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學會是依法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本會是由全省土地管理工作者和土地科學技術、教育研究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民眾組織,是普及土地科學知識、促進土地科學基礎理論及套用技術和發展我省土地管理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土地學會
- 成立時間:1989年
- 類型:多學科交叉的年輕學會
- 會員:近2000人
概況,宗旨,業務範圍,服務,學會章程,
概況
本會成立於1989年,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的年輕學會。現有會員近2000人,其中團體會員188家,中國土地學會會員457人。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科學指導下,圍繞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中心和大局,積極主動開展業務,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和橋樑紐帶作用,使各項工作都上了一個新的台階。近幾年來,我會共有44篇論文獲得安徽省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與南京農業大學和馬鞍山市土地發展中心聯合完成的《馬鞍山市城市土地潛力評價與儲備供應機制研究》項目,獲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二等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專題研究和規劃諮詢工作中做了大量的項目,形成了一系列成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和肯定,在業界享有良好信譽。我會1997年被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授予"明星學會",1999年被授予省科協系統"先進集體",2001、2003、2006年被中國科協學會部評為全國省級學會"學會之星"稱號。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不斷提高土地科學技術水平、切實保護全省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進我省土地資源和資產的持續利用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技考察;普及土地科學知識,提供理論支撐,開展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土地科技人才,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活動。
本會接受中國土地學會、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學會辦公室設在安徽省土地勘測規劃院,現有工作人員9人,主要承辦省土地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的決議、紀要及日常事務等工作。
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關心指導下,在中國土地學會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正確領導下,省土地學會緊緊圍繞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中心和大局,認真學習和踐行科學發展觀,積極開展各項業務工作,踴躍參加創先爭優、效能建設和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抓質量、提品質,主動為全省經濟社會和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服務
具體情況如下:
1. 一、認真抓好組織建設,穩步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
省土地學會積極發展會員,努力提高會員質量,特別注重發展土地科技領域的領軍人物和優秀分子作為我會個人會員,同時,吸納與土地科技領域相關的社會企業或中介機構為我會的團體會員。2010年截至12月底,學會批准發展省土地學會個人會員106人,推薦發展中國土地學會個人會員3人;批准發展省土地學會團體會員22家。企業會員在省土地學會會員中所占比例不斷提高。2010年度土地規劃機構新申請加入省土地學會27家,經審查具備條件發展22家。
二、切實發揮省土地學會組織優勢,進一步加強與市級土地學會的聯繫與指導
省土地學會先後主動與合肥、銅陵、淮南、蕪湖、安慶等市國土資源局加強溝通與聯絡,對市土地學會進行業務指導,使學會組織網路建設得到進一步發展,上下聯繫得到進一步密切。2010年,省土地學會參與指導了合肥、蕪湖兩市土地學會的籌建工作,幫助指導成立了銅陵市國土資源學會。
三、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全力承辦全國性學術會議
2009年,省土地學會與安徽農業大學、省國土資源廳等單位成功聯合舉辦了"2009'中國自然資源學會熱帶亞熱帶地區資源研究學術年會暨熱帶亞熱帶區域經濟合作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學術論壇"。會議交流論文達30多篇,近千人次參加了學術交流和研討,由中國農業出版社編輯出版了論文集,輯錄論文70多篇;輯錄、交流的論文的篇目和人數創歷屆年會的新高;討論的廣度和深度也是空前的,受到了與會代表的讚許。我會有8位同志的論文被錄入論文集,3位同志在會上作主題發言。會議期間專委會召開會議,我會常務理事、安徽農業大學於忠祥教授當選專委會副主任委員,我會理事、安徽師範大學程久苗教授和我會副秘書長、省土地勘測規劃院高宏林高級工程師增補為專委會委員。
2010年,省土地學會受中國土地學會委託,與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土地勘測規劃院聯合承辦了"紀念中國土地學會成立三十周年大會暨2010年中國土地學會學術年會"。此次會議是中國土地學會的一次盛會,參會的在職和離退休省部級領導多、科研機構和一流大學專家教授多,會議規格高、規模大,學術交流層次高,接待任務難度非常大。在會前、會中、會後,我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全體同志大力發揚能吃苦、敢戰鬥、會工作的安徽學會人精神,確保了大會在皖召開圓滿成功。會上,全體與會代表對我省土地學會的熱情接待、周密安排和高度效率給予了高度評價,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領導對會務保障工作給予充分肯定。會後,中國土地學會對我會成功承辦大會專門發來了感謝信。另外,會前,我省土地學會還為大會推薦了我會常務理事、安徽農業大學於忠祥教授的《我國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發的問題與思考 》和我會會員、省土地勘測規劃院總工項思可正高級工程師的《建設用地節約與集約利用評價實例--以安徽省為例》兩篇學術論文;會上,於忠祥教授作了論文報告交流。同時,我會在2010年度全國土地學會秘書長工作會議上作了經驗交流。
四、有效發揮平台作用,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交流
活動省土地學會堅持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技考察,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2010年,省土地學會先後組織召開全省農村土地確權發證座談會、東部地區城市帶發展土地保障與監管技術研究座談會、全省土地科技人才發展戰略研討會、全省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研討會、全省保增長保發展學術研討會、全省土地工程項目監理課題研討會。另外,省土地學會組織本會會員積極參加了中國土地學會學術年會徵文和省科協關於淮河流域綜合治理與開發科技論壇徵文的活動。2011年,學會組織開展了赴台科技考察:首批以"土地管理與耕地保護"為主題的赴台科技考察工作已結束,第二批以"休閒農業與生態農業土地管理方面有關政策研究"為內容的赴台科技考察活動正在推進。
五、加強管理,嚴格把關,紮實開展土地規劃機構資質年度認定和推薦評審工作
根據中國土地學會有關檔案要求,省土地學會每年對全省已獲土地規劃機構資質進行年度認定,並組織專家對新申報的土地規劃機構進行資質評審。此項工作的開展對科學規範全省土地規劃編制、不斷提高土地科學技術水平、切實保護全省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進我省土地資源和資產的持續利用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010年度全省土地規劃機構推薦評審認定會,我們組織專家對76家機構進行年度認定評分,對新申報的27家土地規劃機構進行了評審推薦。推薦評審認定的工作中,我們加大了管理力度,根據領導組和專家組評審結果,首次正式以檔案形式並在安徽土地網上對52家順利通過年度認定的機構進行通報表揚,對17家年度認定資料存在問題的機構實行限期改正,對3家未通過年度認定的機構予以勸退、2家予以註銷,對申請升級的2家丙級機構經評審推薦為乙級。
六、堅持標準,注重數量和質量,較好完成2010年土地領域科技獎組織評審工作
省土地學會自2006年組織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審工作以來,至2010年已是第三屆。評審項目從2006年的9項、2008年的11項,增加到2010年的12項,反映了土地領域科技項目的數量在增加。同時,獎項的質量也在不斷提高。在評審中,省土地學會組織專家堅持標準、堅持原則逐項打分評比。經過嚴格審查,2010年有3個項目被評為一等獎,5 個項目被評為二等獎,2個項目檢查驗收時間不足一年予以緩評,2個項目不符合評獎辦法要求,不予評審。
七、利用自身優勢,不斷開拓創新,努力承擔課題研究任務
在較好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時,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系統聯繫廣、資源多、活動空間大等自身優勢,積極拓展工作業務,加強諮詢活動,提供技術服務,對土地勘測、規劃、開發、利用、建設、權屬等政策、法規和土地科學技術的重大問題,及有關社會和部門關注的熱點、難點、重點課題研究任務,進行探討研究,提出建議,積極發揮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2010年上半年,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完成了土地工程監理課題研究、代擬了《土地工程監理機構資質管理辦法》、《土地工程監理人執業資格制度規定》、《關於做好土地工程監理人執業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下半年,基本完成了《土地整治項目的規劃設計單位從業資格審查與備案管理研究》,代擬了《安徽省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單位從業資格審查與備案管理辦法》。2011年6月,積極參與《中部地區城市帶發展土地保障與監管技術系統開發與示範》項目第七課題任務方案的修改討論和任務書執行方案的評審。
八、堅持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普及國土資源法律知識
為了普及土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與經驗,更新專業知識,提高科技水平,省土地學會堅持常年組織全省各級會員單位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展板、電子螢幕、廣播電視和宣傳大篷車等載體廣泛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9月科技活動周等活動。由於長期堅持且宣傳工作寬度、力度較大,全省人民的國土資源科普意識、法制意識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意識普遍增強,同時,也對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科學嚴格管地、節約集約用地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九、搞好載體,展示自我,認真辦好網上安徽省土地學會專欄
自2008年"安徽土地網" 建網之時,我們即開闢了安徽省土地學會專欄,設定了學會概況、學會章程、學會動態、學術交流、會員天地、理事風采、成果展示等10個欄目,特別是學術交流專欄,在網上刊登交流學術論文100多篇,拓寬了學術交流的平台。今後,我們將投入一定的精力,繼續加大對專欄的管理、維護、更新,充分發揮其直觀、便捷等獨特作用,拓寬學術交流和科普宣傳的渠道,更好展示全省土地學會人的風采。
十、遵章守紀,認真細緻地做好日常工作
省土地學會一貫堅持按章守規辦事、認真細緻辦事的原則,2010年順利完成了省科協、中國土地學會、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學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日常工作和學會2010年度的年檢工作。
十一、強化政治理論學習,踴躍參加創先爭優、效能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增強品質建設
一是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科學發展觀的學習和領會,結合實際,深入思考如何進一步做好學會工作,更好地為全省國土資源管理事業提供服務。
二是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確要求,是鞏固和拓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的重要舉措,是黨的建設一項重要的經常性工作。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對於省土地學會進一步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後續工作、完善長效機制、推動學習實踐活動向深度和廣度發展推動黨的建設更好地服務全省國土資源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促進工作機制創新、經濟實力壯大、支撐能力增強、服務水平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0年,我們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在做好自身積極參加創先爭優活動的同時,完成了掛靠單位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創先爭優領導小組交辦創先辦公室需要完成的有關工作任務,其中:出簡報7期,網上發布相關信息22條。
三是是繼續深化效能建設。認真貫徹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效能建設向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延伸的通知》(皖國土資函〔2010〕1143號)精神,組織學習省直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深化認識,防止和克服畏難消極情緒,進一步增強推進效能建設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著力營造人人講效能、處處抓效能、事事促效能的濃厚氛圍。並結合實際貫徹落實,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持續、深入地整體推進效能建設向深度和廣度發展,努力提升效能建設水平,真抓實幹,務求實效。2010年,我們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在做好推進效能建設工作的同時,完成了院掛靠單位省土地勘測規劃院推進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效能辦公室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務,其中:發《簡報》4期,相關通知、通報、總結和相關信息等13條。
四是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活動。2010年,在省直機關文明委和省國土資源廳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的關心、指導下,省土地學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鞏固和擴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為抓手,以形成高標準、嚴要求、快節奏的工作作風為保證,以建設學習型、節約型、服務型、和諧型單位為任務,緊密結合實際,堅持開拓創新,突出特色,豐富載體,大力推進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國土資源系統文化建設,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取得了明顯成效。2010年,省土地學會辦公室協助掛靠單位省土地勘測規劃院獲得"省直機關文明單位"稱號。
今後,安徽省土地學會將繼續立足於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大局,在省科協、中國土地學會和省民政廳的科學指導下,與時俱進,務實創新,勤奮工作,精心服務,努力建立和完善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運行機制,為全省經濟社會和國土資源管理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省土地學會(Anhui Province Land Science Society, 縮寫APLSS)是依法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土地管理、土地科學技術和教育研究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普及土地科學知識、促進土地科學基礎理論及套用技術和發展我省土地管理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受省國土資源廳領導,同時受中國土地學會和省國土資源廳業務指導,學會辦公室掛靠安徽省土地勘測規劃院。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繁華大道302號;郵政編碼:230601。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受省國土資源廳領導,同時受中國土地學會和省國土資源廳業務指導,學會辦公室掛靠安徽省土地勘測規劃院。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繁華大道302號;郵政編碼:2306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技考察,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
(二)普及土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與經驗,更新專業知識,提高科技水平;
(三)加強諮詢活動,進行探討研究,提出建議,當好領導的參謀;
(四)接受委託,進行業務培訓,開展繼續教育,參與職稱評審,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和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
(五)編輯出版刊物,編寫土地科技資料;
(六)發現並推薦土地科技人才,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獎勵科研成果、科普作品和優秀學術論文等;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有關事業和活動。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技考察,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
(二)普及土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與經驗,更新專業知識,提高科技水平;
(三)加強諮詢活動,進行探討研究,提出建議,當好領導的參謀;
(四)接受委託,進行業務培訓,開展繼續教育,參與職稱評審,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和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
(五)編輯出版刊物,編寫土地科技資料;
(六)發現並推薦土地科技人才,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獎勵科研成果、科普作品和優秀學術論文等;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有關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管理人員的行政事業單位、科研教學單位與企業、以及依法成立的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團體,均可成為我會的團體會員。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學會是本會的當然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有關土地科技人員;
2、從事土地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二年以上、大專畢業三年以上、中專畢業四年以上者;
3、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土地科技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由本會一名正式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履行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會員本人;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管理人員的行政事業單位、科研教學單位與企業、以及依法成立的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團體,均可成為我會的團體會員。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學會是本會的當然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有關土地科技人員;
2、從事土地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二年以上、大專畢業三年以上、中專畢業四年以上者;
3、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土地科技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由本會一名正式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履行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會員本人;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特殊情況報經省科協、省民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前後不得超過1年。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所在單位為理事單位。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除本人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擔任理事,理事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2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常務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名譽理事長一般由在省內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經省科協、省民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各工作委員會是學會各相關工作的議事、協調和指導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是學會各有關專業技術諮詢、協調、服務機構。委員會正副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土地學會受同級科協和國土資源部門領導,業務上受省土地學會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委員會或分會開展工作,指導下級土地學會的業務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特殊情況報經省科協、省民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前後不得超過1年。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所在單位為理事單位。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除本人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擔任理事,理事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2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常務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名譽理事長一般由在省內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經省科協、省民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各工作委員會是學會各相關工作的議事、協調和指導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是學會各有關專業技術諮詢、協調、服務機構。委員會正副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土地學會受同級科協和國土資源部門領導,業務上受省土地學會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委員會或分會開展工作,指導下級土地學會的業務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和省科協的撥款;
(二)有關業務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三)舉辦各種事業或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團體、個人會員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財務核算,實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和省科協的撥款;
(二)有關業務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三)舉辦各種事業或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團體、個人會員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財務核算,實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以通訊方式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