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國家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 年)》制定的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3年3月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印發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現將《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國家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 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業遺產,是指在中國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遺存。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國家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國家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
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請國家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國家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屬檔案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產權明晰;
(二) 為省級工業遺產或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
(三) 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 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向公司總部提出申請,由公司總部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國家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屬檔案2)、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屬檔案3),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工業遺產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
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國家工業遺產標識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
第十三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四條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規,並將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政策,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
鼓勵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補和表彰。工業和信息化部優先推薦先進單位參與工業文化建設相關試點示範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 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國家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加強數位化管理,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國家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九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條 加強對國家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國家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條 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五條 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的國家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甄別核實後,將重大問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反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覆核一次。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監督檢查、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國家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條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產業〔2018〕232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3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出台了《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於理解《管理辦法》,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工業遺產作為工業文化的重要載體,見證了工業發展歷程。我部積極推進工業遺產保護利用,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工作要求,先後發布5批194項國家工業遺產,搶救性地保護了一批蘊含優秀傳統文化、賡續紅色基因、見證新中國工業發展、傳承工業精神的重要工業遺產。《暫行辦法》對推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地方、企業和社會各界廣泛認同,上下聯動、共同推動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檔案,為推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明確了發展方向和目標。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2022年,中辦、國辦印發《“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同時,《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評價標準和指標有待最佳化,動態管理機制有待健全,監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實踐出的保護利用新模式、新業態被廣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時總結提煉實踐推廣、補充完善《暫行辦法》。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按照八部門印發的《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任務要求和部工作要點,我部修訂出台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修訂情況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吸收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主要修訂情況如下:
一是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增加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表述作為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工作依據中增加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出台的關於文化發展和遺產保護的重要檔案。
二是在第一章“總則”第七條中,增加了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內容,突出保護利用的重點區域。
三是在第二章“認定程式”第八條中,參考借鑑世界文化遺產評價標準等經驗做法,細化完善國家工業遺產認定評價的標準和指標。重新整合了國家工業遺產認定條件,明確申請國家工業遺產的須為省級工業遺產或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取消省市報送名額限制,推動分級保護體系建設。
四是在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四條中,增加了資金支持渠道、獎補表彰、推薦參與試點示範等內容,調動地方工作積極性。
五是在第四章“利用發展”第十九條中,增加了國家工業遺產利用應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等內容,推動保護利用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
六是在第四章“利用發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吸收近年來各地經驗做法,增加了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特色街區、影視基地等新業態,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相關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的套用場景等內容。
七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職責。
八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中,增加實施動態管理的內容,設定五年有效期,期滿後進行覆核,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九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中,增加限期整改、評估決定等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增強國家工業遺產項目單位及有關方面的保護意識。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認定程式、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及附則6個章節,新增了5條,細化調整了1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1—7條)明確了開展國家工業遺產工作的依據、國家工業遺產的定義、工作原則及我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的職責分工。第二章認定程式(8—11條)明確了國家工業遺產的申請條件、流程及提交的材料等事項。第三章保護管理(12—17條)明確了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責任及保護要求。第四章利用發展(18—25條)提出了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相關資源建設工業博物館、發展工業旅遊、培育工業創意等發展方向,加強國家工業遺產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弘揚工業精神等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26—30條)明確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及遺產所有權人對國家工業遺產應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章附則(31—32條)明確了辦法適用情況以及解釋主體和生效時間。
三、下一步,如何更好推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
加強國家工業遺產管理,對於傳承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我部將加強統籌協調,增強與各地、各有關部門協作和合作,推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一是組織宣貫解讀。面向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等,通過組織召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經驗交流會等方式解讀和宣貫《管理辦法》。二是加強組織實施。加強上下聯動,強化信息溝通,組織做好認定申報、現場核查、覆核、年度報告等工作;支持地方開展工業遺產調查、評估、認定,推動“省-市”級保護利用體系建立,讓更多工業遺產得到保護利用。三是發揮社會中介力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智庫、第三方機構等橋樑紐帶作用,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專業培訓、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解讀二

辦法明確了國家工業遺產突出保護利用的重點區域,同時強調遺產利用應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以自然人文和諧共生的理念,實現動態傳承和可持續發展。
辦法提出,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在“認定程式”章節,辦法參考借鑑世界文化遺產評價標準等經驗做法,細化完善國家工業遺產認定評價的標準和指標,並重新整合了國家工業遺產認定條件。
為進一步促進遺產利用發展,辦法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特色街區、影視基地等新業態,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相關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的套用場景。
據了解,國家工業遺產是指在中國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工信部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信部2018年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先後發布5批194項國家工業遺產。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傳承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工信部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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