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是202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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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區工業遺產的妥善保護和合理利用,發展工業文化,弘揚工業精神,提升工業軟實力和工業文化影響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工業遺產的評選認定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西工業遺產是指在我區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評選認定的工業遺存。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選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同時納入廣西工業遺產進行管理。
廣西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倉庫、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品、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商號、生產工藝知識、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四條 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包括工業遺產的評選認定、保護、利用以及管理工作。廣西工業遺產管理應當充分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廣西工業遺產的評選認定、保護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和工業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廣西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對國家工業遺產、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章 評選認定程式
第七條 申請廣西工業遺產,應具備工業遺產核心物項產權明晰,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等條件。
其中遺產價值應具備以下1項以上的價值:
(一)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在中國、廣西歷史或行業歷史上有標誌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世界、中國或廣西的發端,對中國、廣西工業化進程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與中國、廣西經濟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有緊密聯繫,包括洋務運動、民族資本主義工商化、“156項重點工程”、“三線建設”、國家支持廣西投資工業項目、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實踐等。
(二)具有較高的科技價值。工業生產技術或工藝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有較高的社會價值。具有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化生活變遷有較強的影響力。形成了在國內或區內有影響力的工業精神、生產制度或企業文化。反映一定時期工業生產及其相關社區生活的時代特徵和社會風貌。
(四)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工業生產或生活設施構成的工業景觀具有較強的獨特性或代表性,反映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設備設施、建構築物、產品對某一生產技藝或企業有較強的代表性。對工業美學和現代工業設計等產生重要影響。 
保護狀況應符合有較高的完整程度,現存核心物項可以完整呈現有代表性的生產布局、生產工藝或相關生活等條件。
管理水平應符合已制定保護利用規劃、制度或已有明確而有力的保護利用計畫和工作措施,已有或預期產生可持續的社會或經濟效益等條件。
第八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情況的摸查,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申報廣西工業遺產。 
第九條 廣西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申請書,經歸口管理部門或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通過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初審後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廣西工業遺產,應當提交《廣西工業遺產申請書》,同時提交以下檔案、材料(複印件):
(一)遺產產權相關證書;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護與利用構想;
(五)可以體現遺產價值的其它檔案、資料。
上述材料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廣西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
第十二條 經評選認定為廣西工業遺產的方可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廣西工業遺產核心物項為物質遺存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在遺產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評選認定機構名稱、評選認定時間、區域範圍和相關說明。 
第十四條 鼓勵各市將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規劃,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支持廣西工業遺產的日常保護和利用。
第十五條 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六條 廣西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該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該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也可以委託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代行管理。 
第十七條 廣西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同時做好相關檔案資料、影音資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護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十八條 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廣西工業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損毀的,應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九條 廣西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如果需要調整,按原申請程式提出。 
第二十條 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廣西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建立和完善廣西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 
第二十一條 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廣西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單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廣西工業遺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於每年12月底前,通過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權屬變更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按相關規定申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建築。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二十四條 廣西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和發展工業文化。 
第二十五條 廣西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環境人文和諧共生。
鼓勵通過產業融合等手段,創新廣西工業遺產活化利用模式。
第二十六條 廣西工業遺產在進行商業化開發時,應注重發掘利用工業遺產蘊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層次價值。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廣西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八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廣西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主題公園等公益設施,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九條 支持利用廣西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研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三十條 鼓勵利用廣西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特色小鎮、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三十一條 鼓勵利用廣西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育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三十二條 加強工業文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廣西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指導監督工作,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四條 廣西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或與評選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及時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後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三十五條 廣西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評選認定的廣西工業遺產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進行覆核,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再延長五年。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監督抽查、工作報告和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廣西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六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廣西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三十七條 廣西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評選認定條件的,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其從廣西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廣西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評選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廣西工業遺產申請書

印發通知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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