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台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邢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徵求意見稿,

全文

(2019年9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和碼頭、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閒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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