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指南(徵求意見稿)

2022年6月20日,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起草了《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指南(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指南(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於《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管理辦法,我廳起草了《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28日。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6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冀辦傳〔2021〕79號)要求,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是指在河北省範圍內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經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工業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三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應當發揮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河北省工業遺產管理,指導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推薦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河北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保護利用等工作。協助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國家工業遺產和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各地將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規劃,統籌相關資金支持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章 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需具有鮮明的工業特色,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河北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要求(附屬檔案1),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已列入市級或縣級工業遺產保護名錄,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已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項目優先。
  (三)具有切實可行的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七條 由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通過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工業遺產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八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屬檔案2)、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實際,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按程式公布河北省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工業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工業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河北省工業遺產標識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一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工業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工業遺產的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不宜在原地保護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十二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該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該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專人監測工業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工業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發生核心物項損毀的,應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三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河北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開發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配合建立和完善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
  第十四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要求,通過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權屬變更、核心物項調整、規劃調整等情況。
  第十五條 鼓勵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將核心物項按相關規定申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建築等。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六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注重挖掘利用工業遺產蘊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層次價值,傳承和發展河北特色工業文化。
  第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河北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傳媒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河北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或工業展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發揮各類遺存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十九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利用河北省工業遺產,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研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鮮明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條 鼓勵利用河北省工業遺產及相關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和街區、研學基地、主題公園、創新創業基地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指導監督工作,向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河北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進行覆核,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再延長五年。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河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加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並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其從河北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河北省工業遺產” 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相關事項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並指導縣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指南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工作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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