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6月30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為2020-2024年。

自2023年9月10日起,《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檔案廢止,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廢止

自2023年9月10日起,《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廢止。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省財政廳會同原省文化廳和原省旅遊局分別設有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江蘇省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和江蘇省省級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大類。為加強和規範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將以上四大類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統一合併為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聯合制訂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將《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6月30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遊發展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文化和旅遊領域事業和產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擇優遴選、統籌兼顧、注重績效”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共同管理。省、設區市、縣(市)財政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對省文化和旅遊廳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組織或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開展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責:編報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部分項目的實施;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配契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做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設區市、縣(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職責:組織項目申報;組織部分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回收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實施,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實施管理,負責對項目的日常監管。
(三)按規定範圍使用專項資金,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項目的結算、決算、績效管理等監管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扶持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領域事業、產業發展,扶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遊活動。省委省政府、省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和旅遊(文物)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的國家級文化和旅遊(文物)活動、全省性文藝展演(展覽)、文化惠民活動、民眾文化活動、節慶論壇、對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遊交流活動等。
(二)優秀藝術作品創作。省級重點打造的舞台藝術精品,其他優秀劇目、美術、民眾文藝作品和相關藝術門類作品的創作等,鼓勵支持原創作品。
(三)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提升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和信息化建設,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產品等。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展覽展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
(五)文化和旅遊資源開發、宣傳推廣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遊資源的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通過廣告投放和舉辦宣傳、行銷等活動開拓境內外文化和旅遊市場,重點扶持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遊示範區、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國家和省級公共文化服務示範區、江蘇省特色小鎮(旅遊風情類)、省級鄉村旅遊重點村、優秀旅行社企業、綠色網咖企業等。
(六)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扶持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培育骨幹文化旅遊融合發展企業,支持新興文化和旅遊業態,打造產業園區(基地)和特色文化旅遊創意產品、消費集聚區等。
(七)其他文化和旅遊發展項目支出。文化和旅遊行業數位化、智慧化建設、行業人才培養等,經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批准用於文化和旅遊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省財政其它類專項資金支持的。
(二)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審查,項目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本專項資金項目的。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進行分配。根據扶持範圍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採取不同的資金分配方法。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及項目承接主體。其中,項目事前不確定,通過申報評審程式確定的,項目承接主體即為項目申報主體;項目事前確定而承接主體不確定的,可以選擇政府採購程式、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屬於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資源數量、從業人口、經費投入、市縣財力分類分檔等情況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當年工作任務、貧困地區、政策傾斜等為主要因素。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類型和分配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項目類型的特點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報評審程式主要包括:發布申報指南(通知)、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可選)、會商、公示、報批等環節。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在年度預算批覆後,根據不同的項目制定專項實施意見,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與省文化和旅遊廳的分配建議,按程式報批後,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下達專項資金。省級和市縣專項資金的使用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項目資金一經批覆下達,應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嚴禁擅自變更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時,須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財政廳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出,不得用於機關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支出、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設區市、縣(市)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項目績效目標預算編制、運行監控和項目完工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分配安排、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為2020-2024年。《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4號)、《江蘇省省級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37號)、《江蘇省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能力提升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15號)、《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8〕1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近年來,省財政廳會同原省文化廳和原省旅遊局分別設有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江蘇省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和江蘇省省級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大類,並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加強和規範以上四大類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省財政廳與省文化和旅遊廳協商,從2020年,將以上四大類專項資金統一整合為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一、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因機構改革的原因,原省文化廳和原省旅遊局已經合併為省文化和旅遊廳,原有的四大類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主體均發生了變化。
二是原有的四大類專項資金財政扶持規模相對固定,文化、旅遊產業類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相對較大,旅遊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已經不再納入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規模相對偏小,根據現行的資金管理辦法專項之間使用範圍難以突破。
三是為科學合理的安排財政資金,規範資金使用範圍,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將原有的四大類專項資金進行了整合,統一整合為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聯合制定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過程?
為出台新的辦法,我廳與省文化和旅遊廳進行了多次會商,修訂初稿完成後,通過公開方式徵求了市縣財政部門的意見,在廳外網聽取了社會公眾意見,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提出的4條意見已在本《辦法》中採納並做了相應修改。
三、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包括哪些?
整合後的《辦法》分六章共18條,包括:總則、管理職責、扶持範圍、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以及附則。新修訂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職責、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法、扶持範圍等。主要特點:一是整合了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化和旅遊領域事業、產業發展,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動,優秀藝術作品創作,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和旅遊資源開發、宣傳推廣和品牌打造,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其他文化和旅遊發展支出等。 二是調整了資金分配方式。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進行分配。根據扶持範圍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採取不同的資金分配方法。三是制定了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由於專項資金扶持的範圍很廣,既涉及產業扶持資金又涉及事業發展經費,不同的項目在申報、立項、審批等環節存在明顯的差異性,為了進一步加強項目資金的管理,在部門職責中要求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制定《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以進一步細化各類別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等程式,規範項目資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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