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克拉瑪依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克拉瑪依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9日克拉瑪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克拉瑪依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克拉瑪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9/2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弘揚石油工業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克拉瑪依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石油工業遺產,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石油工業遺產,是指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
石油工業遺產包括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和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包括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和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
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四條 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動態傳承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石油工業遺產普查、認定、調整、撤銷、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諮詢。
第七條 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形式將保護責任轉移給管理人的,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修繕、搶救石油工業遺產給予必要的經濟幫助。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十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物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組織開展石油工業遺產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在城市更新、企業搬遷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石油工業遺產;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石油工業遺產,提出相關保護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部門共享報告、申報、推薦石油工業遺存的信息。
第十三條 申報石油工業遺產時,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一)遺產產權證明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其他可以證明遺產價值的材料。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一)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史上有標誌性意義,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對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二)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瑪依石油工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具有豐富的石油工業文化內涵,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石油精神和城市記憶的;
(四)建(構)築物格局完整或者技術先進,反映克拉瑪依特定歷史時期的石油工業生產和生活風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價值的。
第十五條 下列石油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一)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油井、煉油裝置、廠房、倉庫、辦公樓、住房、文化活動場所等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二)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石油工業產品樣品等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三)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中產生重大影響的歷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事跡資料等石油工業遺存;
(四)生產技術、工藝知識、商標、商號、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形態的石油工業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等石油工業遺存;
(五)其他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石油工業遺存。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結果和報告、申報、推薦等情況,徵求石油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意見後,組織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評審,提出石油工業遺產建議名錄,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石油工業遺產名錄需要調整的,按原認定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對列入石油工業遺產名錄的重要的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於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其列為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區確定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八條 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或保護區名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劃定保護單位和保護區的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
標識應當載明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或者保護區名稱、保護範圍、公布機關、公布日期、保護責任人、舉報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區內的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明確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開展石油工業遺產安全防衛、防護加固、維護修繕等日常保護工作,建立遺產管理檔案,記錄石油工業遺產的收集、日常保護和發展利用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情況進行巡查、檢查、評估,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修繕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應當符合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的要求;修繕方案應當提前徵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實施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相關的工程建設、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或者開展旅遊、展覽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不得危害石油工業遺產安全、破壞其歷史風貌。
前款規定的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第二十四條 在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石油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寫、刻劃、攀登、張貼等;
(二)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損壞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標識、界樁及其保護設施;
(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違規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蝕性等危害石油工業遺產安全的物品;
(五)違規採礦、采砂、採石、取土、打井或者挖建溝渠等改變地形地貌;
(六)其他有損於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轉讓、抵押的,或者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駐市中央企業將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無償劃轉給政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
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徵求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徵集、收購、開發利用等措施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進行保護,指導保護責任人做好分類、登記、修復、保管和鑑定等工作。
重要的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博物館、檔案館等收藏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收藏、陳列展示的石油工業遺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文字、圖片、音像等形式記錄,或者採取徵集、收購、搶救等措施對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進行保護。
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搶救、整理成果,可以交博物館和檔案館等予以保護。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石油工業遺產與文化創意、科學教育、旅遊等相結合,建設博物館、展覽館、遺址公園、主題文化廣場、科普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影視基地等,促進石油工業遺產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土地等優惠政策以及產業發展政策,引導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進行綜合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保護責任人向公眾開放石油工業遺產場所,開展石油工業遺產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挖掘石油工業遺產價值,推動石油工業遺產再利用。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文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開展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日常安全防衛、防護加固、維護修繕等義務的;
(二)石油工業遺產檔案不健全的;
(三)修繕石油工業遺產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四)石油工業遺產轉讓、抵押或者管理人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備的;
(五)未履行其他保護職責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作業,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有第四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第五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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