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推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規範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而制定的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2〕1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有關單位:
為推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規範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和《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我們修訂了《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規範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統籌中央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扶持我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規範運作、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等。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驗收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等。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糧食倉儲設施、軍糧供應網點建設、維修、改造以及高標準糧倉達標庫區建設;
(二)具有完整產業鏈的省級以上糧食物流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三)其他經批准的糧食倉儲物流和產業發展項目。
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每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總量,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各事項的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針對不同事項,採取投資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其中:
(一)對糧食倉儲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和補助基數給予一定比例補助。
補助基數:平房倉900萬元/萬噸、淺圓倉1100萬元/萬噸、立筒倉1300萬元/萬噸。建立補助基數與建築市場成本變化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補助比例:蘇北地區不超過總投資的50%、蘇中地區不超過總投資的40%、蘇南地區不超過總投資的30%、省屬企業不超過總投資的80%。對採取競爭性立項方式選定的整市推進示範建設項目適當提高補助比例。
(二)對省級以上糧食物流產業園區、高標準糧倉達標庫區、軍糧供應網點維修改造等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給予定額獎補。
第三章 資金分配、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採取項目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建立省級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並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第八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報批下達。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預算、目標任務等。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按原程式重新報批。如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或撤銷等,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批准後,調整或收回專項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屬企業應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必要時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蘇省糧食倉儲物流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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