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於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9/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展示唐山工業文明,延續唐山中國近代工業搖籃的歷史文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和省級工業遺產的申請條件和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工業發展歷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開平礦務局成立以來,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人民政府公布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包括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發揮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高質量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文化廣電和旅遊、財政、公安、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介,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等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調查與認定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相關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工業遺產的調查、申報、認定、撤銷由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和推薦申報工作。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旅遊、科技、城鄉規劃、建築、國土資源、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調查和申報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工業文化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邀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並認定通過,報請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誌性意義,與工業發展或者社會變革的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具有較高影響力的;
(二)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鋼鐵、電力等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四)承載民族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繫的;
(五)具有重要價值的企業和職工檔案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影像、錄音等實物資料);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反映某個行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八)唐山大地震後保留下來的原始工業文化遺存或者其他有較高歷史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第十四條 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中發現有重要保護價值而且尚未確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步確認後,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採取保護措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認定工作。不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除保護措施。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工業遺產應當及時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負責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
工業遺產發生權屬變更等情形的,變更後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將變更等情況書面報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工業遺產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工業遺產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在工業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工業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工業遺產標識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八條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完備的工業遺產檔案,記錄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者由專人監測工業遺產的保存狀況,保持工業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
對於價值較高的工業遺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明確相關權利與義務。
在工業遺產周邊實施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審批並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相關規劃的要求,不得危害工業遺產的安全和影響工業遺產歷史文化風貌。
工業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恢復;核心物項發生損毀的,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恢復或者修復後有關情況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調整按照原申請程式提出。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且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原公布機關按照認定程式撤銷其工業遺產資格,將其從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該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唐山市工業遺產”等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不再享有國家及各級人民政府賦予的鼓勵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作為推動本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培育新型文化業態及產業模式,推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文化保護傳承、產業創新發展、城市功能提升協同互進,打造一批集城市記憶、知識傳播、創意文化、休閒體驗於一體的生活秀帶。
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高科技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研學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鼓勵工業博物館利用館藏資源開發教育、科普、文創、娛樂產品,開展各類工業文化主題展覽、社教研學、文創體驗等活動。鼓勵各類學校結合課程設定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綜合實踐活動。
第二十四條 支持利用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五條 鼓勵利用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街區)、創新創業基地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六條 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學術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對於符合支持條件的保護與利用項目,從市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對保護與利用項目中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務平台建設與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勵市中心區工業用地依法變更為商業用地。支持市中心區工業企業利用廠房、庫房發展商業服務業、新興產業。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展非物質工業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工業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職能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貪污、挪用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維護管理、監測、建立檔案等保護責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工業遺產資格,將其從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工業遺產上塗污、刻劃;
(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工業遺產的標誌、標識和保護設施;
(三)有損工業遺產保護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被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