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 地區:江蘇省
  • 類型:條款條例
  • 實施情況:試行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結合成果轉化資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成果轉化資金來源於省財政專項撥款,由省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精打細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
第三條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關方面,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條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核批成果轉化資金年度經費預算;會同省科技廳審定並下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經費預算建議;組織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預算的受理和專家諮詢;審核項目年度經費預算並會同財政廳下達項目經費;會同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六條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落實項目契約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組織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項目預算;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契約及實施進度執行預算,落實自籌經費;按照省財政廳、科技廳的要求報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受省財政廳、科技廳委託,對成果轉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編制項目預算;落實項目會同約定支付的自籌資金和其它配套條件;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其授權委託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八條成果轉化資金(貼息除外)的開支範圍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等費用。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成果轉化項目實施的研發人員支出的勞務費用。
設備費,指項目實施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軟體、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實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實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差旅費,指在項目實施中進行的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實施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第四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九條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在組織項目申報項目時,應要求項目申報單位編製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預算。
第十條項目申報單位在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時,必須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對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出具承諾資金匹配的意見,並按要求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及預算進行諮詢論證。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諮詢論證的意見,會同省財政廳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建議,報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審定後,下達項目經費安排的批覆意見。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四條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經費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採取貼息方式資助的成果轉化資金,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有效貸款契約、貸款到位憑證、項目實施期間的有效付息單據,將應補貼數額按年度撥付。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契約落實自籌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
第十六條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餘經費,用於補助實施單位科研支出。
第十八條項目因故中止,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省科技廳、財政廳批准後,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歸還,已形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九條採用撥款資助的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項目實施單位要編報項目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財務決算驗收、固定資產驗收應當與項目驗收同時進行。項目驗收時按要求提交其財務決算報告草案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並對收尾經費進行說明。項目驗收人員中應包括財務專家。
對於撥款資助、有償資助的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在中期評估和驗收時應當分別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
項目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項目實施單位應將最終的項目財務決算報告經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上報省財政廳、科技廳。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契約,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要按照項目契約約定的要求和實施進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省財政廳、科技廳。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對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實施單位今後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成果轉化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省財政廳、科技廳將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實施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並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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