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已經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後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 頒布機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檔案性質:地方法規
  • 頒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 施行日期:自2010年1月1日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條例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第三章 指導與服務,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十五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8月21日

條例修訂

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工業企業技術進步,增強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和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管理,進行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推廣等活動。
第三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科技進步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自主創新和技術引進要求的技術進步機制,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在技術創新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制定並落實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國家和省設立的創新型試驗區、示範區、工業園區,應當圍繞自主創新戰略,探索有效途徑,創新企業技術進步體制、機制,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及自主創新和技術引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技術進步的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和措施。
第八條 企業可以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同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技術研究開發。
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研究開發,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服務。
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技術開發的投入。高新技術企業和建立國家或者省技術中心的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費用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折舊提取的資金主要用於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進步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技術要素以入股等形式參與企業生產經營和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科技人員和技能型職工的培養、使用和引進工作,逐步提高其工資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厚待遇。鼓勵企業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培訓、繼續教育制度,加大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投入,提高職工素質。
企業應當開展職工技術創新、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為職工發揮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企業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第三章 指導與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總體規劃和行業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企業技術進步評價制度,確定評價機構,指導企業開展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國家和省設立的創新型試驗區、示範區、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創新資源,培育創新型企業,建設創新載體,聚集創新人才,提高創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創新體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及時發布鼓勵、限制和禁止項目的目錄,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開發和套用有利於節能、環保的技術、產品、工藝,支持企業實施重點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健全技術市場、技術信息平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設,推動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學研聯合協調機制,鼓勵企業同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開展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和管理經驗,促進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培育重大產業技術。
鼓勵企業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支持企業起草國際、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創製企業技術標準。
鼓勵企業在國外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法開展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技術進步統計、分析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成長的幅度,逐步增加企業技術進步經費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企業技術進步經費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支持重點技術創新、技術改造、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二)支持企業引進、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支持重點產學研合作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支持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建設;
(五)支持重點公共技術研究開發平台和技術創新中介服務機構建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企業技術進步經費。
第二十四條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國家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二十六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經國家或者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所繳納增值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從項目投產之日起,國家項目3年內、省重點項目2年內新增效益所得稅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用於技術改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基金、貼息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力度。地方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方式擴大對企業技術進步的信貸總量;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和無形資產質押貸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技術進步融資提供擔保。
省和有條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對企業技術創新進行風險投資。
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證券市場募集發展資金,發行公司債券。
第三十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其成果應當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業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企業技術進步經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業經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技術進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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