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導向作用,促進我區文化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
  • 文號:桂文旅發〔2024〕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文旅發〔2024〕5號)
各市、縣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導向作用,促進我區文化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導向作用,促進我區文化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設立專項用於扶持和促進我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設立期限為5年,年度預算額度根據全區文化旅遊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自治區財力情況核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強化引導、突出重點、擇優扶持、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分為一般文化旅遊項目和鄉村振興統籌整合項目。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文旅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材料申報和項目審核,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指導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審核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市縣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數據審核、項目評審、預算安排、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等方面工作,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實施(申報)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一般文化旅遊項目
第七條 一般文化旅遊項目的支持範圍分為:公共事業建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文化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及維修、文化旅遊品牌創建獎補。
(一)支持公共事業建設。
1.擬定政策措施。研究擬定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規範性檔案編制、諮詢和評估工作。
2.編制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區性、區域性、行業(類別)性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試驗性重大文旅項目概念性規劃方案。
3.文化和旅遊行業管理。擬定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文化和旅遊統計調查,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人才隊伍建設。文化和旅遊人才引進、培養和表彰獎勵,重點、緊缺、拔尖人才選送培養項目。
5.文化和旅遊數位化建設。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智慧博物館、文藝雲平台、旅遊綜合信息網路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維護,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採集製作與加工,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等。
6.重點文物搶救保護和博物館免費開放。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民族傳統建築搶救維修,重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安全保護設施建設,珍貴文物(標本)徵集,古籍善本保護和利用,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數位化保護,特色博物館陳列展覽提升,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文化遺產與文物安全監測預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等。
7.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和傳播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徵集,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整理出版,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等。
8.公共文化服務活動。開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民眾性文化活動、專業藝術活動、基層公共文化活動,重大公共文化活動,博物館重大社會教育活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二)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1.廣西文化旅遊發展大會承辦城市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承辦城市的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開展大會相關文化旅遊活動。
2.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與促銷。自治區統籌開展的廣西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文化旅遊品牌、旅遊目的地宣傳與促銷,紅色旅遊和鄉村旅遊宣傳推介,中央及各主要客源地城市媒體和區內主流媒體對廣西文化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境內外客源地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宣傳,文化旅遊會展,節慶活動,旅遊推介配套演藝活動,宣傳促銷配套獎補等。
3.區域文化和旅遊交流合作。國內區域合作及“一帶一路”、東協、泛北部灣、大湄公河次區域等交流合作,海內外重要旅行商、文化團組來訪。
4.文化和旅遊業態及旅遊商品開發。文化旅遊、全域旅遊、特色旅遊、邊境旅遊、休閒旅遊、紅色旅遊、生態旅遊、鄉村旅遊、自駕旅遊、文化遺產旅遊、研學旅遊、健康旅遊、假日旅遊、旅遊演藝、旅遊裝備、主題酒店等旅遊新業態項目開發,廣西特色文化旅遊商品、文創產品開發推廣及品牌培育。
5.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骨幹文旅企業培育,新興文旅業態扶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文化和旅遊休閒街區、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特色旅遊名鎮打造提升、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
(三)支持文化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及維修。
1.重點文化和旅遊項目建設。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的重點文化和旅遊項目建設。
2.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集散中心、遊客服務中心(旅遊驛站)、精品旅遊線路交通標識、旅遊風景道、鄉村旅遊廊道、旅遊廁所、旅遊停車場、安全應急體系、重點文物保護利用設施、公共圖書館、劇場(院)、文化館、博物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
3.公共服務設施維修改造更新。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劇場(院)、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村史室等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和設備更新購置,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圖書、報刊配置,“三農”、科普、文化、旅遊等信息服務設施購置。
(四)支持文化旅遊品牌創建。
對通過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最佳旅遊鄉村”、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國家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五星級旅遊飯店等世界級、國家級品牌和廣西全域旅遊示範區認定以及獲得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包括文華大獎、文華單項獎、群星獎)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給予獎補。
其他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規定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文化旅遊項目、文旅融合發展事項。
第八條 一般文化旅遊項目專項資金分配堅持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原則,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按項目法進行分配,支持方式分為直接補助和以獎代補等。
第九條 一般文化和旅遊項目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直接補助資金申報審批程式。
1.每年6月底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向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
2.每年7月底前,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市的項目及經費申請計畫,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範圍、方式,編制本市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項目申請書和具體績效目標,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區直及所屬單位申請項目資金,按歸口管理原則,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送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審核。
3.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審核和專家評審。項目管理辦法由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
4.每年11月底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商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後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按部門預算編製程序,納入相關單位部門預算管理。
5.資金下達。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和撥付項目資金至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和區直單位,涉及提前下達事項,按統一規定辦理。
6.資金撥付。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和區直單位收到資金後按照規定根據項目進度撥付到項目實施(申報)單位。
(二)以獎代補資金申報審批程式。
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獎勵評定(創建)工作情況,提出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和資金額度,列入專項資金統籌安排,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式下達獎勵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自治區和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制。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定位,共同承擔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責任。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查、論證、評審、驗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進行審查、管理和監督。
(二)專項資金下達後,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將資金落實到位,監督資金的使用和運轉情況。項目資金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項目變更和預算調整程式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備案。
(三)專項資金支出應嚴格按照有關會計制度、政府採購、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購置形成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專項資金用於一般文化和旅遊項目部分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五)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和運轉經費等開支,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自治區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六)如獲得專項資金當年年底前仍未實現支出,項目仍未進入實施階段的,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視情況調整項目完成期限、項目資金使用方向或收回重新調整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
(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二)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指導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監管全流程監管機制,依法依規開展預算執行監控,配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6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全面加強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通知》(桂財預〔2018〕126號)規定,公開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
(一)績效目標設定。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總體績效目標,並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具體項目績效目標,其中用於文化旅遊產業發展部分要重點設定實際生產或預期的地方稅收貢獻目標。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績效目標,並在下達資金時一併下達項目績效目標。各項目申報單位在申報項目時必須認真填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績效目標設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二)績效跟蹤監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區直有關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按職責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績效跟蹤監控,及時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加強監控結果套用,穩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區直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開展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督促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充分套用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制定本部門管理的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組織本部門管理的財政項目資金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並形成專項資金自評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套用;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各級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自評工作,按時將自評結果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暫行辦法》(桂財辦〔2018〕8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鄉村振興統籌整合項目
第十三條 鄉村振興統籌整合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林草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二部門關於印發自治區繼續支持脫貧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財農〔2021〕57號)等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支持對象。
2024—2025年,全區44個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
第十五條 資金整合範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二部門關於印發自治區繼續支持脫貧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財農〔2021〕57號)精神,脫貧縣和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可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為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地方鄉村振興的資金。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積極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金參與鄉村旅遊發展,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條 分配機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二部門關於印發自治區繼續支持脫貧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財農〔2021〕57號)精神,按照“管總量不管結構、管任務不管項目、管監督不管實施”的原則,對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地方鄉村振興的資金以切塊方式下達。充分發揮預算調節的槓桿作用,在資金投向和投量上向符合條件的脫貧縣和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確保當年安排到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於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
第十七條 保障機制。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以鄉村振興為目標,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規劃為引領,把加快推進全區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創新專項資金整合機製作為實現脫貧地區鄉村產業質量效益為重要抓手,不斷提高工作的統籌性、實效性、持續性。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時間為2024年至2028年。原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於2017年12月28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旅辦〔2017〕523號)和自治區文化廳、自治區財政廳於2017年12月25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桂文函〔2017〕1904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