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

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

《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是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資源節約利用戰略,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根據江蘇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相關要求,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制定的辦法。

 2021年2月8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以蘇政辦發〔2021〕7號轉發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8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8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發〔2021〕7號 
轉發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轉發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1〕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
省自然資源廳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資源節約利用戰略,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切實加強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循環利用,全面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根據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指通過規劃管理、用途管制、市場配置、存量挖潛、保護修復等手段,實現保護資源、最佳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產出效益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範圍,涵蓋土地、礦產、海洋、林業、測繪等自然資源管理領域。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考核。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開展綜合評價考核具體工作,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通報。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將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主要考核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考核評價體系。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共同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工作,鼓勵採用新技術和新模式,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促進資源高效節約利用。
第七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定量考核為主,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資源稟賦、保護成效和利用水平,對市、縣(市、區)實施分類考核。
第八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內容主要反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狀況,包括資源保護與生態修復、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資源綜合管理效能、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等情況。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第一季度,對各市、縣(市、區)上一年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第十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使用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進行考核,不進行現場核查。相關數據資料主要來源是:
(一)省統計局、省財政廳等部門發布或核定的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
(二)自然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和工作中涉及的土地、礦產、海洋、林業、測繪等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關數據;
(三)年度國土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
(四)自然資源管理相關單項考核結果和統計監測數據。
第十一條 限制評優情形。
在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間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取消評優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占補平衡有任意一項不達標的;
(二)當年度國土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斑錯誤率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因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情形被省人民政府約談、問責的。被自然資源部或國家林草局約談、問責、立案查處或者掛牌督辦的。被省以上主流媒體曝光,經查屬實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因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情形被省自然資源廳約談、問責、掛牌督辦的,被省自然資源廳確定為執法重點管理縣(市、區)或信訪重點管理縣(市、區)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實時智慧型監管存在瞞報行為的。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不力的;
(五)有自然資源領域其他產生重大不良影響事件的。
在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間內,所轄行政區域內有1/3及以上縣(市、區)被取消評優資格的設區市,取消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對成績優異地區予以表揚激勵,分類給予用地指標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獎勵。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由省自然資源廳向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各地參評全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創建活動的依據。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並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新要求,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及時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8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資源節約利用戰略,全面提升自然資源利用效率,2021年2月8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的範圍、職責分工、考核要求和結果運用等,通過發揮考核的“風向標”和“指揮棒”作用,推動全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不斷提升。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根本要求。堅持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是建設美麗江蘇和做好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需要充分發揮節約集約考評的導向,在考評中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二)落實國家和我省考核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2020年3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將自然資源部“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作為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之一。我省也將“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列為保留考核事項之一。有必要根據考核工作統一要求制定考核辦法。
(三)立足新發展階段和我省省情的現實需求。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這對深化自然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是一個資源小省,資源緊約束將長期伴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未來需要加大力度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切實提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履行自然資源“兩統一”核心職責的客觀要求。本輪機構改革賦予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新職責,管理範圍擴展到土地、礦產、海洋、林業、測繪等領域,急需制定滿足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的評價考核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0年5月初,省自然資源廳啟動《辦法》制定工作,及時跟蹤了解自然資源部創建工作動向,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多輪次專題研討,徵求了省發改委等13個省級部門和13個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最終形成了充分體現自然資源管理要求、符合現實需要、具有江蘇特色的評價考核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第1條是制定依據,2~3條是概念界定和考核範圍,4~6條是機構職責,7~11條是考核要求,12~14條是考核結果運用,15條是實施細則制定要求,16~17條是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更改考核名稱。國家已將“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創建工作更名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 創建工作,為跟上位考核保持一致,也更加符合新一輪機構改革後的職責要求,將我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更名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
二是明確考核範圍。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範圍涵蓋土地、礦產、海洋、林業、測繪等自然資源管理領域。
三是明晰責任主體。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進行考核,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各級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考核相關工作。
四是明確考核結果運用。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各地參評全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創建活動的依據,由省自然資源廳向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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