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 通過日期:2010年9月29日
  • 組織機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序列號:公告第55號
修訂的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的條例全文

《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2014年7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發揮企業在技術進步中的主體作用,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進步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管理方法進行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以及服務方式創新等活動。
第三條 企業技術進步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遵循相關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注重節能環保,開發、套用、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引導和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協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的引導和服務,制定、落實激勵與扶持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激發企業技術進步的動力,推進產業高端化,促進產業集約集聚,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互動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加強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共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做好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做好企業技術進步相關工作。
第二章 引導與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企業技術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總體規劃和行業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指導企業開展技術進步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規定,發布技術改造投資和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指南。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及時發布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縮小企業技術進步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範圍,消除地方保護、區域封鎖,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九條 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技術市場和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讓、大型共用軟體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牌創建、標準制定、人才培訓等服務。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源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實現智慧財產權產業化。引導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利用,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宣傳,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提供指導、幫助和服務,依法查處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獨自設立或者聯合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開發機構;
(二)利用國際國內科技資源實施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
(三)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採用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等方法,增加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投入;
(五)套用信息技術實現設計數位化、產品智慧型化、生產自動化、管理網路化、商務電子化;
(六)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新商業模式、開展業務重組等手段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展民眾性的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為職工發揮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工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會同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學習和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企業職工應當努力提高技術水平,遵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三章 激勵與扶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持企業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免徵相關建設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引進技術設備、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進口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以及企業從事節能環保項目所得和購置節能環保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所得,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項目密切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發明創造。對企業申請、維持國內外重大發明專利的費用,按照國家、省有關專利資助的規定給予資助或者獎勵補助。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逐步推廣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按照國際先進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培育和發展自主品牌。
鼓勵企業制定標準。對主導制定或者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獨自設立或者聯合建立的研究開發機構,被國家、省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產學研用結合,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進行人才、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共享研發設施,開展協同創新建設,加大中間試驗、工業性實驗、工程化等成果轉化關鍵環節的投入,實施重大自主創新成果轉化,提高產業化水平。
企業可以採取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等方式,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員開展產學研用的合作。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對重點示範套用工程項目給予獎勵和補助。
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重點推廣套用的新技術、新產品,其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安排用地。鼓勵企業利用原有工業用地進行技術改造,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技術進步的融資支持力度,優先滿足國家和省重點技術進步項目的融資需求。
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上市融資、股權融資、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資金,開展技術進步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投資基金和信託、保險等機構創新服務產品和方式,支持企業技術進步。省設立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新興產業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小微企業技術進步貸款補償機制,通過風險補償、貸款增量補償、貼息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技術進步貸款投放。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技術進步項目融資提供服務,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風險補償和獎勵。
建立與企業技術進步相關的保險機制,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套用和推廣。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加強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相應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通過國家、省人才計畫引進和培養的人才,按照規定享受有關政策。企業支付給引進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按實列作研究開發費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技能培訓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強企業技術、技能人員的培養和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企業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崗位技術、技能培訓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企業技術進步獎勵機制,對在企業技術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進步相關榮譽的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鼓勵企業建立完善技術進步獎勵機制。對在企業技術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企業可以採取新產品銷售提成或者給予股權、期權等形式予以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指導和監督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技術進步信用評價機制,建設和完善信用信息監督平台,加強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跟蹤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能源、土地、環保等政策,採取有效措施,淘汰消耗高、污染嚴重、技術落後的產品、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技術進步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通過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取得專項資金、享受優惠政策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為全面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同時要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
當前,我省正處於加速工業化階段,資源短缺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同時,經濟全球化和日新月異的高新技術發展也對傳統工業化模式提出了挑戰。只有加強企業自主創新,推動產業轉型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才能形成長期競爭優勢。在此情況下,加快企業技術進步,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創新型經濟,意義顯得尤為重大。實踐證明,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是適應科技迅猛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也是加速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
1997年省人大頒布、2002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的《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對確立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推動我省企業技術進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進程的加快,國家上位法的調整和新的政策方針出台,《條例》實施的背景和環境出現了許多新變化,原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和創新型企業的要求。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最新精神,企業是技術進步的主體,在技術進步活動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主要發揮引導、扶持與保障的功能。我省作為經濟和科教大省,企業技術進步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更應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與時俱進地對《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進行調整和修訂,更好地解決企業技術進步的新問題,滿足企業和基層的新訴求。
二、起草和審核過程
2012年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即開始著手《條例》修訂的準備工作,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修訂初稿。
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修訂)》列入2014年正式立法計畫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把此項工作作為重點工作,分別召開各市企業技術進步主管部門負責人、相關專家座談會和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反覆論證和認真修改,完成草案送審稿,並於2013年10月上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和部分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2014年1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赴南京、常州等地進行調研,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2月18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召開了汽車、海洋裝備、船舶、電子、信息、農業機械、服務業等十餘個行業的龍頭企業代表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參加的立法座談會,了解企業心聲。2月19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省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對《條例(送審稿)》相關內容進行研究、論證和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14年3月19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
(一)立法修訂的主要思路。
《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思路是突出企業在技術進步中的主體地位,並明確各級政府、主管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在企業進步中的引導、支持與保障作用,其目的在於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
(二)明確企業在技術進步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為了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相關檔案精神,《條例(草案)》強化了企業技術進步的主體地位。將原有立法中的“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改為了“發揮企業在技術進步中的主體地位,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並對企業從事技術進步活動進行了概括性規定。
以這些條文為巨觀框架和導引,在其後的相關立法條文設計中強化了企業的主體地位。主要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是將第二章章名由“企業職責”改為“引導與推進”,並在刪除原《條例》第二章中的企業義務之後,保留了部分企業應當從事的技術進步活動;另一方面,將原有《條例》第三章“指導與管理”中關於“鼓勵”的相關條文進行了整合。
(三)加強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引導、支持與服務職能。
在全面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活動方式也在經歷著一系列變革,如行政審批的簡化、行政管理方式的創新等。在企業技術進步領域,政府應當更加注重對企業開展技術進步活動的引導、支持與保障。
《條例(草案)》從規劃、發布產業政策指導目錄、安排專項資金、行政事業收費的減免、稅收優惠、獎勵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的精神,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逐步縮小企業技術進步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範圍。
此外,為強調行政活動管理方式的變革,《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規範和監督企業技術進步活動。”這樣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
(四)強化對中小微企業技術進步的保障。
中小微企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業家創業成長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但受制於管理粗放、人才缺乏等先天性不足,中小微企業抗衝擊、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普遍存在融資瓶頸等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要求完善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向中小企業技術轉移的公共服務平台,健全服務功能和服務標準。為體現這一精神,《條例(草案)》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對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作了專門規定。
(五)完善企業技術進步獎懲機制。
《條例(草案)》對企業在技術進步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扶持的行為進行了規範,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在技術進步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通過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取得專項資金、享受優惠政策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將信用評價機制引入企業技術進步活動,利用信用信息監督平台對享受技術進步優惠政策的企業予以必要監督,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技術進步信用評價機制,建設和完善信用信息監督平台,加強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跟蹤監督。”
以上說明連同《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無錫市代表團劉禮華等10位代表提出了《關於修訂〈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的議案》(第0025號),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議案交由我委辦理。我委對該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於4月初會同省經信委赴江陰市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部分提案人和省、無錫市、江陰市經信委的意見。5月19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對該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該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7年8月頒布實施,2002年4月、2010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訂。《條例》實施以來,對確立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推動我省企業技術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企業技術進步還面臨著其主體有待進一步強化、投入力度需要加大、產學研一體化的體制機制不夠健全,以及科技人員在創業創新創優中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等情況和問題。當前,我國提出了創新型國家戰略,發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為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在十個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修訂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並在該法中增設了企業技術進步一章,將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法律化。為加強創新型省份建設,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又好又快實現“兩個率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根據我委會同省經信部門和部分提案代表對《條例》條文進行梳理的情況,《條例》雖然不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但其中有的表述已與目前國家的提法不相一致,有的條文的規定已不適用,有的內容已被其他條款涵蓋、存在重複現象,有些提法不夠準確和科學。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解決。
鑒於上述兩方面的情況,同時考慮到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有關涉及管理體制以及政策方面的問題需要省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因此建議將議案轉省人民政府辦理,並由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提出《條例》的修訂草案,同時將辦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待條件成熟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的修訂列入正式立法計畫。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13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自1997年頒布施行以來,對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該條例出台已有十多年,企業技術進步的市場、政策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條例的許多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強化企業在技術進步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進步的導向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推進企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該條例進行廢舊立新十分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提出的修改意見有的已被吸收。2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工委、經信委赴無錫、泰州進行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由當地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部分企業家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有一定的基礎和針對性,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明確保障產學研聯合具體措施
條例草案總則第四條規定了鼓勵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協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但在後麵條款中沒有相應的鼓勵、保障措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眾多,科研資源豐富,且設有專門的產學研聯合引導資金,應當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加大政府的引導力度,調動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的積極性,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
二、增加促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規定
我省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一直保持全國第一,但由於轉化需要經過中間試驗、工業性實驗、工廠化生產等諸多環節,投入風險較大,不少技術創新成果難以轉化,亟需政府加強引導和支持,建立和完善相關調控機制,加強資金扶持,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促進我省從“製造大省”向“製造強省”轉變。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應規定,進一步促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三、加大促進企業技術推廣力度
企業技術進步活動主要有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三個方面。條例草案對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的引導、扶持措施規定得比較多,而在技術推廣方面只有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保險機制的規定,力度不夠。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在稅收和其他政策方面給予優惠,鼓勵企業推廣新技術。
四、加強人才培養、引進的服務和保障工作
人才是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關鍵要素。建議在條例草案中進一步加大人才培養、引進的服務和保障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於激發企業科技人才積極性、創造性的分配、激勵和保障制度,提高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支持自主創新企業通過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項目開發引進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端人才。
五、培育自主創新產品市場需求
新產品市場有效需求不足,較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建議條例草案在兩個方面鼓勵企業產品創新,一是加大對品牌的支持力度,大力實施質量興省、品牌強省戰略;二是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按照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實行政府首購和採購制度,進一步擴大自主創新產品的市場需求。
此外,條例草案對企業開展技術進步活動倡導性的多,激勵和扶持措施顯得不夠具體;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章名語義相近,內容上存在交叉、重複現象;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不夠準確。這些都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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