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江蘇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3〕1號)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計畫對全省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推動科技資源配置更加科學高效,提升科技創新產出效能,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文
江蘇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江蘇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資金”)是由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有關專項科技計畫組成,面向江蘇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創新需求,支持我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台建設運行和支撐我省高水平創新體系建設,推動科技資源配置更加科學高效,提升科技創新產出效能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技計畫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科學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制定《江蘇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配合省科技廳發布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審核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下達專項資金,進行專項資金監管並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參與制定《江蘇省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與評審,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監管;按規定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有關責任主體實施科研誠信管理等。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部門)、本單位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實施管理和經費監管,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協助或受省科技廳委託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以及其他與項目管理監督有關的工作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要求,組織實施項目、完成目標任務,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等,並按要求匯交科學數據,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變化事項,接受並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等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以及其它與項目組織實施有關的工作等。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八條 科技計畫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基礎研究計畫(自然科學基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開展“從0到1”的原始創新研究,強化基礎研究的套用導向和原創導向,推動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科學技術問題突破,加強頂尖科學家和青年優秀人才培養。
(二)重點研發計畫。面向經濟社會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突破,開展產業前瞻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現代農業、社會發展領域技術創新與示範套用等,增強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產業自主可控水平。
(三)創新能力建設計畫。加強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培育,通過支持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資源共享與科技服務等科技創新基地的建設和運行,最佳化重大科研基地和創新平檯布局,打造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標誌性的創新平台載體,完善科研條件,構建布局科學、銜接高效、良性運行的創新平台和科技服務體系,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重要保障。
(四)創新支撐計畫。以提升創新體系建設水平為目標,圍繞重大創新戰略任務,加強科技人才培養引進、科技政策研究、國際科技合作及港澳台科技合作、鄉村產業振興、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科學技術獎勵等針對性部署,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支撐我省高水平創新體系建設。
(五)其他方面。圍繞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廳立項支持的其他科技創新項目,以及與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組織實施的項目等。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立項管理。
(一)指南發布。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發布。
(二)項目申報。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屬項目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
(三)專家諮詢(論證)。省科技廳直接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諮詢(論證),可根據需要採取網路評審、會議評審(論證)答辯、現場考察等形式,並實行迴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專家輪換制度。
(四)項目審定立項。省科技廳結合專家諮詢(論證)意見,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並會商省財政廳,按有關要求履行報批程式後按規定進行項目立項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實施管理相關要求,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簽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
第十條 項目實施管理。
(一)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所承擔的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使用負主體責任。
(二)項目過程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定期填報項目執行情況。省科技廳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和契約約定條款,視情組織開展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項目結題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契約約定的目標和任務,並按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決算審計後提出驗收申請,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直接或委託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組織專家組依據項目契約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開展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意見,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和項目主管部門綜合意見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開展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的單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驗收結題依據。
(四)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研究目標、研究內容、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等重要情況,承擔單位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十一條 部省聯動、省地聯動等聯動項目的立項和管理按照相關合作協定約定內容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程式報批後,會同省科技廳下達資金,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後補助等。根據項目實施管理需要,可採取分年度撥款方式,契約簽定後首次撥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資助總額度的60%,通過中期檢查後再撥付其餘資金。探索實行“賽馬”制、里程碑考核等新機制的項目,資金撥付比例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科技計畫資金中採用項目制立項管理的,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管理,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實行經費包乾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科技計畫資金中採用非項目形式支持的,應當按照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用於相關科技創新工作。
第十四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探索實行包乾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並承擔主體責任。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最高不超過60%。項目有多個參與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績效工資基數。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可在項目總預算範圍內,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
第十七條 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探索新型研發機構“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經費可留歸項目組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九條 項目未能按契約要求完成任務目標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項目作出總結、終止、撤銷、強制終止等結題批覆,並會同省財政廳對相關財政資金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及事業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六章 財會監督與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財會監督、預算績效管理、日常監督與審計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評價和財務審計,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等在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申請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撤銷項目、收回項目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限制相關單位或人員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等項目材料;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專項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專項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完善專項資金績效考核體系,進一步探索建立與不同類型科研活動規律相適應的分類評價制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能。強化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各專項計畫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引進外國人才、省科學技術獎勵相關資金分別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江蘇省重點研發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17〕23號)、《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17〕25號)、《江蘇省基礎研究(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17〕26號)、《江蘇省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17〕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