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8月,《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體現公益、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職責: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審核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自然資源廳下達專項資金;組織指導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職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配合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驗收和項目庫管理;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監督項目實施。
第七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職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組織指導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設區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職責: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負責項目實施及監督管理,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職責:組織項目實施和日常管理,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績效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考核驗收、資金清算、績效評價及審計等工作;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自然資源基礎管理。主要用於支持自然資源領域體制改革及基礎管理工作,包括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自然資源保護及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執法、滸苔綠潮防控等。
(二)省級基礎測繪。主要用於支持基礎測繪規劃明確的省級基礎測繪任務,包括現代基礎測繪體系最佳化、基礎測繪數據資源建設、新型基礎測繪產品生產、自然資源管理支撐、實景三維江蘇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保障服務等。
(三)地質勘查。主要用於支持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包括礦產資源勘查及保護利用、地質調查評價、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
(四)礦地融合。主要用於支持地質礦產、土地等自然資源在調查評價、規劃管理和保護利用等方面融合協同發展,包括生態修復與資源利用融合發展、特色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與保護利用、特殊空間資源系統開發利用等。
(五)國土空間全域綜合整治。主要用於支持以鄉鎮全部或部分行政村為實施單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為整治對象,全域開展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和公共空間治理。
(六)自然資源科技創新。主要用於支持自然資源領域攻關性和套用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和推廣。
(七)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自然資源事業發展重點項目。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數額,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各年度支持重點及資金額度。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省級財政事權項目全額補助;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項目給予定額補助,最高不超過項目預算總投資的50%。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按照項目類型分類管理。
(一)直接下達的任務類項目。包括:自然資源基礎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等。省自然資源廳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預算,或向承擔任務的單位下達任務計畫書,承擔任務的單位根據任務計畫書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預算並報省自然資源廳評審,省自然資源廳審議後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項目承擔單位或市縣。
(二)競爭性立項項目。包括:地質勘查、礦地融合、國土空間全域綜合整治、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等。省自然資源廳每年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入庫,根據入庫項目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項目承擔單位或市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實施方案,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實施方案的,一經發現,涉及的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銷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完成的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標準進行財務清算,按規定報批後,將剩餘專項資金按原渠道繳回。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財務決算,並報請驗收,項目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預算的,應同時編制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審核通過,並在下達資金時同步下達。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市縣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預算的,應同時編制績效目標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審核通過,並在下達資金時同步下達。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組織開展績效監控。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監控並報送監控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並報送自評結果。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並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對存在虛報、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江蘇省自然資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0號)、《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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