表述還不夠準確,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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