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

《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是1986年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
  • 類型:規章制度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2-03
【生效日期】1986-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
(1986年2月3日皖政〔1986〕7號)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屬於省內首創、本行業先進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新藥品和新醫療方法等新的技術成果,在套用中已獲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轉讓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要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三條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按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獲獎項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並按下列標準發給獎金:一等獎五千元,二等獎三千元,三等獎二千元,四等獎五百元。獎勵基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
第四條設立安徽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省評審會),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評審會由省科委、經委和有關部門聯合組成。
第五條請獎項目,一般按照任務來源或完成項目單位的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行署、省轄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企業單位的成果推廣、採用新技術、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由行署、省轄市經委初審;高等院校的項目,由本院校學術委員會初審;國防系統的民用或軍民通用項目,由省國防科工辦初審;部屬駐皖單位直接為安徽省服務的項目,由單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轄市科委或省歸口部門初審。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其中單項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也可以單獨上報。
第六條初審合格的項目,按照專業分別報省評審會下設的行業評審小組或綜合評審小組複審,同時將有關材料抄報省評審會辦公室。複審合格的,報省評審會核准審定。
第七條經批准授獎的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評審組織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會裁決。無異議和異議不能成立的,即行授獎。
第八條對達到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標準的項目,由省評審會上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九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同一項目已經獲獎,但經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和金額,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獎金應按照獲獎項目參加人員貢獻的大小,合理分配。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業為考核、晉升和聘任(任命)專業技術職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評獎必須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禁止徇私舞弊。已授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給予責任者以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制定具體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由科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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