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強軟體產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
- 適用省份:江蘇省
- 目的:為了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總則,人才保障,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引導,扶持措施,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解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強軟體產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軟體開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教育培訓及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產業。本省優先發展軟體產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協調機構,協調軟體產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在具備發展軟體產業條件的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省軟體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對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省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教育、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外經貿、公安、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和保障軟體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對軟體產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才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軟體產業發展需要,制定推動軟體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增加對軟體人才培養的投入,重點加強技術骨幹和項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
第八條 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軟體人才供需信息進行調研、預測和發布,為軟體人才培養、引進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第九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軟體人才培養規劃,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最佳化培養模式,提高軟體教育、教學水平,培養社會需要的各類軟體人才。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示範性軟體學院和軟體職業技術學院的建設。國家示範性軟體學院或者國家示範性軟體職業技術學院,由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在經費投入和發展政策上給予支持。
省屬、市屬高等院校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需要擴大招生規模並符合條件的,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省內獨立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軟體企業合作辦學,採取多種形式,擴大高層次、複合型、套用型軟體人才的培養規模。
省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資金、項目投入、培養計畫以及審批環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教育、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軟體人才實訓基地建設,有重點地建立軟體專業學生實習基地。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培訓軟體實用人才。對在技術培訓領域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會力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省高層次軟體技術人員出國培訓、進修或者外國軟體專家受聘來本省講學、工作的,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軟體企業應當按照職業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軟體企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支持軟體企業人員在職攻讀軟體專業相關學位,提高軟體企業人員研究開發能力。軟體企業人員培訓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事、科技、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根據軟體產業發展規劃和軟體人才需求,制定軟體人才引進計畫,支持軟體企業引進國內外高層次軟體技術和管理人才,協調解決人才引進中的具體問題。
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支持引進國內外在軟體行業有影響的領軍人才。對成功引進軟體領軍人才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
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損害本單位正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從事軟體技術成果轉化和服務活動或者兼職創辦軟體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軟體企業可以以股份期權等形式獎勵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國有及國有控股軟體企業可以從每年淨資產增值部分中提取總額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以股份期權等形式獎勵給管理骨幹和技術骨幹。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軟體行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可以聘任軟體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軟體行業協會人員、軟體技術人員、法律專家等為仲裁員。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引導全社會自覺尊重和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 本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版軟體。
本省公民應當自覺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發現生產、銷售盜版軟體的,有權向著作權管理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軟體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依法查處軟體侵權行為。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侵犯軟體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公正處理涉及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軟體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省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為軟體著作權人進行登記和依法維權提供服務。
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的,可以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獲得相關費用的全額資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的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獎勵。
鼓勵和支持軟體企業申請國外(境外)專利。
第二十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支持軟體行業協會和軟體企業參與國際、國內的軟體標準的制定及其推廣套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軟體行業協會可以組織軟體企業建立軟體保護協作機制,保護軟體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軟體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契約。
軟體企業員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對所在軟體企業或者原所在軟體企業有關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軟體企業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契約中依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競業限制契約。競業限制條款或者競業限制契約應當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並依法約定相應的經濟補償。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應當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服務引導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領域的套用和推廣,組織實施軟體產業化示範項目,推進農業、工業、服務業信息化,擴大軟體產品及軟體服務的市場需求。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軟體企業承接軟體外包業務,開拓國際軟體外包市場。
承接軟體外包業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信息產業、外經貿、人事等部門和軟體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等組織,可以組織軟體企業到境外招聘人才、承接業務、參加展覽、宣傳推介。
軟體企業人員因公需要經常出國的,可以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需要經常往返港澳的,可以申請辦理半年或者一年內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續。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軟體企業申請相關的國家或者國際評估和認證。
在本省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通過國家或者國際權威評估和認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或者獎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軟體園的建設和發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類企業等參與軟體園建設。
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部門推動軟體園的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規範管理,充分發揮軟體園的帶動和集聚效應。
第三十三條 軟體園應當積極引導園內軟體企業從事軟體的開發、生產、服務和出口,培育具有技術特色的中小型軟體企業,扶持大型骨幹軟體企業,加強軟體人才培訓,為園內軟體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等綜合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為軟體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軟體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本省軟體企業提供有關技術、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服務,並建立健全軟體產業人才信息庫,為軟體企業提供人才服務。
第三十五條 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軟體產業統計制度,完善軟體產業統
計指標體系,加強對軟體產業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定期發布軟體產業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軟體行業協會應當在標準制定、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企業合作、行業自律、糾紛調解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軟體行業協會可以設立軟體企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根據自願原則,調解軟體企業之間的有關糾紛。
第三十七條 軟體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或者推薦下列示範條款:
(一)軟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實踐要求;
(二)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
(三)保密事項;
(四)軟體著作權保護;
(五)其他示範條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為軟體企業服務的風險投資、融資擔保、人才流動、著作權轉讓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條 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本省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扶持軟體產業發展的財政、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加大扶持力度。
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軟體核心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及品牌的培育、軟體外包業務的扶持、國內外高層次軟體人才的引進、公共環境的建設以及軟體教育與培訓活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設立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和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服務業發展、科技、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軟體產業項目。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軟體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軟體產業化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優先納入本省信息產業企業技術進步與產業升級專項,享受貸款貼息。
第四十二條 以財政性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其他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
以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擔保機構,應當優先為軟體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鼓勵其他擔保機構為軟體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第四十三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辦法,簡化認定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為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協助軟體企業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輔導等程式,推薦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上市。
第四十五條 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軟體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列入政府採購範圍。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用於購買軟體產品和服務的資金占總投資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政府採購軟體和服務的,應當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引導企業在信息化建設中,與軟體企業合作開發或者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 鼓勵軟體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軟體企業聯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和機構,共同研究開發和推廣軟體技術和產品,推進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積體電路設計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性、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大力發展軟體產業,是增強信息產業核心競爭力、建設信息產業強國的迫切需要,對於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提高綜合國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2005年,我省軟體產業實現銷售收入416億元,軟體從業人員超過13萬人;擁有江蘇軟體園和南京、蘇州、無錫、常州軟體園5個國家級軟體產業基地,為我省軟體產業的集聚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軟體產品在行業套用領域也取得了突破,電力、電信、安全、教育、辦公軟體在全國均具有較強的優勢,特別是電力軟體已經占據全國市場50%的份額。按照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江蘇在未來5年內要“快速崛起,位列三甲”,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雙倍增”任務。這對我省軟體產業是極大的挑戰,要求我省軟體產業發展必須要打破常規,通過立法集中各種力量,整合各方資源,切實營造有利於軟體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加快培育軟體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軟體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
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實施以來,極大地推動了國內軟體產業的發展。但是由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對扶持軟體產業的發展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我省在貫徹實施過程中,還需要結合實際,加以細化,以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一些具體政策問題。同時,我省的軟體產業發展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瓶頸”問題,如:企業規模偏小、缺乏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核心競爭力較弱等,需要通過立法,引導資金、人才和信息向軟體產業傾斜,確保我省軟體產業的持續快速發展。當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軟體產業發展,將軟體產業確定為我省第一個優先鼓勵發展的產業,為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機遇。因此,制定《條例(草案)》對於加快培育我省軟體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軟體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江蘇制定《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在全國率先立法,也是對軟體產業立法的有益探索。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對軟體產業立法高度重視,省人大在《條例(草案)》沒有列入《江蘇省2003—2007年立法規劃》的情況下,破例將其列為2006年的立法調研項目,後又將其列入今年(2007年)立法的正式項目。
省信息產業廳為了確保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於2005年10月底成立了立法課題組,聘請了有關專家和學者參加。課題組全方位地對國內外相關的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措施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論證,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此後,又對初稿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06年6月29日報送省政府。
《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分別徵求了各市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綜合各地和各部門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06年9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信息產業廳組織到上海、大連等外省市調研,10月,又到蘇州、南京等地,召開了有關部門和企業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和省信息產業廳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地論證和修改。10月26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再次徵求各部門的意見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協調。11月13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
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信息產業廳、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省政府領導的要求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一步研究論證,並專門召開了部分大型軟體企業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內容;刪除了原《條例(草案)》第四章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並對有關章節作了調整,刪除了規定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用途的部分條款。12月28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設立軟體產業促進委員會的問題。
軟體產業的發展,涉及到人才、稅收、資金等多方面,需要各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實踐中,軟體產業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單靠某一個行業主管部門是難以解決的。鑒於推動軟體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及該項工作的複雜性、長期性,有必要設立一個非常設性的協調機構來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同時,參照了上海、天津、湖北等地設立了“軟體產業發展聯席會議”或者領導小組;大連市由市長牽頭,不定期召開各部門協調會的做法。《條例(草案)》在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協調機構,協調處理軟體產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這樣規定,有利於整合我省各部門、各領域的資源落實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二)關於人才保障問題。
軟體產業作為新興的產業,在各層次的軟體人才需求中,有工作經驗的中高級軟體人才最為緊缺。而迅速增加中高級人才數量的有效辦法是大力實施針對軟體人才的再教育和培訓。因此,《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省屬、市屬高等學校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及省內獨立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可以根據需要擴大招生規模。第十條規定,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國內外教學科研機構、軟體企業合作辦學,擴大高層次、複合型軟體人才的培養規模。第十一條規定,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人才實訓基地建設,有重點地建立軟體專業學生實習基地。
(三)關於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問題。
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的客觀需要,是最佳化軟體產業投資“軟環境”的重要內容,也是鼓勵我省軟體產業創新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引導公民自覺尊重和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依法查處軟體侵權行為;並推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規定,“軟體行業協會可以設立軟體企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根據自願原則,調解軟體企業的人才流動、智慧財產權、勞動契約等糾紛。”
(四)關於對軟體企業的資金扶持問題。
2000年,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後,各省、市都在資金支持上加大了投入。如上海、深圳用於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近幾年每年都達到2億元。
我省也一直十分重視對軟體產業的扶持,《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01〕59號)就規定,省政府安排一定數額的軟體產業發展基金,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為此,專門設立了“江蘇省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專項經費”。2005年,該專項經費由每年的5000萬元增加到1億元。五年來,該專項經費共使用2.35億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39億元,即每投入1元錢的專項經費,就帶動了16元的社會資金投入軟體產業的發展。
為了進一步加快軟體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市、縣各級政府的積極性,以吸引社會資金和法人資本投向軟體產業,《條例(草案)》在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和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發展。”
(五)關於軟體企業轉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措施不盡相同,而實踐中,我省大部分軟體企業已具備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條件。因此,參照了上海等地簡化了軟體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手續的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科技主管部門為軟體企業轉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性、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大力發展軟體產業,是增強信息產業核心競爭力、建設信息產業強國的迫切需要,對於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提高綜合國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2005年,我省軟體產業實現銷售收入416億元,軟體從業人員超過13萬人;擁有江蘇軟體園和南京、蘇州、無錫、常州軟體園5個國家級軟體產業基地,為我省軟體產業的集聚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軟體產品在行業套用領域也取得了突破,電力、電信、安全、教育、辦公軟體在全國均具有較強的優勢,特別是電力軟體已經占據全國市場50%的份額。按照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江蘇在未來5年內要“快速崛起,位列三甲”,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雙倍增”任務。這對我省軟體產業是極大的挑戰,要求我省軟體產業發展必須要打破常規,通過立法集中各種力量,整合各方資源,切實營造有利於軟體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加快培育軟體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軟體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
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實施以來,極大地推動了國內軟體產業的發展。但是由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對扶持軟體產業的發展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我省在貫徹實施過程中,還需要結合實際,加以細化,以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一些具體政策問題。同時,我省的軟體產業發展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瓶頸”問題,如:企業規模偏小、缺乏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核心競爭力較弱等,需要通過立法,引導資金、人才和信息向軟體產業傾斜,確保我省軟體產業的持續快速發展。當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軟體產業發展,將軟體產業確定為我省第一個優先鼓勵發展的產業,為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機遇。因此,制定《條例(草案)》對於加快培育我省軟體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軟體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江蘇制定《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在全國率先立法,也是對軟體產業立法的有益探索。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對軟體產業立法高度重視,省人大在《條例(草案)》沒有列入《江蘇省2003—2007年立法規劃》的情況下,破例將其列為2006年的立法調研項目,後又將其列入今年(2007年)立法的正式項目。
省信息產業廳為了確保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於2005年10月底成立了立法課題組,聘請了有關專家和學者參加。課題組全方位地對國內外相關的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措施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論證,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此後,又對初稿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06年6月29日報送省政府。
《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分別徵求了各市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綜合各地和各部門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06年9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信息產業廳組織到上海、大連等外省市調研,10月,又到蘇州、南京等地,召開了有關部門和企業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和省信息產業廳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地論證和修改。10月26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再次徵求各部門的意見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協調。11月13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
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信息產業廳、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省政府領導的要求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一步研究論證,並專門召開了部分大型軟體企業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內容;刪除了原《條例(草案)》第四章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並對有關章節作了調整,刪除了規定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用途的部分條款。12月28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設立軟體產業促進委員會的問題。
軟體產業的發展,涉及到人才、稅收、資金等多方面,需要各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實踐中,軟體產業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單靠某一個行業主管部門是難以解決的。鑒於推動軟體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及該項工作的複雜性、長期性,有必要設立一個非常設性的協調機構來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同時,參照了上海、天津、湖北等地設立了“軟體產業發展聯席會議”或者領導小組;大連市由市長牽頭,不定期召開各部門協調會的做法。《條例(草案)》在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協調機構,協調處理軟體產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這樣規定,有利於整合我省各部門、各領域的資源落實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二)關於人才保障問題。
軟體產業作為新興的產業,在各層次的軟體人才需求中,有工作經驗的中高級軟體人才最為緊缺。而迅速增加中高級人才數量的有效辦法是大力實施針對軟體人才的再教育和培訓。因此,《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省屬、市屬高等學校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及省內獨立設立的軟體學院或者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可以根據需要擴大招生規模。第十條規定,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國內外教學科研機構、軟體企業合作辦學,擴大高層次、複合型軟體人才的培養規模。第十一條規定,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人才實訓基地建設,有重點地建立軟體專業學生實習基地。
(三)關於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問題。
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的客觀需要,是最佳化軟體產業投資“軟環境”的重要內容,也是鼓勵我省軟體產業創新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引導公民自覺尊重和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依法查處軟體侵權行為;並推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規定,“軟體行業協會可以設立軟體企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根據自願原則,調解軟體企業的人才流動、智慧財產權、勞動契約等糾紛。”
(四)關於對軟體企業的資金扶持問題。
2000年,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後,各省、市都在資金支持上加大了投入。如上海、深圳用於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近幾年每年都達到2億元。
我省也一直十分重視對軟體產業的扶持,《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01〕59號)就規定,省政府安排一定數額的軟體產業發展基金,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為此,專門設立了“江蘇省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專項經費”。2005年,該專項經費由每年的5000萬元增加到1億元。五年來,該專項經費共使用2.35億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39億元,即每投入1元錢的專項經費,就帶動了16元的社會資金投入軟體產業的發展。
為了進一步加快軟體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市、縣各級政府的積極性,以吸引社會資金和法人資本投向軟體產業,《條例(草案)》在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和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發展。”
(五)關於軟體企業轉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措施不盡相同,而實踐中,我省大部分軟體企業已具備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條件。因此,參照了上海等地簡化了軟體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手續的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科技主管部門為軟體企業轉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在全國率先出台軟體產業促進條例,大力推動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有利於改善我省的經濟結構,進一步增強我省的競爭力,保障“兩個率先”的順利實現,十分必要。同時,委員們提出,草案的規範內容不夠實在,操作性不強;促進、扶持軟體產業發展的力度還不夠大;草案多採用檔案、政策性語言,規範性不夠強。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和立法專家的意見,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信息產業廳在南京、無錫等地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軟體企業、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還赴外省學習發展軟體產業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增加了一些具體、可操作的措施,加大了促進、扶持力度,增強了法規的規範性。草案修改稿形成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徵求了部分常委會委員、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4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在全國率先出台軟體產業促進條例,大力推動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有利於改善我省的經濟結構,進一步增強我省的競爭力,保障“兩個率先”的順利實現,十分必要。同時,委員們提出,草案的規範內容不夠實在,操作性不強;促進、扶持軟體產業發展的力度還不夠大;草案多採用檔案、政策性語言,規範性不夠強。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和立法專家的意見,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信息產業廳在南京、無錫等地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軟體企業、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還赴外省學習發展軟體產業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增加了一些具體、可操作的措施,加大了促進、扶持力度,增強了法規的規範性。草案修改稿形成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徵求了部分常委會委員、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4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有的地方、部門和專家認為,草案第二條中的信息服務外包範圍很廣,包括軟體外包,本條例只調整軟體外包活動。同時,本條例以促進整個軟體產業的發展為目標,除了享受稅收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是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外,條例規定的其他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措施,適用於所有的軟體企業。草案第四十一條關於軟體企業必須通過國家認定的界定,與草案第二條的精神不一致,也與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軟體開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教育培訓及軟體外包等活動,適用本條例。”並刪去草案第四十一條。
二、關於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
1.一些委員、有的地方和專家認為,不是所有的地區都具備發展軟體產業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鼓勵支持和優先發展軟體產業不符合實際。省人大財經委建議,明確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能和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產業。本省優先發展軟體產業。”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內容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在具備發展軟體產業條件的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的發展。”
2.有的地方、省軟體行業協會和有些專家提出,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軟體行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主管部門在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省軟體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對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3.有的地方、省軟體行業協會和有些軟體企業提出,草案第八條關於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在軟體人才保障方面職責的規定,職責不清,分工不明。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的內容分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在軟體人才供需信息、軟體人才培養和引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三、關於軟體人才保障
1.有的委員、專家和有的地方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軟體人才培養,特別要加強中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軟體產業發展需要,制定推動軟體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增加對軟體人才培養的投入,重點加強技術骨幹和項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
2.一些委員、財經委認為,軟體人才培養不應當局限於高層次人才,還應當鼓勵和重視企業在職員工的繼續教育。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軟體企業應當按照職業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軟體企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支持軟體企業人員在職攻讀軟體工程碩士學位,提高軟體企業人員研究開發能力。軟體企業人員培訓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關於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
1.有的委員和軟體企業建議,增加公民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的內容,加大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力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本省公民應當自覺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發現生產、銷售盜版軟體的,有權向著作權管理等部門舉報。”
2.有的委員和部門認為,所有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使用正版軟體。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推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的規定不妥。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內容相應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正版軟體。”“國家機關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3.財經委和有的地方建議,對單位和個人開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的,應當採取具體的鼓勵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和軟體產品認定的相關費用的全額資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獎勵。”
五、關於服務引導
一些委員、財經委、有的地方和專家建議,進一步加強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服務、引導,為軟體產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信息化,擴大軟體產品及軟體服
務的市場需求,帶動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建立軟體產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度;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加強為軟體企業服務的社會中介體系建設。
六、關於軟體外包
有的委員、財經委、有的部門和有的地方認為,大力發展軟體外包,是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重要措施,草案在這方面的規定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四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承接軟體外包業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軟體企業到境外招聘人才、承接業務、參加展覽、宣傳推介,並且為軟體企業人員出國或者往返港澳提供審批上的便利;將草案第三十五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本省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通過國家或者國際權威評估和認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或者獎勵。”
七、關於扶持措施
1.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國家和省對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規定了一些財稅方面的優惠政策,考慮到這些政策措施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同時地方也無權規定稅收等特殊優惠,因此法規中沒有具體寫明,建議條例草案作出銜接性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2.有的委員、財經委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軟體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政府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應當與產業發展的規模相適應,逐步增加。同時,財經委建議,為了保障專項資金合理使用,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加大扶持力度。”並在第二款中增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內容。
3.有的地方、企業和專家認為,推進軟體產品自主創新,需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入。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增加規定“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軟體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和擔保機制,鼓勵對軟體產業的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重點軟體開發和產業化項目,信息產業、科技等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和資金投入上給予支持。”
4.有的委員、有的地方和軟體企業建議,應當加大購買和使用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的力度,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作相應修改,明確政府採購應當依法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鼓勵、引導企業在信息化建設中,與軟體企業合作開發或者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二、關於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
1.一些委員、有的地方和專家認為,不是所有的地區都具備發展軟體產業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鼓勵支持和優先發展軟體產業不符合實際。省人大財經委建議,明確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能和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產業。本省優先發展軟體產業。”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內容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在具備發展軟體產業條件的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軟體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本地區軟體產業的發展。”
2.有的地方、省軟體行業協會和有些專家提出,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軟體行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主管部門在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省軟體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軟體產業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對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3.有的地方、省軟體行業協會和有些軟體企業提出,草案第八條關於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在軟體人才保障方面職責的規定,職責不清,分工不明。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的內容分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在軟體人才供需信息、軟體人才培養和引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三、關於軟體人才保障
1.有的委員、專家和有的地方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軟體人才培養,特別要加強中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產業、教育、人事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軟體產業發展需要,制定推動軟體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增加對軟體人才培養的投入,重點加強技術骨幹和項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級軟體人才的培養。”
2.一些委員、財經委認為,軟體人才培養不應當局限於高層次人才,還應當鼓勵和重視企業在職員工的繼續教育。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軟體企業應當按照職業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軟體企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支持軟體企業人員在職攻讀軟體工程碩士學位,提高軟體企業人員研究開發能力。軟體企業人員培訓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關於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
1.有的委員和軟體企業建議,增加公民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的內容,加大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力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本省公民應當自覺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發現生產、銷售盜版軟體的,有權向著作權管理等部門舉報。”
2.有的委員和部門認為,所有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使用正版軟體。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推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的規定不妥。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內容相應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正版軟體。”“國家機關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3.財經委和有的地方建議,對單位和個人開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的,應當採取具體的鼓勵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向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和軟體產品認定的相關費用的全額資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完成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獎勵。”
五、關於服務引導
一些委員、財經委、有的地方和專家建議,進一步加強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服務、引導,為軟體產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信息化,擴大軟體產品及軟體服
務的市場需求,帶動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建立軟體產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度;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加強為軟體企業服務的社會中介體系建設。
六、關於軟體外包
有的委員、財經委、有的部門和有的地方認為,大力發展軟體外包,是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重要措施,草案在這方面的規定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四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承接軟體外包業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軟體企業到境外招聘人才、承接業務、參加展覽、宣傳推介,並且為軟體企業人員出國或者往返港澳提供審批上的便利;將草案第三十五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本省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通過國家或者國際權威評估和認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或者獎勵。”
七、關於扶持措施
1.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國家和省對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規定了一些財稅方面的優惠政策,考慮到這些政策措施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同時地方也無權規定稅收等特殊優惠,因此法規中沒有具體寫明,建議條例草案作出銜接性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2.有的委員、財經委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軟體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政府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應當與產業發展的規模相適應,逐步增加。同時,財經委建議,為了保障專項資金合理使用,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本省軟體產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加大扶持力度。”並在第二款中增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內容。
3.有的地方、企業和專家認為,推進軟體產品自主創新,需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入。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增加規定“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軟體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和擔保機制,鼓勵對軟體產業的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重點軟體開發和產業化項目,信息產業、科技等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和資金投入上給予支持。”
4.有的委員、有的地方和軟體企業建議,應當加大購買和使用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的力度,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作相應修改,明確政府採購應當依法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鼓勵、引導企業在信息化建設中,與軟體企業合作開發或者採購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 “急用先立”的立法原則,從加快最佳化本省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的全局出發,決定2006年啟動《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的立法程式。我委高度重視該項立法工作,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緊完成了立法調研和條例起草工作。《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我委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軟體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先導性產業。大力發展軟體產業,符合我省科教、人才資源豐富,製造業發達,經濟國際化程度高和物化資源緊缺、環境承載力弱的省情。我省已將軟體產業確定為第一優先鼓勵發展的產業,近年來,全省軟體產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但與兄弟省市相比,仍然存在軟體業規劃實施較晚,高層次人才缺乏,創新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公共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產業集聚效應不強,企業規模偏小等不足。在法治和政策環境層面,目前國家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委認為,從本省實際出發,率先制定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發展的地方法規,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大力促進軟體產業發展,對於我省加快傳統產業的改造,發展現代服務業,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實現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政府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總體是可行的,但有些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主要有:
一、明確市、縣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
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發展,需要各部門配合,也需要省、市、縣聯動。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省級信息產業和各相關部門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責,但對市、縣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未作規定。建議明確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促進本區域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能和責任。
二、強化財政性資金對產業促進的有效性
政府財政性資金扶助和促進軟體業發展,是世界上軟體產業已開發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省的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一些兄弟省市相比數額偏少,在現階段,有必要確立逐步、適當增加專項資金規模的原則。同時,還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則,構建起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吸納社會資本和要素投向軟體業的產業促進機制,建議對省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運作和監管作出原則規定。
三、加大培養和引進軟體業領軍型人才的力度
條例草案對培養、引進軟體人才已經作了規定。從實際情況看,在軟體業,領軍型人才對企業的壯大與產業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建議在條例中通過設定力度更大的鼓勵措施,吸引國內外的領軍型軟體管理和技術人才來江蘇從業。此外,對本省開發出具有智慧財產權軟體的設計人員、培訓人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獲得國際國內權威認證的軟體企業的鼓勵也應具體化。
四、對條例第十四條的修改建議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軟體企業可以以股份期權形式獎勵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但第二款文字中沒有明確被獎勵的主體,易引起誤解。建議將第二款被獎勵的主體按國家規定,明確為技 術骨幹和管理骨幹。
此外,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順序和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 “急用先立”的立法原則,從加快最佳化本省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的全局出發,決定2006年啟動《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的立法程式。我委高度重視該項立法工作,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緊完成了立法調研和條例起草工作。《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我委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軟體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先導性產業。大力發展軟體產業,符合我省科教、人才資源豐富,製造業發達,經濟國際化程度高和物化資源緊缺、環境承載力弱的省情。我省已將軟體產業確定為第一優先鼓勵發展的產業,近年來,全省軟體產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但與兄弟省市相比,仍然存在軟體業規劃實施較晚,高層次人才缺乏,創新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公共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產業集聚效應不強,企業規模偏小等不足。在法治和政策環境層面,目前國家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委認為,從本省實際出發,率先制定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發展的地方法規,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大力促進軟體產業發展,對於我省加快傳統產業的改造,發展現代服務業,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實現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政府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總體是可行的,但有些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主要有:
一、明確市、縣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
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發展,需要各部門配合,也需要省、市、縣聯動。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省級信息產業和各相關部門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責,但對市、縣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未作規定。建議明確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促進本區域軟體產業發展的職能和責任。
二、強化財政性資金對產業促進的有效性
政府財政性資金扶助和促進軟體業發展,是世界上軟體產業已開發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省的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一些兄弟省市相比數額偏少,在現階段,有必要確立逐步、適當增加專項資金規模的原則。同時,還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則,構建起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吸納社會資本和要素投向軟體業的產業促進機制,建議對省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運作和監管作出原則規定。
三、加大培養和引進軟體業領軍型人才的力度
條例草案對培養、引進軟體人才已經作了規定。從實際情況看,在軟體業,領軍型人才對企業的壯大與產業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建議在條例中通過設定力度更大的鼓勵措施,吸引國內外的領軍型軟體管理和技術人才來江蘇從業。此外,對本省開發出具有智慧財產權軟體的設計人員、培訓人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獲得國際國內權威認證的軟體企業的鼓勵也應具體化。
四、對條例第十四條的修改建議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軟體企業可以以股份期權形式獎勵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但第二款文字中沒有明確被獎勵的主體,易引起誤解。建議將第二款被獎勵的主體按國家規定,明確為技 術骨幹和管理骨幹。
此外,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順序和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為了營造有利於軟體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加快培育軟體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軟體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國內第一部軟體產業地方法規《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在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並已於7月1日在江蘇省正式實施,為我省軟體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機遇。
這部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原則性精神,結合我省的軟體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加以細化,使這部條例具有鮮明的江蘇特色。
擴大優惠範圍 鼓勵軟體外包服務發展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深入,軟體外包服務成為軟體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軟體外包市場不斷擴大,為江蘇軟體產業發展帶來了新一輪機遇。主動承接軟體外包業務,也是實現軟體產業國際化、提升軟體企業競爭力、培養中高級軟體人才的最佳途徑。為此,《條例》對相關部門和中介組織推動軟體外包服務發展、鼓勵企業參與外包服務作了若干具體規定。《條例》以促進整個軟體產業的發展為目標,除了享受稅收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是通過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外,條例規定的其他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措施,適用於所有的軟體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範圍包括從事軟體開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教育培訓及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等活動。如《條例》第29條規定“承接軟體外包業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第30條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公共服務職能,組織和支持軟體外包企業到境外從事“招聘人才、承接業務、參加展覽、宣傳推介”等活動,並且為軟體企業人員出國或者往返港澳提供審批上的便利;第31條規定鼓勵和支持軟體企業申請相關的國家或國際評估和認證,同時規定軟體企業“通過國家或者國際權威評估和認證的,可以獲得資助或者獎勵”。
《條例》還在附則中明確了從事積體電路設計的活動,也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政府、協會相結合 完善服務引導機制
軟體產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其發展仍處於不斷探索的階段,通過立法規範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軟體產業的服務、引導,為軟體產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尤為重要。《條例》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信息化,擴大軟體產品及軟體服務的市場需求,帶動軟體產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軟體園發揮重要作用;加強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軟體產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度;加強為軟體企業服務的社會中介體系建設。《條例》第4條規定了各級政府以及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協調機構的職責和責任。並在《條例》第5條明確了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本省軟體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職責。
軟體行業協會是軟體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為軟體企業發展提供全面服務,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中發揮作用。《條例》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第一,發揮軟體行業協會在標準制定、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企業合作、行業自律、糾紛調解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第二,軟體行業協會可以設立軟體企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根據自願原則,調解軟體企業之間的有關糾紛。第三,軟體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或推薦“軟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實踐要求”、“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保密事項”、“軟體著作權保護”等示範條款,引導軟體企業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指導企業主動採取保護措施。
網羅軟體人才 保障智力支持
軟體產業是新興的高技術產業,其發展離不開人才的支撐。人才是軟體產業發展的第一要素和核心要素,我省軟體產業要實現快速崛起,必須培養、造就一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軟體人才隊伍。因此,《條例》第二章明確了有關職能部門在軟體人才供需信息、軟體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的具體職責;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軟體企業積極參與軟體人才的培養;加強軟體企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技術成果轉化和創辦軟體企業活動;規定了軟體企業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獎勵措施。通過這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充分保障軟體產業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儘可能的得到滿足。
保護智慧財產權 推動產業創新
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利於維護軟體企業和軟體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是最佳化軟體產業投資“軟環境”的重要內容,也是鼓勵我省軟體產業創新的前提和保障。對此,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都作出了很多相關的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更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條例》主要從執法層面上作了一系列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二是有關單位使用正版軟體和公民抵制使用盜版軟體的義務;三是加強著作權管理等部門的行政保護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保護;四是鼓勵和支持軟體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以及對完成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的,給予相關費用的全額資助和一定獎勵;五是軟體行業協會可以組織軟體企業建立軟體保護協作機制,保護軟體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六是軟體企業和相關員工之間可以通過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內容來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
加大扶持力度 政策、資金雙管齊下
要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不僅需要服務和引導,還需要對其採取切實有效的扶持措施。扶持措施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很重要的是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在政策方面,《條例》除了規定要保證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和省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外,還規定相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便利,扶持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鼓勵產學研相結合。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有關政策加大財政性資金以及相關企業購買和使用本國軟體產品和服務的力度,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我省一直十分重視對軟體產業的扶持,《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就規定,省政府安排一定數額的軟體產業發展基金,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為此,專門設立了“江蘇省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專項經費”。為了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軟體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軟體產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明確了促進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服務業發展、科技、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軟體產業項目”,“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軟體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同時,為了進一步拓寬軟體企業的融資渠道,《條例》從貸款貼息、風險投資、融資擔保、推薦和幫助企業上市融資等方面,對扶持軟體企業都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