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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槓桿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工業和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及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權責明確、規範有效、強化監督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會同省工信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配合省工信廳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四)審核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按規定下達資金;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工信廳主要負責項目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設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對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行監控,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
(二)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項目管理操作流程,規範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
(四)牽頭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遴選,審核申報材料和數據,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
(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組織項目任務書籤訂、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驗收評價等工作;
(六)配合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專項資金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二)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三)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工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和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和推薦;
(二)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
(三)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工信廳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
(四)受省工信廳委託,組織項目驗收評價;
(五)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進行項目申報;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質量和安全負責;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定期上傳監管信息;
(三)按照規定範圍使用專項資金,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按照規定需要進行項目驗收的,項目實施完成後,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財政、工信等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專項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履行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主體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支持範圍與分配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技術改造升級、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數字經濟培育創新、龍頭骨幹企業培育、產業升級平台建設、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展會、重大活動、重大專項行動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一般採取事後獎補形式(可撥付部分啟動資金),可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進行分配。採用項目法分配的,實行項目庫管理,由省工信廳組織實施項目遴選,主要採取認定、評審、招標等方式確定擬支持的項目。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據相關因素測算、核定分配金額,向設區的市、縣(市)下達專項資金。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制定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領域、支持方式、申報要求等。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均可按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門申報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一項目未獲得過省級(含)以上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二)近三年無嚴重失信記錄;
(三)未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專項資金;
(四)其他具體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審核項目材料,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項目聯合行文,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省工信廳遴選確定擬支持項目並按規定向社會公示,結合公示情況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程式會同省工信廳下達專項資金。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按原項目申報程式報批。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工信廳應當設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省財政廳審核後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省工信廳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監控,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結果及時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必要時將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將相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工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報告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省工信廳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工信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檢查和項目跟蹤管理、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省財政廳作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省工信廳和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工信部門以及相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加強資金核算和監管,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規定,歸檔管理項目申報、執行和驗收資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信、財政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和《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專項資金執行期限5年。《江蘇省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4〕38號)、《省級會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16〕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