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文旅融合,促進寧波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寧波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247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提高我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支持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文廣旅遊局和市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廣旅遊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資金的分配、使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的審核、撥付,會同市文廣旅遊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需要市級配套的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部門預決算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此管理辦法試行期為1年。市財政局將會同市文廣旅遊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扶持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且納入文旅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我市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各行政村村委會;城鄉居民;由市文廣旅遊局同意設立的旅遊專業代理機構。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範;
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2.相同內容的項目已經獲得我市其他市級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
3.申報單位因其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4.未按規定報告以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5.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條 文化和旅遊消費經費使用範圍:
1.城市文旅消費指數體系建設,及時採集、發布統計數據;建立主要文旅產品的價格狀況、銷售狀況等公告制度等。
2.搭建文旅消費服務平台,扶持文旅消費綜合體,文旅消費市場宣傳引導等。
3.推動文旅特色商品設計、開發,拓展數字文化內容消費,增加文旅衍生品消費等。
4.發放文旅惠民消費補貼,舉辦主題突出、品牌效應明顯的文旅促消費活動等。
第九條 文化與金融合作經費使用範圍:
1.國家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建設評價體系。建立國家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各區縣(市)依託文旅產業園區或鄉村振興等項目,與金融機構合作建設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點。
2.文化金融產品服務體系。支持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研發服務中小微文旅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實施上市助推計畫,支持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債權等直接融資;培育文旅消費信貸市場,推動文旅消費金融模式創新。
3.文化金融專營機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設立文旅專營事業部、支行、支公司等專營機構;做好功能性總部、區域性總部等文旅金融業態的引進培育。
4.文化金融服務平台創建。支持文旅金融服務平台建設,突出平台建設中的數位化、場景化、精準化特徵;支持國家、省文旅投融資平台在寧波的落地套用;培育著作權、藝術品交易等特色服務機構,推動著作權登記、藝術品質押等文化投融資業務發展。
5.文旅金融合作的專題研究和宣傳推廣。支持圍繞文化與金融合作發展開展實地調研與課題研究;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文旅金融宣傳推廣活動。
第十條 旅遊發展經費使用範圍:
1.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數字文旅建設及維護、信息諮詢服務中心運行、信息化設備購置、智慧旅遊、諮詢體系、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等。
2.產業品質提升和特色化發展。旅遊景區度假區街區建設、行業品質建設、旅遊企業成長、鄉村旅遊、紅色旅遊和濱海旅遊促進發展等。
3.城市旅遊行銷推廣。組織旅遊節慶活動、城市旅遊形象推廣、目的地行銷體系建設補助、國(境)內外市場參展促銷、會獎旅遊市場推廣、媒體行銷、宣傳品製作、旅遊專賣店和直通車補助、上海辦事處運作推廣等。
4.文旅行業管理經費。行業發展規劃、課題研究及標準化建設,行業統計分析,行業綜合管理、行業培訓及人才隊伍建設、對口扶貧等方面。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補助範圍:
1.國家、省、市文旅融合試驗區、示範基地、創新項目補助。
2.國家、省、市級旅遊產業融合示範基地補助。
3.國家、省級文明旅遊示範單位補助。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辦法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分為市本級和轉移支付兩部分,採用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方式支持。
第十三條 市本級採用項目法分配。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按照我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本級。
第十四條 轉移支付分為重點項目與一般項目執行。
第十五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市級相關部門資金審核等情況核定。
(一)重點項目補助標準
1.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補助方式和標準
(1)旅遊促進共同富裕(鄉村全域旅遊)示範區建設補助。旅遊促進共同富裕(鄉村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單位,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示範區通過評定驗收(覆核),根據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含遊客中心、停車場、標識標牌、智慧旅遊等,達到相關建設規範並投入使用)實際投入情況,按單個項目實際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個示範區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鄉村文旅運營團隊補助。依據省、市鄉村文旅運營相關要求申報並經專家綜合評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給予20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給予15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七至十的,每家給予10萬元補助。
民宿客棧建設補助。白金宿級、金宿級、銀宿級和主題文化(非遺)民宿,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五葉級、四葉級客棧,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
(2)文旅數位化改革創新項目建設補助。依據省、市文旅數位化改革相關要求申報並經專家綜合評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給予15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給予10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七到十的,每家給予5萬元補助。智慧景區建設按A檔、B檔和C檔標準,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3)旅遊服務中心(點)建設補助。五星級、四星級和三星級旅遊服務中心(點),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2.產業品質提升和特色化發展補助方式和標準
(1)旅遊景區度假區街區建設補助。“世界級旅遊景區和度假區”,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萬元;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國家級旅遊休閒街區,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4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旅遊休閒街區,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3A級旅遊景區,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2)旅遊飯店和品質旅行社建設補助。五星級、四星級飯店,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20萬元;金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金桂級品質飯店、金樹葉綠色旅遊飯店,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銀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銀桂級品質飯店、銀樹葉綠色旅遊飯店,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五星級、四星級旅行社,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5萬元、15萬元。等級提升按差額補助。
(3)旅行社成長補助。三星級及以上旅行社,憑年度審計報告和品質批覆等證明材料,年營業收入超過1.5億元(含)且較上一年度增長10%(含)以上的五星級旅行社,每家給予補助2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且較上一年度增長10%(含)以上的四星級旅行社,每家給予補助1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且較上一年度增長20%(含)以上的三星級,每家給予補助5萬元。
(4)紅色旅遊基地和示範區建設補助。符合相關標準和辦法,經省、市文旅主管部門認定的紅色旅遊教育基地,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經市文旅主管部門認定的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5)海上(水上)遊船項目補助。對海上觀光遊船(在我市範圍內旅遊碼頭進出且有相關業務經營許可)、三江遊船項目,按照航行日誌和船舶運行記錄表,經市文旅主管部門核定實際航次,按每(班)每航次1000元進行補助,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新建旅遊碼頭、新購觀光遊船按項目決算審計報告,經市文旅主管部門核定後,按決算金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目的地行銷體系建設補助方式和標準
(1)鼓勵旅遊經銷商開展地接業務並擴大對本地旅遊產品的採購。對年營收總額達3000萬元的旅行社、OTA等各類旅遊經銷商購買本市客房、景區門票和餐飲的,其當年採購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對採購額超過上年度部分(上年度採購總額基數不低於800萬元)的給予3%的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鼓勵開發境外旅遊客源地市場。組織入境遊客來甬,按年度引進過夜遊客數量超過上年度部分(上年度基數不得低於前三年最高人次,首年的按照港澳台2000人次,外國500人次為基數),對引進港澳台遊客給予50元/人次補助;引進外國遊客給予100元/人次的補助。組織赴中東歐國家旅遊視同外國人入境補助(基數為200人)。對旅行社引進144小時過境遊客,且在寧波機場口岸入境,年度引進遊客50人次以上的,予以500元/人次的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鼓勵旅行社積極參與對口協作。年度組織遊客前往我市對口地區,累計達2000人次以上,予以50元/人次的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4)鼓勵開展專列、直通車旅遊業務。經申報立項對組織專列(300人以上)來甬,過夜並遊覽收費景區的,給予每次4萬元補助。開通至寧波的跨區域旅遊直通車專線(節假日及周末除外),每條專線年度執行100班以上,年輸送遊客達到3000人次以上的,三日游線路補助20萬元,二日游線路(酒店+景點每人次消費額達200元以上)補助15萬元。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
(5)鼓勵旅行社加大對夜間消費產品的行銷。旅行社年內組織遊客觀看旅遊演藝項目、參加都市夜遊等線路產品,且在寧波過夜的,年組團量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40元進行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6)鼓勵建立中遠程客源拓展專業代理體系。在中遠程目標客源地市場設定國內旅遊專賣店、入境旅遊專賣店、會獎旅遊專賣店和網路旅遊專賣店行銷代理體系,實行目標管理和分級管理,對年度達到3A級、4A級、5A級專賣店績效指標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補助。
(7)鼓勵開拓會獎旅遊市場。對年會議營業額達1000萬元的酒店,對其會議營業額超過上年度部分(上年度會議營業額基數不低於600萬元)的給予3%的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由政府性資金安排的會議不納入統計範圍。
4.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補助方式和標準
(1)產業融合基地建設補助。符合相關標準和辦法,經省、市文旅主管部門或評定委員會認定的省中醫藥文化養生旅遊示範基地、省工業旅遊示範基地、省生態旅遊示範區等,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省運動休閒旅遊示範基地、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營地(基地)、省五星級旅遊購物場所、省3A級採摘體驗基地、市休閒旅遊基地等,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2)文明旅遊示範建設補助。符合《文明旅遊示範單位要求與評價》,經國家、省文旅主管部門或評定委員會公告確定(批准)的國家級、省級文明旅遊示範單位,每家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等級提升按差額補助。
(3)文旅品牌活動補助。國家、省文化旅遊部門和市政府名義組織的大型品牌文旅活動,由區縣(市)文化旅遊部門具體承辦的,根據活動規模給予每次活動不超過50萬元補助。
5.文化與金融合作建設補助方式和標準
依據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建設相關要求並經專家綜合評估,成效排名在全市前三,每家給予20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給予10萬元補助。
6.文化消費試點城市建設補助方式和標準
(1)文旅消費集聚區(含夜間)建設補助。經文旅主管部門公告認定,國家級、省級、市級文旅消費集聚區(含夜間),每家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等級提升按差額補助。
(2)根據《寧波文化和旅遊消費指數》進行綜合評估,成效排名在全市前三,每家給予40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給予30萬元補助;排名在全市第七至十的,每家給予20萬元補助。
(二)重點項目申報辦法
1.申報所需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檔案、社團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他資格證明材料;
(2)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文廣旅遊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及資金情況下發申報通知,申報單位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市文廣旅遊局,市文廣旅遊局組織開展材料審核,必要時將委託中介機構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程式,經公示無異議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
3.市財政局聯合市文廣旅遊局安排下達經審定通過的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部分。由市文廣旅遊局在每年1月30日前提出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各區縣(市)。
(一)基本因素占比10%。包括區域文化和旅遊企業數、旅遊總人次、總收入、人均文化娛樂消費支出額、文化和旅遊專項資金投入情況。以上數據均以寧波市統計局公布數據及行業統計數據為準。
(二)業務因素占比60%。包括旅遊業“微改造、精提升”項目、“百城千鎮萬村”景區化建設、“四十百千”工程推進、“詩畫浙江·百縣千碗·甬菜百碗”工作創建、旅遊節事舉辦和推廣、旅遊企業落實惠民政策落實、文旅融合發展推進、旅遊廁所、旅遊驛站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文旅促消費工作成效等因素。業務因素可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調整。
(三)績效因素占比30%。按照上一年度文化和旅遊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情況,旅遊專班工作考核情況,以及文旅行業文明建設、平安建設和市級行業標準實施綜合評估情況。
某區縣(市)一般項目資金額度=總額度*(基本因素得分+業務因素得分+績效因素得分)/總分
第十七條 對於涉及增量類獎勵項目,由於受到疫情、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等影響,考核指標視年度實際經營情況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重點補助項目可根據年度工作需要調整。在同一年度內項目之間不實行重複補助,對同一建設周期的政策補助項目,與其他專項資金也按照“不重複”原則實行補助。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專項資金。市文廣旅遊局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於違反財經紀律, 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的許可權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資金扶持企業(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本企業(單位)發展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文旅主管部門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資金扶持企業(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虛假申報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核實,追繳其獲得的財政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扶持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戶處理,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文旅主管部門等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市)文旅主管部門、財政局要加大對專項資金的監管,積極督促指導資金扶持企業(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市文廣旅遊局、市財政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文廣旅遊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可根據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市文廣旅遊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政策兌現、資金撥付掛鈎。
市財政局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開展重點評價或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由市文廣旅遊局取消委託其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第三方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委託參與評審、評估的諮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委託其諮詢專家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檔案印發之日起施行,《寧波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旅字〔2018〕78號)、《寧波市國家文化消費城市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文廣新〔2018〕42號)、《關於加快寧波旅遊目的地行銷體系建設的實施辦法》(甬旅字〔2018〕22號)及其配套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