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勵辦法

《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勵辦法》在1997.08.1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9
  • 實施時間:1997.08.19
已經1997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獎勵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工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和《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自然科學獎。本省的集體或個人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可授予安徽省自然科學獎。
第三條 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
第四條 安徽省自然科學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
省評審會負責安徽省自然科學獎勵項目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省直有關部門或高等院校、中央駐皖研究所、行署或市科技行政部門申報項目,經其初審合格後,再向省評審會申報。
全省性學術團體有7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科技工作者聯名也可向有關部門推薦請獎項目。
第七條 安徽省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中,屬個人獲獎的,證書和獎金授予個人;屬集體獲獎的,獎狀授予集體,證書和獎金授予個人,獎金根據參加該項目科學研究工作人員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獎勵標準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事部門確定。
第九條 安徽省自然科學獎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獲獎的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省評審會裁決。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已授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通報批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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