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是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5月20日制定通過的條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9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修訂的條例,立法背景,立法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查意見報告,解讀,
發布信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0日
修訂的條例
(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激勵措施
第三章 規範管理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專利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科學管理、合理保護的原則,促進本省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專利工作協調機制,鼓勵和支持專利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專利管理和保護,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為促進專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工作的主管部門。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教育、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制定、實施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管理制度,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推動專利的申請、保護和套用。
第二章 激勵措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鼓勵並支持其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推動有關專利管理規範的落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專利運用水平;培育和發展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範的專利中介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鼓勵並支持建立各類專業專利信息資料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開展專利宣傳和人才培養;
(四)援助專利維權;
(五)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六)其他專利促進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本省實施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主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在同等條件下,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含有自主專利技術的專利實施項目。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產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
第十四條 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
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可以在專利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院校通過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教育機構等方式,普及專利知識,培養專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
第十七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技術交易契約經當地科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認定,並報稅務機關備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徵營業稅。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以及國際專利規費,在計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時依法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以專利權作價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轉讓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報酬;
(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在取得專利許可使用費後三個月內從納稅後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專利權轉讓的,應當在取得專利權轉讓費後三個月內從納稅後的專利權轉讓費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採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報酬。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省優秀專利項目獎、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主要發明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對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專利申請、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規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等項目,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經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發現該項目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屬於重複研究開發的,政府財政資金不予支持。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並將取得專利的情況納入項目管理內容。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三)改制、上市、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專利資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四條 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實施人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明專利類別和專利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被許可實施人還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
(一)在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方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二)組織標註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的;
(三)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內容涉及專利權的;
(四)其他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
未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無法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登記註冊。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檢索、評估報告以及從事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與委託人串通牟取不當利益、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等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的違法活動。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專利中介服務。
第二十七條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在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交還單位。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口技術、設備、貨物等,應當就所涉及技術領域檢索進口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出口產品侵犯該國或者該地區的專利權。具備在進口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申請專利條件的,鼓勵先行或者同時申請專利。企業維權時,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執法協作機制,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可以在調查中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或者以其他方式證明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
第三十一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經登記保存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第三十二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被請求人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並請求中止處理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一)被請求人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發明專利權的,或者是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認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的;
(三)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
(四)被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所依據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五)被控侵犯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明顯不屬於該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進行技術鑑定的,技術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對技術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於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產品或者使用該專利方法、銷毀專用模具和設備,並且不得轉移已經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於侵權人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產品。
對於前款規定的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協定的,可以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處置;不能達成協定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第三十五條 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專利以及故意、重複侵犯專利權的企業檔案,納入本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假冒的專利標記,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銷毀;專利標記張貼、刻錄或者附帶在產品上的,責令有關當事人清除;專利標記難以清除的,責令有關當事人銷毀產品。
第三十七條 在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有證據證明參展方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撤展,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我省(江蘇省,下同)正處在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大力促進專利工作,對有效推動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權競爭日趨激烈,據了解,我省企業在對美貿易中遭到“337調查”的案件已有9起,其中7起涉及專利侵權。同時,跨國公司和外資企業在我國大量申請專利,嚴重擠壓我省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空間。因此,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鼓勵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非常緊迫。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專利工作高度重視。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專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一是專利擁有量大幅增加。據統計,從2003年到2007年,全省專利申請量年均增幅達到44.7%,專利授權量年均增幅達34.5%,而全國年均增幅僅分別為18.5%和15.1%。2007年,全省專利申請量突破8萬件,比上年增長66.9%,專利授權量突破3萬件,比上年增長65.6%,由2001年的全國第六位分別上升到全國第二位和第三位。二是專利保護力度加大。建立了上下聯動、協作辦案的執法機制,組織多個部門聯合開展專利專項執法行動。2002年以來,全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共受理專利糾紛案件404件,結案330件,查處假冒、冒充專利案件310件,營造了良好的專利保護環境。三是專利管理工作不斷深化。近五年來,通過實施專利培訓計畫,共對7.1萬相關人員進行了專利培訓,全社會專利意識得到了很大提高;通過實施管理推進計畫,推動1000餘家企業實現了專利管理機構、制度、人員、經費四落實;通過實施正版正貨承諾推進計畫,推動200多家商貿流通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監管機制,自覺履行制售正版正貨承諾。四是專利服務業快速發展。全省現在共有專利代理機構38家,取得涉外代理資質的5家,專職專利代理執業人員達198人。2007年,全省專利代理機構共代理專利申請5萬餘件,約占全省專利申請總量的55%。
目前,我省專利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長效投入機制不健全,社會化的專利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滯後,企業自主創造和運用專利的能力不強,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不多,專利行政保護力度較弱,專利人才缺乏等。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專利法制建設與現實需要還不完全相適應,專利工作中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經驗、解決問題的方法等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影響了實施效果。因此,運用立法手段,促進專利工作,十分必要。
立法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我省正處在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大力促進專利工作,對有效推動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權競爭日趨激烈,據了解,我省企業在對美貿易中遭到“337調查”的案件已有9起,其中7起涉及專利侵權。同時,跨國公司和外資企業在我國大量申請專利,嚴重擠壓我省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空間。因此,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鼓勵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非常緊迫。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專利工作高度重視。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專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一是專利擁有量大幅增加。據統計,從2003年到2007年,全省專利申請量年均增幅達到44.7%,專利授權量年均增幅達34.5%,而全國年均增幅僅分別為18.5%和15.1%。2007年,全省專利申請量突破8萬件,比上年增長66.9%,專利授權量突破3萬件,比上年增長65.6%,由2001年的全國第六位分別上升到全國第二位和第三位。二是專利保護力度加大。建立了上下聯動、協作辦案的執法機制,組織多個部門聯合開展專利專項執法行動。2002年以來,全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共受理專利糾紛案件404件,結案330件,查處假冒、冒充專利案件310件,營造了良好的專利保護環境。三是專利管理工作不斷深化。近五年來,通過實施專利培訓計畫,共對7.1萬相關人員進行了專利培訓,全社會專利意識得到了很大提高;通過實施管理推進計畫,推動1000餘家企業實現了專利管理機構、制度、人員、經費四落實;通過實施正版正貨承諾推進計畫,推動200多家商貿流通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監管機制,自覺履行制售正版正貨承諾。四是專利服務業快速發展。全省現在共有專利代理機構38家,取得涉外代理資質的5家,專職專利代理執業人員達198人。2007年,全省專利代理機構共代理專利申請5萬餘件,約占全省專利申請總量的55%。
目前,我省專利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長效投入機制不健全,社會化的專利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滯後,企業自主創造和運用專利的能力不強,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不多,專利行政保護力度較弱,專利人才缺乏等。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專利法制建設與現實需要還不完全相適應,專利工作中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經驗、解決問題的方法等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影響了實施效果。因此,運用立法手段,促進專利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專利促進條例列入2003-2007年立法規劃。隨後,省知識產權局著手開展相關調研、論證工作,並於2006年形成初稿,2007年形成送審稿。2008年,專利促進條例被列為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正式項目。按照立法程式,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政府法制辦並邀請省人大科教文衛委,一起到蘇州、泰州和鹽城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活動,不斷加快相關立法工作步伐。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反覆徵求意見和協調、論證,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審核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2008年4月30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條。其指導思想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立足於促進我省專利工作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細化和補充《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將我省行之有效的促進專利發展的措施、手段和制度規範,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次予以保障;結合專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優惠政策。
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我省專利工作的發展。圍繞這個目的,《條例(草案)》專門設定了“激勵措施”一章,明確了促進專利工作的相關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一是規定各級財政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和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2006年,省政府印發了《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其中明確規定,各級財政設立專利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對本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受理的重大發明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給予補貼。根據這個精神和當前專利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和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二是規定對技術研究開發費用和專利中介服務收入,給予稅收優惠。按照2006年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契約經登記後,可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去年,全國人大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並已於今年1月開始施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省政府檔案規定的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需要作適當的調整和完善。根據這一情況,《條例(草案)》在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技術交易契約經當地科技、專利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認定,並報稅務機關備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以及國際專利規費,在計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時予以扣除。三是明確職務發明專利轉讓時,對發明人、設計人也要給予獎勵。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被授予專利權、實施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時,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但是,對職務發明專利的轉讓,沒有明確是否給予獎勵,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職務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科技成果的一種形式,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正是對該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當適用該獎勵措施。根據這個精神,《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和報酬。轉讓專利權的,應當從轉讓該專利權所獲取的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給付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該報酬可以以現金、股份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二)關於專利權法律狀態的審查確認。
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性、排他性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專利權受到侵犯,不僅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還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到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利益。所以,對涉及專利權的有關項目、產品、技術進行專利權法律狀態確認,十分必要。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對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有關項目要實行專利審查。近年來,我省政府財政資金對重大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這些項目涉及大量專利問題,實踐中往往不為人們所重視,以致出現了一些重複研發甚至侵權項目,影響財政資金的支持效果。為解決這個問題,《條例(草案)》在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供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經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發現項目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屬於重複研發的,財政資金不予支持。二是對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參加展會、發布廣告、組織銷售等,要進行專利權狀況確認。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設定、使用專利登記簿的有關規定精神,為防止、減少或者杜絕假冒、冒充專利或者涉嫌假冒、冒充現象的發生,《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被許可實施人還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一)以專利產品或者技術為主要項目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有關政府獎勵的;(二)在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方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註專利標記的;(三)組織標註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的;(四)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內容涉及專利權的;(五)其他需要確認專利權法律狀態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不得給予其資金支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關於專利促進的責任。
專利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等,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共同努力。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有利於專利促進工作的順利開展。關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條例(草案)》在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促進工作的領導;在第五條規定,專利、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工作;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和交易平台的建設,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在第十二條規定,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通過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教育機構等方式,普及專利知識,培養專利人才;在第十七條強調,鼓勵職務發明創造的同時,也鼓勵非職務發明創造,對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專利申請、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在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事人的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專利糾紛進行調處,對專利違法行為,省、設區的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縣(市、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要求予以協助。關於企業及其員工的責任,《條例(草案)》在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在對專利發明人、設計人進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時,應當將相關專利作為評聘的依據之一;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出口技術、設備、貨物等,應當就所涉及技術領域檢索進口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出口產品侵犯該國或者該地區的專利權;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單位許可,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且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泄露或者出賣給他人,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應當將有關實物和資料交還單位。同時,《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還強調,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利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關於企業的規定。關於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的責任,《條例(草案)》在第六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制定、實施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管理制度,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推動專利的申請、保護和套用;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登記註冊。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關於專利執法措施。
專利權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行政執法是專利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相對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專利行政執法的手段普遍較弱。為解決這個問題,進一步增強打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的力度,《條例(草案)》根據《專利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對專利行政執法措施作了補充、細化。一是明確了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方法和手段。對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專利部門如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明確,實際做法也不盡相同。為了進一步適應專利執法實踐的需要,《條例(草案)》對此作了規範,在第二十八條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有權採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一)對於製造侵權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收繳、銷毀或者拆解專用模具和設備;責令侵權行為人不得轉移已經製造的侵權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二)對於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產品。對於侵權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協定的,可以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處置;不能達成協定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行為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二是對專利糾紛涉及製造方法的,規定可以要求被調查人證明其製造方法、進行現場演示。在涉及製造方法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舉證和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集證據都比較困難,事實不容易被調查清楚,認定被調查人是否構成侵權比較難。為解決這個問題,《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九條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及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可以在調查中要求被調查人證明其製造方法、進行現場演示。三是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登記保存。證據是判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重要依據,如果證據滅失,侵權判定將無法進行。《條例(草案)》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第三十條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經登記保存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鼓勵和支持專利的創造和實施,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結構較為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赴蘇州進行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政府部門、相關企業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知識產權局對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分析、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5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完善專利促進的措施
審議中,有些委員提出,條例的重點在於“促進”,草案這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建議細化或者規定具體的激勵措施,促進發明創造及專利的實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扶助力度、明確專利專項資金的用途。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促進專利實施、援助專利維權等六個方面的具體用途。
(二)有的地方提出,為加大支持力度,省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專利獎項。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本省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缺少具體的、可操作的促進專利實施的條款。因此,建議根據上位法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扶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對有關發明人、設計人報酬的規定還應當進一步細化。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實施、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幾種情形下如何具體支付報酬。
(五)有的委員、地方提出,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應當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以及獲得重要專利獎項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關於強化專利的管理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規範專利管理工作,防止專利侵權。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有的委員提出,政府在加大資金扶持的同時,應當加強對支持項目專利方面的管理。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加強專利管理的內容。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中關於國有專利資產評估範圍的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擴大了應當進行評估的範圍。因此,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修改為:“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的第(一)、(二)項。
(三)有的委員提出,鼓勵和支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有利於專利促進,但同時應當對其予以規範。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了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檢索、評估報告以及從事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違法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糾紛時,可以採取“收繳、銷毀或者拆解專用模具和設備”的行政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刪去草案中的“收繳”、“或者拆解”,修改為責令侵權人銷毀專用模具和設備。
(五)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被調查人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擴大了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將草案中的“產品製造方法”修改為“新產品製造方法”。
三、關於法律責任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專利侵權違法成本低,造成的損失卻很大,應當對專利侵權行為設定更嚴厲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認為,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罰設定要同上位法保持一致,以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的法律責任作以下修改:
(一)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繳並銷毀侵權產品,屬新設強制措施,需慎重。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三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將草案中的“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繳並銷毀產品”修改為“責令有關當事人銷毀產品”。
(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對專利重複侵權行為的處罰規定與上位法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三十四條。
(三)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有關罰款的規定同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屬於增設行政處罰。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三十五條。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規定了專利促進工作的原則,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不中止處理的幾種情形等內容。同時,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性修改,並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社會科技進步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當今國際經濟和科技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包括專利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各國壯大自身實力,遏制競爭對手的有力武器。專利的擁有量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科技實力的重要標誌。
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日益增強,專利事業的發展也引起社會的普遍重視。圍繞創新型省份建設的目標,我省各級政府加大了對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力度,健全了工作管理體系,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創造發明、支持專利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加大了對專利專項資金的投入,積極幫助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實施技術創新和參與國內外競爭。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逐步增強,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全省專利產出也大幅度增長,尤其是原創性成果增長幅度明顯,在全國排名前列,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效益的提高和競爭力的提升奠定了基礎。但是,對照創新型省份建設的目標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來看,我省專利事業發展還有很大差距,創新能力、運用水平、保護力度仍有待提高。尤其是面對近年來專利糾紛案件較快增長,涉外訴訟不斷增多的情況,專利的管理和服務亟待加強。因此,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強化鼓勵創新的措施,規範智慧財產權的服務和管理,加大行政保護力度,對於充分調動人們參與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運用專利制度保護自己的權益,激勵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多次召開了政府相關部門、企業、專利中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反覆修改論證。我委提前介入,參與了對《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修改工作,赴兄弟省市以及我省蘇州、泰州、鹽城等地考察調研,徵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與法工委共同研究修改內容,並及時將有關意見轉交給政府有關部門。
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精神,從我省的具體情況出發,重點在激勵創新、保護權益、規範管理等方面加以創製和細化,其內容基本可行,並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同時,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泄露或者出賣相關技術和信息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單位許可,任何人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且不對外公開的技術和信息,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專利法》中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規定,單位有權要求他人不得泄露或者出賣相關資料和信息。實際上,除了這種情況以外,也存在著雙方約定,專利權可能屬於單位的情形。《專利法》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契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無論是職務發明還是雙方已約定的發明創造,只要專利權屬於單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均不得隨意泄露或者出賣相關技術和信息。《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忽略了後一種情形,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未經單位許可,任何人不得將與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創造且不對外公開的技術和信息,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關於要求被調查人公開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製造方法專利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內容,考慮到被控侵權人在舉證中可能因公開商業秘密而損害自身的利益,建議增加一款:“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時,有權要求保護其商業秘密。”
三、關於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條件的問題
《行政處罰法》三十七條規定,登記保存的實施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實施;(2)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3)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批准;(4)登記保存的物品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關聯的證據;(5)對採取保全的物品進行登記。《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缺乏行政執行機關負責人批准和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的要件。為謹慎使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措施,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四、關於專利重複侵權行為的處罰問題
專利重複侵權行為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秩序。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後,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有賦予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罰款許可權。因此,對是否增加處罰的種類、增加何種處罰的問題,建議從實際情況出發,再作進一步研究論證。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條例》從2006年正式啟動起草工作到表決通過,歷時3年,《條例》頒布實施,是江蘇省在新的形勢下推動國家和省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一項重大舉措。
《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促進專利實施、開展專利宣傳與人才培養、援助專利維權、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含有自主專利技術的專利實施等事項;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本省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應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可以在專利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
《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從基本原則、激勵措施、規範管理、行政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專利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作了全面規定,內容涵蓋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專利工作的各個環節。《條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