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廣告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廣告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支持重點和支持方式,第三章 資金申請條件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江蘇省廣告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江蘇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簽訂的《關於推進江蘇廣告業發展的戰略合作協定》設立,由省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江蘇廣告業發展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商局共同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的審核;
(二)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
(三)參與審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項目;
(四)負責專項資金的核撥;
(五)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工商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申報;
(二)負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計畫編制;
(三)負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評審、認定;
(四)負責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的跟蹤管理以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結果反饋。
第二章 資金支持重點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廣告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台以及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項目、廣告創意能力提升、廣告人才培養等項目,促進江蘇廣告業發展的專業化、集約化、國際化。支持方式包括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
(一)國家級和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市政基礎建設配套,主要採取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方式;
(二)廣告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優先採用財政補助方式;
(三)重點廣告企業市場開拓,採取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方式;
(四)獲獎廣告作品、新獲中國一、二、三級廣告企業的獎勵;
(五)推動公益廣告發展;
(六)其他有利於廣告業健康發展的項目。
同一項目已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得重複申報。貸款貼息不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章 資金申請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組織評審、認定。
(一)項目採取公開徵集方式組織,每年定期公布項目申報指南和目錄。
(二)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在江蘇註冊的從事廣告業的企業和機構。項目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市級或省管縣試點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申報,所在地工商局初審合格後上報省工商局。省屬符合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報。國家級、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申報須經園區所在地工商局審核同意。申報應包括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各市、縣工商局和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制暫行規定》(蘇財規﹝2013﹞21號),對專項資金申請全過程進行承諾,並提交《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書》。
(三)評審。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四)公告。省工商局、省財政廳將擬支持項目及支持方式、支持額度在省級媒體上公告。
經公告無異議的申報項目列為當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
第七條 省工商局將審核認定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撥資金。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將專項資金落實到核定項目,不得超範圍使用。
項目執行過程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用途的,須提前向省工商局、省財政廳報批,報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專項資金年度結存資金,按規定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工商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商局每年組織對部分重點實施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工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終止立項,追回已經下撥的資助資金。
(一)未按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或項目實施嚴重滯後的;
(二)擅自更改項目實施方案的;
(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在審計、稽查和其他相關檢查中發現項目質量、資金使用存在重大問題的;
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