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辦發〔2006〕32號印發《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選條件、推薦程式、評審程式、獎懲、附則6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辦發〔2006〕3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6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1月6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選條件,第三章 推薦程式,第四章 評審程式,第五章 獎 懲,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的通知
皖辦發〔2006〕32號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各大學:
《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辦法
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為加快安徽崛起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皖發〔2004〕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以下簡稱突出貢獻獎)。
突出貢獻獎旨在獎勵獲得重大國際獎、重大國家獎、為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條 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人員不超過10人。無符合條件者可空缺。
第四條 突出貢獻獎的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第二條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以下簡稱突出貢獻獎)。
突出貢獻獎旨在獎勵獲得重大國際獎、重大國家獎、為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條 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人員不超過10人。無符合條件者可空缺。
第四條 突出貢獻獎的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五條 申報的突出貢獻獎人選應當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業績突出,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重大國際獎。是指獲得國家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國際專業組織和學術組織頒發的獎章、獎牌、獎金等。
(二)獲得重大國家獎。是指獲得國務院批准的二等獎以上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務院各部委批准的一等獎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者相應的中央有關部門批准的一等獎以上(或相當獎次)主要完成人。
(三)為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是指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專業技術和現代管理等領域及安徽重大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統性、創新性成果或者解決了重大關鍵性技術難題,學術、技術、技能水平處於國內領先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獲得省級一等獎以上的獎勵,其成果轉化或技術套用對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推動作用明顯,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一)獲得重大國際獎。是指獲得國家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國際專業組織和學術組織頒發的獎章、獎牌、獎金等。
(二)獲得重大國家獎。是指獲得國務院批准的二等獎以上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務院各部委批准的一等獎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者相應的中央有關部門批准的一等獎以上(或相當獎次)主要完成人。
(三)為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是指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專業技術和現代管理等領域及安徽重大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統性、創新性成果或者解決了重大關鍵性技術難題,學術、技術、技能水平處於國內領先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獲得省級一等獎以上的獎勵,其成果轉化或技術套用對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推動作用明顯,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三章 推薦程式
第六條 突出貢獻獎實行定期集中申報制度。評選當年6月底前,由各市政府、省直各單位和中央駐皖單位,按屬地或行政隸屬關係原則,推薦本地區、本系統內符合條件的人選。
第七條 各市政府、省直各單位和中央駐皖單位應對推薦的人選進行認真考核,嚴格把關。考核工作實行責任制,誰考核誰負責。對基層上報的事跡材料的真實性應當進行實地核實,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或行政管理許可權,分別徵求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推薦人選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還應當徵求屬地工商、稅務、安全監管、土地、環保等部門的意見,確保推薦對象的先進性。
第八條 推薦候選人需填寫《突出貢獻獎審批表》,並報送附屬檔案材料。推薦單位和被推薦人對審批表的內容及附屬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各市政府、省直各單位和中央駐皖單位根據評選條件,對推薦的人選進行初選,並採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將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連同《突出貢獻獎審批表》及有關附屬檔案材料報送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各市政府、省直各單位和中央駐皖單位應對推薦的人選進行認真考核,嚴格把關。考核工作實行責任制,誰考核誰負責。對基層上報的事跡材料的真實性應當進行實地核實,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或行政管理許可權,分別徵求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推薦人選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還應當徵求屬地工商、稅務、安全監管、土地、環保等部門的意見,確保推薦對象的先進性。
第八條 推薦候選人需填寫《突出貢獻獎審批表》,並報送附屬檔案材料。推薦單位和被推薦人對審批表的內容及附屬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各市政府、省直各單位和中央駐皖單位根據評選條件,對推薦的人選進行初選,並採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將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連同《突出貢獻獎審批表》及有關附屬檔案材料報送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條 評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人事廳,負責具體評選工作。
第十一條 由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由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初評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正式候選人,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並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的成員由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出建議人選,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作為初選有效候選人提交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按照評選程式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組初評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專家評審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到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為正式候選人。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在聽取正式候選人情況介紹並進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到會評審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按應選名額和得票多少順序依次入選,作為擬獎勵人選。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過程有關情況和評審結果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評審過程實行迴避制度。被確定為當年度有效候選人者或者其親屬,均不得作為評審和工作人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擬獎勵人選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通過《安徽日報》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1個月,並在擬獎勵人選所在單位公示7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擬獎勵人選有異議,可向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擬獎勵人選有關異議情況的核查工作。由擬獎勵人選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具體核查,並向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供核查報告。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異議核查情況,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由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由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初評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正式候選人,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並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的成員由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出建議人選,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作為初選有效候選人提交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按照評選程式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組初評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專家評審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到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為正式候選人。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在聽取正式候選人情況介紹並進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到會評審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按應選名額和得票多少順序依次入選,作為擬獎勵人選。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過程有關情況和評審結果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評審過程實行迴避制度。被確定為當年度有效候選人者或者其親屬,均不得作為評審和工作人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擬獎勵人選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通過《安徽日報》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1個月,並在擬獎勵人選所在單位公示7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擬獎勵人選有異議,可向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擬獎勵人選有關異議情況的核查工作。由擬獎勵人選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具體核查,並向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提供核查報告。
省突出貢獻人才評選工作辦公室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異議核查情況,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擬獎勵人選和獎勵的具體建議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享受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獎勵金額為每人50萬元。其中,獎金的40%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用作獲獎者的科學研究經費。所需獎金從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獎金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凡在評選周期內該評獎成果已獲得省級獎勵,其獎金已達到本辦法確定的獎勵金額的,只給予突出貢獻獎榮譽方面的獎勵;獎金低於本辦法確定的獎勵金額的,補發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突出貢獻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享受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獎勵金額為每人50萬元。其中,獎金的40%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用作獲獎者的科學研究經費。所需獎金從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獎金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凡在評選周期內該評獎成果已獲得省級獎勵,其獎金已達到本辦法確定的獎勵金額的,只給予突出貢獻獎榮譽方面的獎勵;獎金低於本辦法確定的獎勵金額的,補發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突出貢獻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