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20號

現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三運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為單位: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 檔案號:第220號
  • 發文時間: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詳細內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科技獎除技術合作類不分等級以外,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增設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省科技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
“重大科技成就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發布 根據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
省科技獎分以下類別:
(一)自然科學類;
(二)科學技術進步類;
(三)技術合作類。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促進科學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
第四條 省科技獎的評選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設立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評審組,具體負責省科技獎的評審。專業(學科)評審組由評審委員會聘請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省科技獎授予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人員。
第八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下列人員、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人員;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人員或者組織;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社會公益性工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人員或者組織;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方法,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組織。
第九條 省科技獎技術合作類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員、組織:
(一)在我省傳播先進科學技術知識、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二)與我省合作進行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促進我省與省外、境外進行科學技術合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條 省科技獎除技術合作類獎不分等級以外,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對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員,授予重大科技成就獎。重大科技成就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省科技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80項。
第三章 省科技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省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組織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高等學校、中央駐皖科研機構;
(四)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組織、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組織,推薦省科技獎候選人時,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人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進行初審,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四條 推薦組織和個人限額推薦省科技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推薦人為組織的,應當提供科學技術成果初審結論;推薦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推薦人對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專業(學科)評審組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學科)評審組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報上刊登公示公告,公開徵求公眾對獲獎人選及其獲獎項目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為30日。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人選及其獲獎項目有異議的,均可在徵求意見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獎由省長簽署。
第十八條 省科技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
重大科技成就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省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一條 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設立面向全省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發布的《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1993年9月14日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1997年8月19日發布的《安徽省農村科技獎勵辦法》、《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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